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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落实国家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首轮督察反馈意见的整改任务与分解方案

时间:2018-08-09 03:0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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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落实国家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首轮督察反馈意见的整改任务与分解方案

按照国家卫生健康委等7部门《关于反馈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督察反馈意见的函》(国卫监督函〔〕295号)要求,我省研究制定了《落实国家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首轮督察反馈意见的整改任务与分解方案》,经省医改领导小组研究同意,现予以公布。

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9月8日

落实国家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首轮督察反馈意见的整改任务与分解方案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深化医改工作重要论述和系列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全面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63号)、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等《关于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首轮督察情况的通报》(国卫办监督函〔〕519号)和国家卫生健康委等7个部门《关于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督察对福建省的反馈意见》(国卫监督函〔〕295号),以问题为导向,举一反三,深入剖析,全面整改,特制定本整改任务分解方案。

一、思想认识不够到位,制度建设不够完善

(一)认识和理解不到位

福建省虽在底较早出台省级实施方案,但在方案落实中存在行动滞后、对文件目标和部门职责理解不到位的问题。省级各相关部门访谈时,被访谈人员发言多是局限于已做的工作,紧扣国办发〔〕63号文件要求的不多,尤其是对综合监管制度与医改整体之间关系的理解不深不透。

责任单位:省卫健委、教育厅、人社厅、市场监管局、医保局、药监局

整改措施:

1.不断提高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对于健康中国建设和全面深化医改重要性的认识,进一步加强政策解读,将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工作内容纳入深化医改相关培训,切实将全面深化医改五项基本医疗卫生制度均衡、全面推进。(完成时限:持续推进)

2.继续将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作为深化医改的重要任务,列入“十四五”医改规划,贯穿医改全过程。(完成时限:)

3.结合深化医改新使命和新任务,着力创新医保基金监管方式,建立健全医保基金长效监管机制,保障医保基金安全运行。(完成时限:持续推进)

4.加强药品监管、医改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解读和宣传贯彻,制定并形成药品企业建设软硬件统一标准,探索建立药品(疫苗)协同监管机制,确保百姓用药安全、有效、可及。(完成时限:持续推进)

(二)具体工作计划和工作措施不明确

福建省虽印发本省的实施方案,但并未明确路线图、细化时间表,具体工作计划不明确,也未按本省方案要求制定推进开展省内综合监管督察等具体工作措施。

责任单位:省卫健委、发改委、教育厅、人社厅、生态环境厅、市场监管局、医保局、药监局、人行福州中心支行、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福州海关、厦门海关,省法院、检察院,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整改措施:

5.进一步明确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的职责和任务,建立健全部门联动工作机制,有效加强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部门协调,研究解决综合监管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完成时限:12月,并持续推进)

6.根据国办发〔〕63号文件要求,组织开展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督察,两年左右对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督察一遍。(完成时限:-)

7.省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工作责任单位认真贯彻落实《关于改革完善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的实施意见》,按照实施意见明确的具体职责分工,细化综合监管各项工作措施,列入年度工作计划,明确时间表、路线图,确保工作落细落实、责任到位,推进综合监管工作高质量发展。(完成时限:,并持续推进)

(三)部分地市重视不够、推进迟缓

截至12月份,全省9市中仅有5个市印发市级实施方案,其中泉州市为市卫生健康委发文部署,地方党委政府重视不够。

责任单位:福州、漳州、泉州、莆田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整改措施:

8.尚未印发贯彻落实改革完善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实施意见的地区,对照本轮督察反馈意见,结合本地实际认真研究制定实施方案,明确任务分工和时间表、路线图,以市政府(管委会)办公室名义印发。(完成时限:12月)

(四)省市实施方案可操作性不强

省级和各市文件内容基本上与国办发〔〕63号文件雷同,结合自身实际的具体措施、创新举措较少,缺乏相配套、操作性、针对性强的文件、制度和方案。

责任单位:省卫健委、发改委、教育厅、人社厅、生态环境厅、市场监管局、医保局、药监局、人行福州中心支行、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福州海关、厦门海关,省法院、检察院,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整改措施:

9.按照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和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实施意见所提出的改革方向,研究制定相关配套文件,包括省属公立医院政府投入暂行办法、促进社会办医持续健康规范发展实施办法、福建省“互联网+医疗健康”示范省建设实施方案、推进紧密型县域医疗卫生共同体建设实施方案、二级公立医院绩效考核实施方案、开展按疾病诊断相关分组收付费改革试点方案、开展公立医疗机构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试点方案、扩大药品集中带量采购范围等文件。(完成时限:12月)

