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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度全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作的通知》政策解读

时间:2024-07-09 11:42: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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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度全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作的通知》政策解读

日前,省医保局会同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印发了《关于度全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作的通知》(陕医保发﹝﹞48号),就做好度全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作做出具体安排。现对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对象是哪些?

具有我省城乡居民户籍或取得我省居住证未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的非从业居民;

统筹区内各类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包括民办高校、独立学院、成人院校)、科研院所(以下简称高校)中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专科生、全日制研究生(不含在职本专科生和研究生),中专、技校学生;

统筹区内国有关闭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和困难企业职工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确有困难的,可自愿选择参加户籍地或长期居住地统筹地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原城镇集体企业没有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退休人员、下岗失业人员可自愿选择参加户籍地或长期居住地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灵活就业人员可自愿选择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但不得重复参保;

在我省居住且办理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的未就业港澳台居民,可以在居住地按照规定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新生儿及其他按规定应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

二、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原则是什么?

(一)应保尽保原则。除按规定参加城镇职工医保的人员外,全省城乡居民均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做到应保尽保,力争全覆盖。

(二)年度参保原则。全省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参保实行年度缴费,年度享受待遇。

(三)不重复参保原则。全省城乡居民每人每年只能参加一种国家实施的基本医疗保险险种,不得重复参保及重复享受待遇。

(四)责权对等原则。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或家庭成员,必须履行“按照国家和我省确定的年度个人缴费标准,及时足额缴纳个人参保费用”的责任,才能取得相应年份医疗费用报销的权利。不履行参保责任者不能享受待遇。

(五)税务征缴原则。依据《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陕西省医疗保障局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和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交由税务部门征收的公告》(第14号)要求,自1月1日起,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含原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原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费)由税务部门统一征收。

三、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是多少?

度全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暂为830元,其中:财政补助每人每年暂为550元,个人参保缴费标准每人每年280元。财政补助远多于个人缴费。筹资标准中财政补助和个人缴费约为2:1。即参加城乡居民医保个人交一份,财政补助约两份。

四、哪些人可以获得参保资助?参保资助金额是多少?

国家规定,对于一些困难的特殊人群,其个人参保缴费部分可以获得参保资助,资助参保的对象有以下三类:一是以来在国扶办系统中扶贫部门确认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但不包括、已脱贫人口。二是民政部门认定的特困供养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孤儿、事实无抚养儿童等。三是卫生健康部门认定的计划生育家庭人员。

(一)建档立卡贫困人口,采用财政专项资金资助参保,其中省级财政每人每年给予45元定额补贴,市县补贴标准各市确定,补贴后剩余部分贫困人口自己承担。

举例一:西安市周至县建档立卡贫困户10月份参保缴费,省级补助45元,如果西安市和周至县补助标准合计为X元,那么建档立卡贫困户参加居民医保缴费时,自己还需要承担(280-45-X)元。

(二)民政部门认定的特困供养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等由医疗救助资金全额资助参保。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由医疗救助资金定额补贴,标准由各市确定。

(三)卫健部门认定的计生户参保补助由财政计划生育扶助类补助专项资金资助参保。

(四)以上资助参保人员身份出现交叉重叠的,每个参保人员只能获得一项资助参保,以获得资助参保金额最大的资助参保类型资金予以资助参保,不可兼得。

五、参保缴费是什么时间?

全省设置集中缴费期。度全省城乡居民参保个人集中缴费时间为9月1日至12月31日。

集中缴费期后,只有特殊人群可继续缴费参保,缴费标准和待遇享受期将出现变化。

六、特殊人群参保缴费有哪些规定?

(一)退役士兵、应届回陕大学生、刑满释放人员等,按照缴费时间区分缴费标准。6月30日前参保,个人缴费标准为280元,7月1日后参保,个人缴纳标准为830元。

举例二:A某为河南省应届毕业大学生,6月份回陕参加陕西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如果6月20日缴费,缴费标准为280元,7月30日缴费,则需要缴纳830元。

举例三: B某为9月份刑满释放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时,缴费标准为830元。

(二)各类资助参保人员身份认定截止时间为8月31日,9月1日后新增人员作为下一年度认定依据享受资助参保政策。

举例四:C某为渭南市大荔县城乡居民,10月2日缴纳280元参保,12月份扶贫部门认定C某为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按照规定已经缴纳的280元不予退费,但可以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其他医保待遇。C某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时,可以以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身份享受资助标准。

七、新生儿参保有什么相关规定?

(一)出生的新生儿,当年不缴费,自出生日起90天内须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可从出生之日起享受参保登记地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举例五:3月1日出生的新生儿,须在出生90天内即5月29日前完成参保登记,当年不缴费,待遇享受期可从3月1日算起,至12月31日。假如6月1日完成参保登记,不缴费,但待遇享受期只能从7月1日起,不能从出生之日起享受待遇。

(二)出生的新生儿,在参保地区规定的时间内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后,次年以自然人身份参保缴费。最晚在3月31日前完成参保缴费,待遇享受期可为全年。

举例六: 10月1日出生的新生儿,参保地政策规定须在出生90天内办理参保登记手续,那么该新生儿须在12月29日前完成当年参保登记,同时也要完成度参保缴费。按照规定,的新生儿,的缴费可以延长至3月31日,该新生儿3月31日前完成缴费,的待遇享受时间为全年。如果该新生儿4月份才缴费,其待遇享受期只能从5月1日开始享受,不能从出生之日起享受待遇。

八、参保人员待遇享受期有什么规定?

