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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贯彻落实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督察反馈意见整改方案

时间:2020-06-23 04:43: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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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贯彻落实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督察反馈意见整改方案

10月15日至10月18日,国家卫生健康委督察组对天津市开展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预督察。8月3日,天津市收到国家卫生健康委等7部门《关于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督察对天津市的反馈意见》(以下简称《反馈意见》)。市卫生健康委高度重视,把抓好《反馈意见》整改工作作为一项重要政治任务和政治责任,坚持督察与自查相结合,以督察反馈问题为基础,深入分析,举一反三,进一步查找薄弱环节和短板,确保高质量全面完成整改任务。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关于改革完善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的重要决策部署,进一步推进多元化、全过程、综合监管方式的改革创新,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制定整改方案如下: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健康中国和疫情防控的重要论述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天津重要讲话精神和全国卫生与健康大会会议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改革完善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的工作部署,结合当前做好常态化疫情防控工作要求,在市委、市政府领导下,深刻把握综合监管制度的重大意义,进一步加强部门协作、提升监管合力、推进措施落实,把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工作纳入推进健康天津建设、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中同部署、同要求、同考核。切实把抓好《反馈意见》整改落实工作摆上重要日程,针对督察反馈和抗击新冠疫情暴露出的短板弱项,突出问题导向、目标导向,全面推进综合监管制度建设,加强对医疗卫生行业的“日常体检”,强化检查评估,有效防范风险,即知即改、立行立改、综合整改,通过整改推进问题解决,提升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

二、整改原则

(一)坚持落实责任,分工协作

市卫生健康委作为天津市改革完善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工作联席会议牵头单位,深刻认识整改工作的严肃性、重要性和复杂性,及时召集联席会议研究分析重点工作,发挥牵头单位在全市组织推动中的统筹协调作用。委主要负责同志亲自部署研究整改工作,加强对重点环节的督促推动,班子成员结合分管工作具体负责落实推动。联席会议各相关部门对承担工作任务直接负责。各区政府对辖区内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工作负主责,全面落实属地监管职责。各部门和各区要深刻理解建立严格规范的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的重大意义和深远影响,对照督察组反馈意见,压实整改责任,坚决整改、全面整改、高质量整改。

(二)坚持问题导向,务求实效

坚持实事求是,对标对表,按照问题的轻重缓急和解决难易程度,落实落细整改措施。对能够立即整改的立行立改,马上解决;对能够解决但需长期坚持的,立即着手解决,制定方案长期坚持;对一时解决不了需要阶段推进的,分类施策,因地制宜,科学合理制定整改方案,限时整改,稳步推进,确保在规定时限内取得阶段性成果。实行台账式、清单式管理,逐件明确整改责任,逐项确定整改时限,集中力量攻坚克难,持续发力推进整改,保障整改工作有力有效开展,取得实效。

(三)坚持标本兼治,突出重点

坚持督察与自查相结合,立足长远,全面查找薄弱环节,结合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联合7部门印发《关于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首轮督察情况的通报》(国卫办监督函〔〕519号)中具有共性特征的重点、难点问题,进一步分析查找协调机制运行不到位、各区工作推进不平衡、督察推动不够有力、行业自律不充分、信用监管不健全、组织保障不匹配等6项问题,与《反馈意见》中14项重点问题共同整改,标本兼治。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切实转变监管理念和方式,真正形成政府主导、信息共享、相互衔接、协同配合的工作格局,提高综合监管整体水平。

(四)坚持统筹兼顾,全面推进

坚持把整改工作与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卫生健康、疫情防控等系列重大决策部署结合起来,与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推进京津冀协同发展战略、加强“放改服”改革等重要安排结合起来,与推进健康天津建设、落实深化医改重点任务、做好秋冬季疫情防控等突出任务结合起来,同步推进整改任务,推动问题解决。注重将整改任务与研究制订卫生健康“十四五”规划及各项重点任务、重点项目、重要工程等同步谋划,统筹推进,切实做到补短板、强弱项,以督察整改推动工作,以工作成效检验整改成效。

三、主要目标

(一)紧盯问题整改,落实督察反馈要求

精准对标整改要求,逐条抓好整改落实,确保整改目标从严、整改措施从严,责任传导从严、督办落实从严。坚持问题没有调查清楚决不放过,问题没有解决决不放过,违法行为查处不到位决不放过,群众不满意决不放过,形成整改落实合力,确保问题不漏项、任务清晰明确、措施有的放矢、全面落实整改任务。