10.将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内容纳入深化医改重点工作任务,明确责任分工。(完成时限:12月)

11.实行省属公立医院总会计师制度,完成总会计师选拔、任命工作,建立总会计师目标年薪制和年度绩效考核制度。(完成时限:12月,并持续推进)

12.细化医保基金监管工作措施,研究制定医保基金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组织开展医保经办机构和定点医疗机构医保基金专项治理、医保定点医疗机构规范使用医保基金行为专项治理、医疗机构内外勾结骗取医保基金行为专项整治等三项工作。(完成时限:12月)

13.将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工作与健康福建、深化医改相结合,推进各地在医疗卫生服务要素准入、医疗服务质量和安全、医疗卫生机构运行、公共卫生服务、医疗服务行业秩序、健康产业等重点领域积极创新,树立典型,制定出台更具有开创性、可操作性的配套政策措施。(完成时限:12月,并持续推进)

二、多元化综合监管体系尚未有效形成

(一)机构自治方面

医疗卫生机构在依法执业、规范服务、质量安全、行风建设等方面主动承担主体责任的意识不强、手段不足。督察中发现,医疗卫生机构未实现从“要我自治”到“我要自治”的思想转变和行为转变,对国办发〔〕63号文知之甚少,对自身应履行的相关法规标准的学习和认识不到位,对监管部门的业务指导还有较大依赖,在内部自查等方面也存在一些死角和盲区。医疗机构的医疗质量管理和工作制度有待健全,突出表现在临床新技术等核心制度方面,如宁德市某三级医院未按有关要求成立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委员会。此外,有些医疗机构还存在价格管理体系不完善、医疗广告不规范、超出许可范围开展诊疗活动等违法违规行为,有些医疗机构医疗废物和医疗污水处置不规范、发热门诊布局和工作流程不符合要求,主动依法进行传染病防控方面存在不足。中小学校医务室建设滞后,专职卫生技术人员配置严重不足,职业发展空间受限,难以承担学校近视防控和传染病防控等公共卫生工作。

责任单位:省卫健委、教育厅、生态环境厅、市场监管局、医保局,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整改措施:

14.进一步加强医疗卫生机构党的领导,增强机构自治能力和责任,完善各项规章制度,所有公立医院通过完成章程制定,加快构建现代医院管理制度。(完成时限:12月)

15.全面落实医疗机构依法执业自查制度,开发应用医疗机构依法执业自查自纠报告系统,组织医疗机构开展自查自纠信息报告。(完成时限:)

16.全面推进医疗卫生机构依法执业承诺,组织医疗卫生机构和医务人员签署依法执业承诺书,接受社会监督。制定《医务人员依法执业指引》,完善不良执业记分管理相关规定。(完成时限:)

17.进一步完善二级及以上医院发热门诊建设和管理,发挥哨点有效作用,防止疫情扩散蔓延。(完成时限:12月)

18.加强医疗机构医疗质量管理和相关制度建设,将临床新技术应用管理等核心制度列入年度医院评价内容,考核结果与院长绩效挂钩。全省二级以上医疗机构按要求成立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委员会。(完成时限:12月,并持续推进)

19.实施医疗废物信息化管理,推广使用“福建省固体废物环境监管平台”。底前,全省医疗废物运输和集中处置单位及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完成平台使用;底前,全省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门诊部以上医疗机构完成平台使用。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开发院内医疗废物信息化管理系统,通过对接“福建省固体废物环境监管平台”,实现医疗废物产生、收集、贮存、转移、处置全过程信息化监管和数据信息互联互通。(完成时限:-)

20.实施市级医疗废物处置设施扩容升级。底前,厦门、漳州、龙岩、三明、莆田、宁德市启动医废处置设施提标扩容;泉州市加紧实施医废处置设施迁建扩容,平潭综合实验区加紧新建医废处置设施。6月底前,各地综合考虑地理位置分布、服务人口数量等因素,推动人口多、距离远的县(市、区),在本辖区建设区域性医疗废物收集、转运和处置体系。全省二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配建医疗污水处置设施,同时严格执行《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医院污水处理工程技术规范》等,确保污水处理达标后排放。(完成时限:-)

