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22讲
第七十三条法人破产
第七十三条法人被宣告破产的,依法进行破产清算并完成法人注销登记时,法人终止。
(一)法人被宣告破产的,依法进行破产清算。
(二)破产清算并完成法人注销登记时,法人终止。
第七十四条法人分支机构及其责任承担
第七十四条法人可以依法设立分支机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分支机构应当登记的,依照其规定。
分支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由法人承担;也可以先以该分支机构管理的财产承担,不足以承担的,由法人承担。
(一)法人分支机构:
1.法人可以依法设立分支机构; 2.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分支机构应当登记的,依照其规定。 (二)责任承担: 1.分支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由法人承担; 2.也可以先以分支机构管理的财产承担,不足以承担的,由法人承担。
七十五条法人设立行为的法律后果
第七十五条设立人为设立法人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法人未成立的,其法律后果由设立人承受,设立人为二人以上的,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设立人为设立法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第三人有权选择请求法人或者设立人承担。
(一)法人设立行为的法律后果:法人设立是法人成立的前提,是创设法人的一系列行为的总称。法人成立是法人设立的结果,法人成立意味着法人设立的完成。但是,法人的设立并不必然导致法人成立。当设立无效时,法人就不能成立。
(二)设立人为设立法人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 (三)法人未成立的,其法律后果由设立人承受,设立人为二人以上的,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 (四)设立人为设立法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第三人有权选择请求法人或设立人承担。
李应德主任
九龙坡区人大代表 社建委委员政府法律顾问
十佳律师 国际注册管理咨询师 副教授
重庆市文化和旅游发展研究会专家监事长
向仰正义大道至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