(二)紧盯目标任务,提升综合监管能力

在政府领导下,加快综合监管协调机制落地实施,强化部门联动协同,激活监管存量资源,监督执法与规范管理协同发展,实现系统功能最大化。对2至4个区开展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督察试点工作,将问题解决在基层,将违法行为处理在基层。转变监管理念,创新监管方式,全面推进卫生健康诚信建设,推进以信用为基础的监管机制,对2个区开展“信用+综合监管”试点工作督导评估。

(三)紧盯长效机制,健全综合监管机制

以督察整改和贯彻落实《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为契机,加快推动建立机构自治、行业自律、政府监管、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医疗卫生综合监管工作体系,建立健全综合监管协调、督察、联动、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等运行机制,合理界定落实政府办医职责和医疗卫生机构自主运营权限,明确各级监管部门监管职责,坚持依法监管,综合协调,加强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力量,强化执法队伍能力建设,提高综合监管的专业化、规范化、职业化水平,为医疗卫生行业健康发展提供可靠保障。

四、主要措施

认真对照督察组反馈问题,结合自查发现问题,通过召集全市综合监管联席会议成员单位会议讨论,与市医疗保障局、市市场监管委、市审计局征求意见,组织委内综合监管职能处室和有关区卫生健康委等,深入分析查找原因,逐一制定整改措施,研究确定《天津市贯彻落实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督察反馈意见整改任务清单》(详见附件),明确目标措施、责任部门、整改时限。重点采取以下措施:

(一)建立完善多元化综合监管工作体系

1.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以习近平总书记对天津工作提出的“三个着力”重要要求为元为纲,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加强公立医院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不断完善医疗卫生行业党建工作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加强医疗卫生机构党的领导和基层党组织建设,认真落实公立医院党委领导下院长负责制,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充分发挥公立医院党委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促改革、保落实的领导作用。完善公立医院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特别是主要负责人监督约束机制,加强对履行政治责任、行使职责权力、推动事业发展等方面的监督管理。加强社会办医院党组织建设。强化党风廉政建设和行风建设,将行风建设工作纳入全面从严治党体系,加大医疗卫生行业反腐败力度,筑牢监管底线。(责任部门:市委组织部、市卫生健康委等)

2.强化政府主导责任。深入贯彻落实《关于改革完善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63号)和《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完善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津政办发〔〕38号)要求,加快推进综合监管协调机制落地实施。指导推动各区参照市卫生健康委报请市政府同意印发的《天津市建立改革完善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联席会议制度》(津卫监督〔〕203号),加快建立区级层面综合监管协调机制。底,全市建立形成职责明确、分工协作、科学有效的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健全机构自治、行业自律、政府监管、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多元化综合监管体系。在全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牵头,相关部门参与的综合监管联席会议协调机制下,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整合集中医疗卫生行业监管职责,统筹医疗卫生行业监督检查和执法工作,提升综合监管效能。重点督导武清区建立运行综合监管协调制度。(责任部门:市卫生健康委和各相关监管部门)

3.增强部门监管合力。联席会议成员部门进一步提升主动参与综合监管制度建设的责任意识,制定出台相配套的政策措施,从单项监管转向综合监管,从事前监管转向全流程监管。各成员部门对承担任务情况进行自查自评,研究提出今后工作举措,建立市级综合监管联席会议成员部门重点工作任务台账,推动目标任务按期完成。加强部门联动协调,监管信息互通共享,监管结果协同运用,重大案件联合调查、联合检查、联合执法机制,持续严厉打击医疗欺诈骗保、违法医疗广告及虚假宣传、违规诊疗违规收费、非法倒卖医疗废物、非法医疗美容等违法违规行为,加大集中整治,放大综合监管效能。在开展打击医疗美容乱象专项整治行动取得阶段成效的基础上,市卫生健康委牵头8部门联合制定《进一步加强医疗美容综合监管执法工作实施方案》,强化综合监管执法,净化规范医疗美容市场。(责任部门:市卫生健康委和各相关监管部门)

4.压实机构主体责任。医疗卫生机构承担本机构依法执业、医疗质量与安全、行风建设等主体责任,其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各级医疗机构要落实现代医院管理制度要求,建立健全内部管理治理机制,制定医院章程,规范管理,明确议事规则和办事程序,提升机构自治能力,严格落实医疗质量和安全核心制度,自觉接受行业和社会监督。社会办医疗机构严格落实依法执业主体责任,提高诚信经营水平。建立医疗机构依法执业自查承诺制度,推动机构主动发现问题自查自纠,将依法执业、自我管理、守信践诺情况与医院评审、医保政策等挂钩。(责任部门:市卫生健康委牵头,市市场监管委,市民政局、市国资委等部门分别负责)