21.加强违法医疗广告协同监管,切实发挥整治虚假违法广告联席会议机制作用,完善一体化监管执法办案机制,进一步加大对违法医疗广告案件的查处力度。指导广告经营单位认真履行医疗广告发布审查职责,引导广告行业加强自律,从源头上筑牢医疗广告发布“防火墙”。(完成时限:12月,并持续推进)

22.进一步摸清全省中小学校医务室和专职卫生技术人员配置底数,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推进市级教育行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在2-3年内统筹配好辖区内中小学校医务室和专职卫生技术人员。(完成时限:-)

(二)行业自律方面

行业组织在制定行业管理规范和技术标准、规范执业行为和经营管理、维护行业信誉、调解处理服务纠纷等方面发挥作用还不够,尤其是落实国办发〔〕63号文件要求,在利用行业组织的专业力量,完善行业准入和退出管理机制,健全医疗卫生质量、技术、安全、服务评估机制和专家支持体系方面还鲜有探索。督察中发现,省市医学会等学协会虽数量不少,但开展业务仍以组织学术活动、人员培训为主,相关负责同志对国办发〔〕63号文件了解甚少,在行业自律方面基本没有发挥作用,主动开展行业自律的意识缺乏。

责任单位:省卫健委,各设区市卫健委、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

整改措施:

23.维护医疗卫生行业信誉,制定出台《福建省医师协会医师道德准则》,规范协会会员临床诊疗、学术科研、学科协作、公益活动等方面工作。(完成时限:12月)

24.成立福建省医师协会维权工作委员会,维护医务人员合法权益,改善医患关系。(完成时限:12月)

25.医院协会等行业组织依法规范行业标准,将依法执业纳入会员培训内容。(完成时限:12月,并持续推进)

26.引导和支持医疗卫生行业组织提升专业化水平和公信能力,清理整顿长期没有开展业务、运行管理不规范的学会、协会。(完成时限:12月,并持续推进)

27.积极发挥各级医疗质量控制中心专业优势,定期开展医疗质量控制评价,持续提升医疗服务质量。(完成时限:12月,并持续推进)

(三)政府监管方面

监管合力尚未有效形成,监管力度有待进一步提升。虽然多部门间开展一些联合专项行动,但长效的综合协调机制尚未形成,不能有效实现违法线索互联、行政检查互动、监管标准互认、处理结果互通,各自为战的情况没有得到根本解决,访谈中许多部门仍将部门协调视为综合监管中存在的痛点和难点。督察中发现,医疗机构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被注销后市场监管部门尚无法及时获知,导致其工商营业执照未能及时注销,未能形成监管合力。监管的薄弱环节仍然存在,监管力度有待进一步提升。医疗机构超出许可范围执业甚至涉嫌非法行医的现象仍然较为突出,零售药店处方药管理不规范甚至不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情况仍然较为普遍,部分医保定点药店表示可以使用医保卡购买非医保药品或生活用品。

责任单位:省卫健委、公安厅、市场监管局、医保局、药监局,省法院、检察院,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整改措施:

28.强化政府主导作用,加强部门配合和“两法”衔接,实现部门间线索通报、案件移送、执法联动、疑案会商、信息发布等无缝对接,形成对违法执业行为的打击合力。(完成时限:持续推进)

29.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机制,将医保基金专项检查列入跨部门联合抽查工作计划,规范检查流程和抽查结果公示运用,加强部门信息共享。(完成时限:12月,并持续推进)

30.发挥省医保基金监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作用,开展医疗机构内外勾结骗取医保基金行为专项整治行动。(完成时限:12月)

31.统筹运用行政、法律、经济和信息等多种手段,提高监管能力,提升执法效能。通过试点推进电子监管、视频监控、信用管理、社会监督相结合的非接触监管模式,完善事中事后监管、全流程监管。(完成时限:持续推进)

32.开展医疗机构依法执业情况专项监督检查,重点检查群众反映问题较多的口腔、医疗美容、血液透析等专业。结合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加强对第三方医学检验机构的监督检查。(完成时限:12月)

33.建立健全医疗机构处方流转机制,加强处方药外购管理,拓展慢性病、常见病处方药销售渠道;支持福州市、龙岩市等地开展电子处方流转试点工作。鼓励有条件的医联体牵头医院结合下转患者线上复诊等工作,在患者病情等条件允许的情况下,探索由上级医院开药并远程配送。(完成时限:12月,并持续推进)

