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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应德领读《民法典》丨第73~75条

时间:2020-03-04 14:49: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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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应德领读《民法典》丨第73~75条

《民法典》第22讲

第七十三条法人破产

第七十三条法人被宣告破产的,依法进行破产清算并完成法人注销登记时,法人终止。

(一)法人被宣告破产的,依法进行破产清算。

(二)破产清算并完成法人注销登记时,法人终止。

第七十四条法人分支机构及其责任承担

第七十四条法人可以依法设立分支机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分支机构应当登记的,依照其规定。

分支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由法人承担;也可以先以该分支机构管理的财产承担,不足以承担的,由法人承担。

(一)法人分支机构:

1.法人可以依法设立分支机构; 2.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分支机构应当登记的,依照其规定。 (二)责任承担: 1.分支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由法人承担; 2.也可以先以分支机构管理的财产承担,不足以承担的,由法人承担。

七十五条法人设立行为的法律后果

第七十五条设立人为设立法人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法人未成立的,其法律后果由设立人承受,设立人为二人以上的,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设立人为设立法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第三人有权选择请求法人或者设立人承担。

(一)法人设立行为的法律后果:法人设立是法人成立的前提,是创设法人的一系列行为的总称。法人成立是法人设立的结果,法人成立意味着法人设立的完成。但是,法人的设立并不必然导致法人成立。当设立无效时,法人就不能成立。

(二)设立人为设立法人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 (三)法人未成立的,其法律后果由设立人承受,设立人为二人以上的,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 (四)设立人为设立法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第三人有权选择请求法人或设立人承担。

李应德主任

九龙坡区人大代表 社建委委员政府法律顾问

十佳律师 国际注册管理咨询师 副教授

重庆市文化和旅游发展研究会专家监事长

向仰正义大道至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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