5.发挥行业自律作用。积极培育医疗卫生行业协会组织,支持行业协会组织提升专业化水平和公信力,在制定行业管理规范和技术标准、规范执业行为和经营管理、维护行业信誉、调解处理服务纠纷等方面发挥行业自律作用。监管部门加强与行业协会组织的沟通协作,为行业组织参与技术服务评估评价、监测分析等畅通渠道,依托行业组织加强综合监管政策解读,加大培训力度,加强各级卫生管理和医务人员对综合监管制度的学习知晓。定期发布典型案例和风险警示,大力推进行业自律举措,营造依法执业的浓厚行业氛围。(责任部门:市卫生健康委牵头,各相关监管部门分别负责)

6.加强社会监督共治。开展普法宣传活动,提高医疗卫生机构、从业人员的依法执业意识和公众健康权益意识。通过发挥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监督作用和聘请社会监督员、开展第三方满意度调查等方式,大力支持社会各界参与监督。完善舆情监测和处置机制,发挥媒体监督重要作用。深化医疗卫生服务投诉管理平台建设,拓宽投诉举报渠道,完善缺陷管理机制,形成投诉、核查、处理、反馈、评价有序衔接的闭环管理,小切口、大牵引,规范管理与严格执法紧密协同,营造社会监督共治格局。(责任部门:市卫生健康委牵头,各相关监管部门分别负责)

7.纳入社区网格化管理。依法依规将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工作纳入城乡社区网格化服务管理,把综合监管要求落实到社区网格,建立健全信息管理、各方联动、协调处理、考核评价等制度,合理配置监管协管力量,做到“定格、定员、定责”。发挥街镇综合执法和日常巡查工作优势,突出卫生监督协管员综合监管协管能力,筑牢综合监管的基层网底。(责任部门:市卫生健康委、市委政法委分别负责)

(二)加快推动全过程综合监管机制高效运行。

8.优化医疗卫生服务要素准入。加快推进医药卫生领域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优化医疗卫生机构、从业人员以及医疗技术、药品、医疗器械等准入和行政许可流程,推进医疗机构、医师和护士电子化注册,定期监测电子化注册进度,优化医疗机构诊疗科目登记,规范营利性医疗机构命名,简化医疗机构审批申请材料。联合制定社会办医疗机构设置的跨部门、全流程、场景式综合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强化全市卫生技术评估支持力量,在医疗技术备案管理、药品医疗器械临床准入、及医疗技术、药品、医疗器械等规范应用、停用、淘汰等方面的决策支持作用。(责任部门:市卫生健康委牵头,市政务服务办、市科技局、市民政局、市市场监管委、市生态环境局、市公安局、市药监局等部门分别负责)

9.突出医疗服务质量和安全监管重心。完善全市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制度建设和组织体系,以医疗机构自我质量管理为基础,健全内部质量和安全管理机制,严格落实医疗质量和安全管理核心制度。发挥各专业医疗质量控制中心作用,实施外部质量控制,实现医疗质量闭环管理,扎实推进各项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标准落地实施。加强对重点部门、重点专业、重要岗位、关键环节、高风险人员的监管,持续改进医疗质量。健全医疗机构评审评价体系,建立评审专家库,对社会办医疗机构和公立医疗机构实行同等标准。(责任部门:市卫生健康委牵头,各相关监管部门负责)

10.加强采购使用药品、耗材、医疗器械等监管。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处方点评,提升药事管理和服务水平。加强药品购进渠道和储存的日常监管,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推进医用耗材阳光采购,开展京津冀医用耗材联合采购,对执行情况督导检查。推行临床路径管理和临床药师制度,建立完善临床用药超常预警制度和对辅助用药、高值医用耗材等的跟踪监控制度。开展大型医用设备使用监督和评估,依法查处违法违规使用行为。(责任部门:市卫生健康委牵头,市医疗保障局、市市场监管委、市药品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分别负责)