34.进一步细化完善医保协议,严禁药店使用社保卡刷卡结算除药品、医疗器械、消毒用品以外的物品。加大医保政策宣传和现场检查力度,对药店违规情形予以不同程度处理。(完成时限:12月,并持续推进)

35.完善药店处方药管理制度,研究制定关于零售药店加强处方药销售、使用监管的指导意见。(完成时限:12月)

(四)在社会监督方面

群众监督、舆论监督的有效氛围尚未形成。对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的文件解读和社会宣传不到位,尚未形成群众广泛知晓、各界积极参与的良好局面。综合监管执法力度虽然不断提高,但依法公开的方式、途径有待完善;信用体系建设虽已有探索,但距离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目标要求尚有很大差距。守信联合激励、失信联合惩戒的机制有待进一步健全,根据信用状况实施差异化监管的措施有待进一步探索。

责任单位:省卫健委、发改委、公安厅、省市场监管局、医保局、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福州海关、厦门海关,人行福州中心支行,省法院、检察院

整改措施:

36.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进一步加强医疗卫生领域的行政许可、资质许可、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归集共享,通过信用中国(福建)网站依法依规公开相关信息。及时将相关部门认定的医疗卫生领域“黑名单”共享至省网上办事大厅和设区市行政服务中心,依法实施联合惩戒,建立健全守信联合激励、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完成时限:持续推进)

37.深化企业、医疗机构信用风险分类与“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协同监管、大数据监管联动,根据信用风险分类,合理确定抽查比例频次,实施差别化监管。(完成时限:持续推进)

38.构建医疗保障领域信用体系,制定出台《福建省医疗保障领域信用管理暂行办法》,将定点医药机构、药械生产配送企业和享受医保人员、医保服务人员等主体全部纳入医疗保障信用管理。(完成时限:12月)

39.拓宽政策宣传和群众参与渠道,发挥政府监管部门官网、微信微博等主渠道作用,强化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信息发布。完善“12320”投诉举报热线受理机制。充分调动社会各界和媒体的舆论监督作用,主动邀请新闻媒体参与检查,加大典型案件曝光力度,积极以案释法,形成有效震慑。(完成时限:持续推进)

三、队伍建设亟待加强

督察组在访谈中了解到,多数部门对于综合监管制度中建立卫生健康监督执法队伍的目标要求了解甚少。各级卫生监督机构普遍存在人员不足、人才流失、年龄老化、能力不强、执法车辆和装备保障不足、经费缺乏、人员待遇偏低等问题。从人员数量看,平均每万人口配置卫生监督员0.35名,距离达到“万人口1-1.5名”的要求有很大缺口,难以有效满足监督执法需求,因人员借调等导致的“减员”进一步加剧人员不足的矛盾。从专业能力看,本轮机构改革中增加职业卫生监管的职责,管理对象数量大幅增加,而职业卫生监督专业人才奇缺,在开展的尘肺病防治攻坚行动中,85个县区中仍有35个未完成消除职业卫生领域“零执法”的目标。从保障机制看,执法车辆严重不足,每个机构执法车辆平均不足1.5辆,一些地区还存在基础建设滞后、监管设备缺乏等问题。市场监管、医保、药监等部门也存在类似问题。

责任单位:省卫健委、财政厅、人社厅、市场监管局、医保局、药监局,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整改措施:

40.加强市、县卫生监督队伍建设,各地在事业单位编制、岗位结构比例内,根据当地卫生监督队伍建设实际情况,加大人员招考引进力度,加强专业技术人员培训,推进卫生健康监督执法队伍专业化、规范化、职业化;加强作风建设和纪律建设,打造公正廉洁、执法为民、敢于担当的监督执法体系。(完成时限:,并持续推进)

41.组织对全省各地长期借用卫生监督员的情况进行调查摸底,原则上被借用的卫生监督员年底前全部返回原工作岗位。深入推进乡镇卫生健康综合监督协管,提升村(居、社区)卫生健康监督信息收集能力,增强卫生健康综合监督的辅助力量。(完成时限:12月,并持续推进)

42.省医保局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引入第三方协助开展医保基金监管检查。各地结合本地情况扎实推进购买服务,补充行政监管力量不足。(完成时限:12月,并持续推进)