度城乡居民参保人员医保待遇享受期为1月1日至12月31日。

(一)普通人群应在集中缴费期参保缴费,待遇享受期为全年。

(二)新增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参加城乡居民医保,开放绿色通道,待遇享受期为扶贫部门确认为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之日的次月算起。

举例七:王某于4月份认定为建档立卡贫困人口,6月份按照统筹地区缴费标准参保缴费后,待遇享受期应从5月份算起。

(三)新入学的大学生,统一参加学校(校区)所在地度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自缴费完成之日享受待遇。

举例八:陈某为9月份入学西安某大学的学生,10月1日在学校统一参加度城乡居民医保缴费,则陈某居民医保待遇享受期从10月1日算起。

(四)全省应届毕业的参保大学生,在陕西省的医保待遇享受期延续到当年年底。

举例九:孙某为西安某大学应届本科毕业生,正常参保,按规定,孙某的居民医保待遇享受期截止到12月31日,孙某如果9月份因病住院,居民医保费用是可以报销的。

举例十:刘某为榆林某大学应届本科毕业生,11月参加度城乡居民医保缴费,按规定,孙某的居民医保待遇享受期截止到12月31日。

(五)其他不在集中缴费期参保的需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特殊人群,按规定缴费后,待遇享受期自缴费之日的次月起。

举例十一:李某为的退役士兵,8月份回陕参加陕西省居民医保,按规定,待遇享受期应从9月份算起。

九、其他相关问题

(一)参保地以什么为准?

参保人选择的参保地必须为户籍地或居住地。参保地选择必须与户籍地或(和)居住地一致。

举例十二:王先生户籍地为陕西省安康市,长期在西安市随子女居住,按照规定,王先生可以按照户籍地参加安康市居民医保,也可以在西安市办理居住证后,参加居住地西安市居民医保。

(二)具体参保流程?

一般人员参保应到税务部门主动缴费,税务部门无相关信息,应到医保部门进行参保登记后,再通过税务部门提供的相关渠道完成缴费。

举例十三:李女士 11月份在税务部门公布的缴费渠道参加度城乡居民医保缴费时,系统显示无相关人员信息,那么李女士应该先去参保地医保经办部门核实个人参保信息后,再在税务部门公布的相关渠道缴费。

举例十四:张先生毕业多年,从未参加过医保,初次参加度居民医保,王先生应在集中缴费期先去医保部门办理参保登记手续,然后再缴费。

(三)重复缴费了怎么办?

缴费人已经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已经以大学生身份参保后,又缴纳了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费。出现重复参保的情况,重复缴费人员不能重复享受医保待遇,应由缴费人提出申请并办理城乡居民医保退费。

(四)缴错异地怎么办?

非因本人原因出现错缴异地的参保人员,由原缴费地负责办理退费,拟参保地重新缴费的方式办理,待遇享受期从首次缴费时间算起。

错缴异地的退费申请,可由缴费人向原缴费地税务部门提出申请,拟缴费地税务部门与原缴费地税务部门传递退费资料,经原缴费地医保部门终审通过后,原缴费地医保部门完成退费工作。

举例十五:赵先生10月份缴费参保度城乡居民医保,生病出院报销时,系统显示赵先生的参保地是咸阳市,而赵先生已于将户籍迁到了西安市,本意是参加西安市居民医保。出现这种非本人原因出现的错缴异地的情况,原缴费地咸阳市负责退费,拟参保地西安市重新缴费,赵先生首次缴费时间按照10月份起算。

(五)跨年度结算是什么政策?

统筹地区连续参保的城乡居民住院跨年度医保结算,统一以参保患者出院时间当年度结算政策办理。

跨年度跨统筹区域参保住院患者,按自然年度所属不同参保统筹区域结算政策分别结算。

举例十六:刘先生度参加西安市居民医保,度参加咸阳市居民医保。刘先生10月20日生病住院,2月3日出院,按照规定,刘先生本次住院费用,10月20日至12月31日费用应按照西安市的居民医保报销政策执行,1月1日至2月3日费用应按照咸阳市居民医保报销政策执行。

(六)哪些情况下不予退费?

参保人成功缴费后,待遇期内已经享受待遇的,不再予以退费。当年参加城乡居民医保人员发生应征入伍、参加职工医保、服刑人员、死亡等情况,城乡居民参保身份自动丧失,原参保缴费不予退还。

补充说明:参保人集中缴费期缴费参保,发生应征入伍、参加职工医保、服刑人员、死亡等情况,予以退费;待遇期间发生应征入伍、参加职工医保、服刑人员、死亡等情况,不予退费;待遇期开始后,无论是否享受相关待遇,均不予退费。

举例十七:王先生11月份参加度城乡居民医保缴费,3月份之前未发生医保相关费用,王先生4月份要求退款,按规定,已经参保的费用不予退还。

举例十八:孙先生10月份参加度城乡居民医保缴费,2月份因病去世,按照规定,已经参保的费用不予退还。

举例十九:陈先生为宝鸡市陈仓区居民,全家连续整户参保5余年未发生过住院报销情况。按照规定,城乡居民医保是共济性统筹性社会保险,不存在个人缴费为个人所有,未使用返还个人的情况,因此,历年参保费用不予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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