11.加强医疗卫生机构运行监管。加强公立医疗卫生机构综合绩效考核,充分发挥绩效考核“指挥棒”作用,强化对社会效益、服务提供、综合管理、成本控制、资产管理、可持续发展等方面的监管,不断提升公立医疗卫生机构运行效率和服务水平。加强医疗、医保、医药联动,健全公立医疗卫生机构的激励约束机制。建立健全公立医院全面预算管理、成本管理、财务报告、信息公开以及内部和第三方审计机制,对公立医院人员支出、基本建设和设备购置支出、负债、对外投资、资金结余使用等加大监管力度,依法对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审计监督。监管结果与医疗卫生机构的评定以及主要负责人、相关责任人晋升、奖惩直接挂钩。(责任部门:市卫生健康委牵头,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医疗保障局、市国资委、市审计局等相关部门分别负责)

12.严格执行医疗机构非营利和营利性分类管理。落实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政策,加强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对经过认定取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符合条件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加强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资金结余使用等方面的监督管理,其所得收入除符合规定的合理支出外,只能用于医疗机构的继续发展,不得违反经营目的,不得将收支结余用于分红或变相分红。加强对营利性医疗机构盈利率的管控,依法公开服务价格等信息。对医疗机构损害患者权益、谋取不当利益的,依法依规惩处。(责任部门:市卫生健康委、市市场监管委、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医疗保障局、市国资委等分别负责)

13.加强医疗保障基金监管。积极发挥医保基金对医疗服务行为的引导与监督制约作用,全面推动门诊、门诊特定疾病医疗费用实时上传,积极推动住院医疗信息上传,对医疗费用实行智能审核,防止重复取药、恶意取药现象,规范诊疗服务行为。依托医保实时监控系统,延伸医保监管范围,实现24小时无盲区连续监控,对疑似欺诈骗保行为跟踪查处,重点打击,有力保障医保基金安全。完善“金医宝”APP功能,为就医全流程提供便利服务和全面查询,医保部门定期将医保监管结果通报卫生健康部门,卫生健康部门将医保监管结果纳入医院评价管理体系,依法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责任部门:市医疗保障局牵头,市卫生健康委、市财政局等监管部门分别负责)

14.加强公共卫生服务监管。依法加强对环境保护、食品安全、职业卫生、精神卫生、放射卫生、传染病防治、实验室生物安全、公共场所卫生、饮用水卫生、学校卫生等公共卫生服务的监管。加强对本市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实施情况的绩效考核和监管,重点监管资金使用效益、满足群众健康需求情况。加强对公立医院、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社会办医院完成公共卫生服务、突发事件卫生应急处置、紧急医学救援等任务的指导和考核。发挥医疗卫生机构对健康危害因素的监测、评估、预警作用,加强对传染病、慢性病、严重精神障碍疾病、食源性疾病等的监测和数据分析,织密监测网络,为加强公共卫生服务综合监管提供科学依据。强化公共卫生领域监督执法。结合疫情防控常态化有关要求,强化对游泳场所、住宿场所、美容美发等公共场所的卫生监督检查,督促有效落实卫生管理和疫情防控措施。(责任部门:市卫生健康委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教委、市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建委、市水务局、市市场监管委等相关部门分别负责)

15.加强从业人员监管。加强对医师资格证、医师执业证的监管,扎实推进医生、护士电子化注册工作。强化从业人员执业行为监管,严格规范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诊疗行为。加大医疗卫生行业行风建设力度,落实医务人员医德考评制度,将行风考核评价结果纳入干部任用、职称晋升、评优评先等工作中,实行医德医风一票否决制。严肃查处违法违规和违反医德医风的执业行为。(责任部门:市卫生健康生委牵头,市医疗保障局等相关部门分别负责)

16.加强行业秩序监管。建立健全医疗卫生服务行业秩序监管联防联控机制,加强平安医院建设,将平安医院建设纳入平安天津建设考核指标,加强医疗卫生内部治安秩序警医联动,着力打击扰乱医疗秩序、伤害医务人员违法犯罪行为,维护正常医疗秩序。建立打击非法行医违法犯罪长效机制,持续保持严厉打击非法行医态势。强化医疗养生类节目和医疗广告宣传的管理,严厉打击各类虚假、违法医疗广告。严肃查处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行为,切实维护群众利益。加强公共卫生资金使用监管,严厉打击骗取、套取公共卫生资金行为。全面落实《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进一步完善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机制。(责任部门:市卫生健康委、市委政法委、市高法、市检察院、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市场监管委、市医疗保障局、市委网信办、市文化旅游局等部门分别负责)