43.卫生健康、市场监管、医保、药监等部门大力开展基层监督机构、执法队伍能力建设,加大依法履职所需的业务用房、执法设备购置等硬件投入,保障监督执法用车,逐步提升基层一线执法单位的装备水平,满足日常监督检查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等需要。(完成时限:,并持续推进)

44.开展职业健康专项监督执法,突出尘肺病防治攻坚行动、尘毒危害专项整治、医疗机构放射防护、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等五大执法任务,对违法行为“零办案”的地区进行约谈并通报批评。(完成时限:12月)

四、综合监管信息系统亟需完善

综合监管信息系统亟需完善。综合监管的信息化、智能化水平亟待提升,现有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信息化应用还停留在较低层次,距离“互联网+监管”的目标和要求还有较大差距。综合监管信息系统缺乏顶层设计,标准不统一,数据孤岛现象较为突出,数据应用和决策、支持作用亟待加强。需要加强探索、创新、整合和完善。督查组通过个别谈话了解到福建省医疗卫生行业主要有基层健康管理信息系统、医保系统、各医院的医院信息系统等,但是各系统之间不能做到互联互通、信息共享。

责任单位:省卫健委、发改委、医保局

整改措施:

45.加强卫生健康信息系统统筹规划和顶层设计,按照“聚、通、用”建设思路,健全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信息系统,深入推进信息系统整合及信息共享。搭建全省健康医疗大数据及公共卫生管理平台,汇聚公共卫生、医疗服务、全员人口、应急救治、卫生监督等多源数据,形成行业主题数据库,推动实现各部门、各层级、各系统和医疗卫生行业内部各领域监管数据共享,开展大数据智能分析,为决策提供综合数据支撑。(完成时限:持续推进)

46.完善省属公立医院运营监管、医改效果评估监测、三级公立医院绩效监管、互联网医院监管等信息系统,实现医疗服务质量和机构运行在线监管、智能监管、精准监管,提升监管效能。全面推行卫生监督电子执法和全过程记录,不断提升监管效率。(完成时限:)

47.以纳入国家基金监管方式创新试点省为契机,扎实推进智能监控系统建设,提升医保基金监管信息化、智能化水平,利用信息化、大数据、云平台等技术强化医保基金监管,实现传统方式与信息技术的有机融合。(完成时限:持续推进)

五、宣传培训需要强化

对于国办发〔〕63号文件和地方实施方案,未在全省范围广泛深入宣传解读,医疗卫生机构负责人和一线工作人员、甚至相关监管部门对综合监管制度了解较少。“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有待进一步落实。督察中发现,医务人员和从业人员依法执业意识不强、权益保护意识较差,对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操作规程了解不多、培训不足,在工矿企业、宾馆住宿业等公共卫生行业尤为突出。现场督察发现,个别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防护措施不到位,对工人的职业病防护培训与法制宣传也不到位,噪声防控未按规定给工人配置耳塞;酒店从业人员对消毒流程不熟悉,操作不规范。

责任单位:省卫健委、市场监管局、医保局,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整改措施:

48.进一步加强国办发〔〕63号文件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的实施意见》的政策解读、学习和宣传,增强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医疗卫生机构、医务人员、行业协会学会对相关政策及具体要求的了解和执行的自觉性,促进综合监管文件有效实施。拓宽新闻宣传渠道,充分发挥政府官方网站、“健康福建”微博微信的权威主渠道作用,积极用好合作共建的媒体平台,切实提升全社会特别是医疗卫生行业对实施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重要意义的认识。(完成时限:12月,并持续推进)

49.加大全民普法工作力度,落实媒体公益普法责任,充分发挥“报、网、端、微、屏”在普法宣传教育中的作用。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工作责任制,提高医疗卫生机构和工作人员依法执业意识,重点加强《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公共卫生法律法规宣传,加强对虚假违法广告的曝光力度,全面落实普法责任清单。进一步强化普法与执法相结合,在全面推行行政执法“三项制度”中落实普法责任。(完成时限:12月,并持续推进)

50.深入宣传贯彻《职业病防治法》,全面实施《福建省职业病防治规划(-)》,推进落实“尘肺病防治攻坚行动方案”和职业健康知识“五进活动”,增强企业法定代表人保护劳动者健康的第一责任人意识,增强公众的主动维权与监督意识。(完成时限:持续推进)

51.各地进一步加大对医务人员和工矿企业、宾馆住宿业等公共卫生行业相关从业人员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操作规程等培训力度,增强从业人员的依法执业意识。(完成时限:12月,并持续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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