《民法典》第24讲
第八十条营利法人的权力机构
第八十条营利法人应当设权力机构。权力机构行使修改法人章程,选举或者更换执行机构、监督机构成员,以及法人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一)营利法人应当设立权力机构。
(二)权力机构行使修改法人章程。
(三)权力机构选举或者更换执行机构、监督机构成员。
(四)权力机构行使法人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八十一条营利法人的执行机构
第八十一条营利法人应当设执行机构。执行机构行使召集权力机构会议,决定法人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决定法人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以及法人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执行机构为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的,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按照法人章程的规定担任法定代表人;未设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的,法人章程规定的主要负责人为其执行机构和法定代表人。
(一)营利法人应当设立执行机构。 (二)职责: 1.召集权力机构会议; 2.决定法人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决定法人内部机构的设置; 4.法人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三)执行机构为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的,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按照法人章程的规定担任法定代表人。 (四)未设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的,法人章程规定的主要负责人为其执行机构和法定代表人。
第八十二条营利法人的监督机构
第八十二条营利法人设监事会或者监事等监督机构的,监督机构依法行使检查法人财务,监督执行机构成员、高级管理人员执行法人职务的行为,以及法人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一)营利法人设立监事会或者监事等监督机构。 (二)监督机构依法行使检查法人财务、监督执行机构成员、高级管理人员执行法人职务的行为。 (三)法人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李应德主任
九龙坡区人大代表 社建委委员政府法律顾问
十佳律师 国际注册管理咨询师 副教授
重庆市文化和旅游发展研究会专家监事长
向仰正义大道至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