17.加强健康产业监管。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双万双服促发展”活动要求,建立健全覆盖健康产业全链条、全流程的包容、审慎、有效监管机制,明确监管责任,提高监测能力。制定完善新型健康服务监管政策,加强对医疗卫生与养老、旅游、互联网、健身休闲、食品等领域融合产生的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的监管,完善对相关新技术的审慎监管机制,推进相关监管平台建设。通过规范试点,加强行业指导,营造公平公正的发展环境,提升相关支撑产业研发制造水平。(责任部门:市卫生健康委、市委网信办、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医疗保障局、市商务局、市文旅局、市国资委、市市场监管委、市体育局等部门分别负责)

(三)大力提升综合监管执法整体效能

18.完善规范监管执法机制。建立健全行政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以及行政裁量权基准等制度,规范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执法行为,强化对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利用我市行政执法监督平台,发挥执法监督作用,建立完善卫生监督执法机构内部稽查办法,规范执法行为,落实执法责任,积极探索容错纠错和免责机制,依法保障监督执法人员权益。建立卫生行政执法涉嫌犯罪案件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程序,推进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有效衔接。(责任部门:市卫生健康委、市司法局、市公安局等部门分别负责)

19.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机制。严格落实“一单、两库、一细则”,做好卫生健康领域卫生监督抽查清单,健全检查对象和检查人员名录库,完善随机抽查工作细则,主动向社会公开抽查结果。积极协调建立医疗卫生机构部门联合检查机制,建立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模式,统筹医疗卫生机构监督抽检事项清单,实施联合执法检查。重点推动部门联合开展医疗卫生机构收费监督检查,提升监管效能。对投诉举报多、安全隐患大、有失信行为和严重违法违规记录的医疗卫生机构适当增加监督抽查频次,加大监管力度。(责任部门:市卫生健康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医疗保障局、市市场监管委、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市生态环境局、市税务局等部门分别负责)

20.建立风险预警和评估机制。建立医疗卫生风险分级管控机制,完善医疗安全管理与风险防范相关制度、应急预案和工作流程,形成统一的医疗卫生服务质量、安全和费用风险监测评估网络,针对发现的问题采取积极有效的干预措施。加强对药品和医疗器械临床应用的监管,强化对药品和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等安全信息的监测,并及时做好不良事件的报告和处置工作。充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整合抽查抽检、定点监测、违法失信、投诉举报等相关信息,加强风险评估和分析,提高发现问题和防范化解重大风险能力。(责任部门:市卫生健康委、市委网信办、市发展改革委、市市场监管委、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市医疗保障局等部门分别负责)

21.建立综合监管结果协同运用机制。将综合监管结果与医疗卫生机构校验、等级评审、医保定点协议管理、重点专科设置、财政投入、评先评优等挂钩,从业人员医疗卫生服务监管结果与职称聘任、职务晋升、评先评优、绩效分配等挂钩,进一步强化综合监管结果统筹运用,不断提升综合监管效力。(责任部门:市卫生健康委牵头,市医疗保障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等部门分别负责)

22.健全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信息系统。根据业务需要实现医疗、医保、医药等领域数据的共享和动态监管,以及各相关部门、各层级和医疗卫生行业内部各领域监管信息的互联互通和统一应用。扩大在线监测等的应用范围,推进手持移动执法终端和执法记录仪的应用。强化医疗卫生机构和监管部门网络安全责任,加强网络信息安全培训和检查,保障信息安全。(责任部门:市卫生健康委、市医疗保障局、市委网信办、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等部门分别负责)

(四)推进完善综合监管信用监管机制

23.积极推动卫生健康诚信建设。深入落实市委、市政府诚信建设工作部署,加快推进卫生健康行业诚信建设,以制定印发《工作方案》为目标牵引,围绕7方面46项重点任务,开展行业信用状况监测评价,分阶段持续推进工作目标。加强卫生健康领域信用制度建设,集中整治违法失信行为,培育诚信执业、诚信诊疗、诚信收费氛围,全面归集信用信息,在行业管理和行业建设等方面广泛使用信用信息和信用产品。依托天津市市场主体联合监管系统,推动依法联合惩戒措施落实,加大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力度。(责任部门:市卫生健康委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市场监管委、市医疗保障局等部门分别负责)

