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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出台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通知 困难群众可不缴费

时间:2023-01-11 11:1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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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出台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通知 困难群众可不缴费

映象网讯 (记者 陈伟然 通讯员 李晓可)为进一步促进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健康运行,提升服务效能。9月4日,记者从郑州市人社局获悉,8月31日郑州市出台了《关于转发豫人社〔〕36号做好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安排部署郑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工作,并对郑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进行了调整。

提高筹资标准,个人缴费每人每年由180元调整为220元

今年郑州市城乡居民医保个人参保缴费标准、财政补助标准均上调。

个人缴费每人每年由180元调整为220元,财政补助每人每年由450元调整为490元,筹资标准平均达每人每年710元。

低保户、残疾人等困难群众不缴费

今年郑州市城乡居民、全日制在校大中专院校学生个人年度缴费标准统一调整为每人每年220元。其中,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供养人员、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和未成年人以及符合规定的优抚对象等人员,经扶贫、民政部门认定确实无力缴纳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困境儿童等人员,其个人无需缴纳年度医疗保险费。

(一)新出生婴幼儿,参保登记后,直接免缴费享受自生之日出起至年底的城乡居民医保待遇;正常缴纳度的医保费用。

(二)全日制在校大中专院校学生可按学制一次性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其个人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标准不再进行调整。

(三)困难群众不缴费,其个人年度缴费部分所需财政补助资金由市、县(市、区)两级财政各承担50%。这类人员具体指: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供养人员、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和未成年人以及符合规定的优抚对象等人员,经扶贫、民政部门认定确实无力缴纳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困境儿童等人员。

财政补助标准:由原来的450元调整到 490元

郑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每人每年财政补助标准由原来的450元调整到 490元,其中:中央财政补助282元、省财政补助104元,市财政补助42元、县(市、区)财政补助 62元。巩义市和中牟县应由省辖市负担部分由省财政负担。

明确参保居民住院起付标准和报销比例

(一)大中专院校学生门诊医疗费统筹标准提高。1月1起,参加居民医保的全日制在校大中专院校学生门诊医疗费统筹标准由原来的每人每年100元调整到每人每年150元。

(二)住院起付线标准及待遇调整。为进一步推动分级诊疗制度落实,引导病人合理就医,自10月1日起,调整了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在各类定点医疗机构的住院的有关待遇具体如下:

定点医疗机构类别起付标准报销比例

(三)提高参保居民利用中医药服务治疗项目住院的医保待遇报销水平。

自1月1日起,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在县级(一类)及以上中医医院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其住院报销起付标准在同类别定点医疗机构规定标准基础上降低100元。参保居民使用中医药服务的住院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比例在原定基础上提高5个百分点。中医药服务项目指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的中药饮片、中成药、中药制剂和中医诊疗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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