24.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监管机制。建立医疗机构和从业医务人员诚信档案和信用记录,建立医疗卫生机构和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记分制度,完善以执业准入注册、不良执业行为记录为基础的医疗卫生行业信用记录数据库。从打击非法行医领域入手,建立健全医疗卫生行业黑名单管理制度,加强对失信行为的记录、公示和预警,实现信用信息的有效利用。完善相关部门和医疗卫生机构信息公开目录,明确信息公开主体、公开事项和时限要求。不断拓展医疗机构院务公开范围,细化院务公开的内容和方式,持续推进院务公开工作。通过多种渠道,定期公开医疗卫生机构的执业资质、人员信息、服务项目、收费标准以及相关许可、检查、考核评估和行政处罚等信息。重点对督察反馈某医疗机构三年内被处罚15次问题进行约谈和挂牌督办,督促落实依法执业主体责任。加强对全市卫生监督处罚信息的整理分析,及时对高风险情况进行研判,开展重点执法检查。(责任部门:市卫生健康委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市场监管委,市财政局、市医疗保障局等部门分别负责)

(五)建立完善权威有效督察机制

25.建立由市卫生健康委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参与的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督察机制。底前有重点选取2至4个区开展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督察试点工作,对综合监管政策贯彻情况、突出问题处理情况、属地政府主导责任落实情况等进行督察。结合我市实际,研究制定督察工作方案和指标体系,征求市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意见后报市政府同意开展督察工作。督察结果作为对相关领导干部考核评价任免的重要依据和各区综合治理的重要内容,重大问题将及时向市政府报告。(责任部门:市卫生健康委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公安局、市市场监管委、市医疗保障局、市药品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分别负责)

(六)强化综合监管保障措施

26.加强重大疫情防控卫生监督执法机制建设。坚持“四战”原则,根据重大疫情防控应急响应级别,加强全市卫生监督执法整体联动,形成“权责明确、程序规范、执行有力”卫生监督执法机制,实现统一指挥、统一协调、统一标准、统一行动,为疫情防控提供卫生监督保障。(责任部门:市卫生健康委)

27.加强卫生监督执法体系建设。按照“设置科学、功能完善、制度健全、管理规范、保障有力、运行高效”原则,大力推进全市卫生监督机构规范化建设,优化资源配置,监督执法机构所需基本建设、设备购置及人员经费、公用经费和业务经费等,继续由同级财政根据人员编制、经费标准、服务任务完成及考核情况通过现行渠道安排。逐步实行卫生监督执法人员职位分级管理制度,破解基层监督执法人员发展问题,充分调动机构和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建立健全符合岗位需求的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培训制度,开展岗前培训、岗位培训,加大首席卫生监督员、卫生监督执法业务骨干和紧缺人才培养力度,推进综合监管队伍专业化、规范化、职业化。(责任部门:市卫生健康委、市财政局、市人社局等部门分别负责)

28.加强宣传引导。采取多种形式和宣传渠道,大力宣传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的重要作用,动员社会各方共同推进综合监管制度建设。加强对医疗卫生执业资格、资源配置、服务质量、医疗卫生机构经济运行等全流程技术标准的宣传贯彻实施。(市卫生健康委、市委宣传部、市委网信办等部门分别负责)

五、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

成立督察反馈意见整改工作领导小组,联席会议牵头单位市卫生健康委主要负责同志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相关部门负责同志及各区政府负责同志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卫生健康委,统筹推进督察《反馈意见》整改工作,对涉及多个部门的整改任务,建立协调联动机制,形成推进整改落实工作的整体合力。

(二)强化责任落实

坚决落实督察整改要求,完善责任体系,明确责任单位、责任人员和整改时限,倒排工期,挂图作战。各责任单位制定的整改方案报督察整改领导小组备案,作为整改销号和日常监管的依据。对弄虚作假、整改不力、不按时完成整改任务的,强化问题整改责任追究,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三)强化督办推动

建立督察整改工作督办调度机制,加强对整改工作的督导检查,及时掌握工作进展。实行月调度、季督办、年通报,通过挂牌督办,专案盯办,跟踪问效,对整改工作落实不到位,进度明显滞后的,将组织专项督察、明查暗访、通报约谈等措施,扎实推进问题整改。

(四)及时公开信息

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回应社会关注,整改方案通过市政府网站公开。在全市范围内充分运用报刊、电视、网络等平台,广泛宣传国家和我市综合监督政策文件,提升医疗卫生机构和广大医务人员对综合监督制度的认识水平,引导社会各界积极参与,切实保障公共卫生安全,为夺取抗击疫情全面胜利提供坚强保障。

附件:天津市贯彻落实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督察反馈意见整改任务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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