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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位可以用信用贷款么 信用贷款可以买车位吗?

时间:2020-06-11 13:1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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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位可以用信用贷款么 信用贷款可以买车位吗?

#停车先看“征信”,西安一小区新规引争议#听说过办理银行贷款看征信,乘飞机坐高铁看征信,可你听说过小区停车还要看业主“征信”吗?这种奇葩事,竟然在我们身边活生生上演了。

为解决停车位供不应求的问题,西安西电医院小区物业最近采取了一项新举措:按照物业费缴费顺序对业主进行“征信”排名,排名靠后者不能办理固定车位,也不能享受包年停车服务。

天下之大,无奇不有!

在小编看来,享受停车服务是每位业主应有的权利, 物业也无权“看客下面”,“选择式”分配车位。就像律师所说,物业公司并非国家行政机关也非金融机构,无权对业主建立“征信”体系。另外,物业对业主进行“征信”排名的目的就是为了收取物业费,这种做法也有将物业费与停车费进行捆绑之嫌。

面对日益饱和的停车位和越来越多的私家车之间的尖锐矛盾,物业的正确做法,是合理规划,充分利用并分配好停车位,尽可能多的照顾到每一位业主。大家觉得小编说的有道理吗?欢迎留言! [可爱]

【说法:车位紧邻消火栓,能否解除合同?通过济南章丘法院的案例一起来了解……】

“车位紧邻消防栓,购买时图上没有标出来,销售员也没告诉我们。”近日,张先生夫妇因为购买的地下车位紧邻着消防栓而心烦。“我们去讨说法,房产公司说对预售车位可能存在的不利情形早有约定,合同我们也签了字,可现在消防栓严重影响了车位的使用。”张先生说。

基本案情

5月,张先生在某小区通过开发商提供的图纸、宣传、描述等选定了车位一处,并与房产公司签订预售合同一份,合同约定车位总价为13万元。合同签订后,张先生夫妇付清了车位款,然而在车位交付过程中,张先生经实地查看,发现车位紧邻消防栓。

张先生认为该消防栓的存在会严重影响车位的正常使用,且车辆停放后,容易堵塞消防栓,存在安全隐患。购买时房产公司未如实告知车位情况,违反诚实信用原则,遂不同意接受车位。

但房产公司认为双方签订的合同中约定“部分车位所属或相邻空间内设有集水井盖板、管道、管线、柱体、墙体、电箱或消火栓等公共设施”,买受人签订合同时已清楚了解车位的各种情况,并无异议。多次协商未果后,张先生夫妇将房产公司诉到了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

法院审理

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立案庭法官 栗伟昭

经现场勘查发现,涉案车位紧邻消防栓,车辆停放后与消防栓不到30公分,如遇紧急情况,消防栓并不能第一时间开启使用。法院认为,虽然在预售合同中存在提及预售车位可能存在不利情形的条款,但该合同系开发商提供的格式合同,购买涉案小区车位的业主签订的合同中均有该条款,故不能视为对张先生购买的特定车位上存在消防栓设施进行了明确告知。开发商未如实告知上述情形,对张先生购买时选定车位的判断足以产生一定影响。根据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法官对双方当事人进行了释明和调解,最终以解除车位购买合同,开发商退还车位款结案。

针对此情形,章丘法院也给开发商送达了法律意见书,建议开发商规范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签订行为,加强对销售人员的培训及规范,对合同的重要条款进行提示,尤其是对于人防车位及有消防栓或特殊位置的车位要向购房人告知,并将告知材料予以留存。

在此,法官提醒广大购房者,签署合同时不能随意,要看清楚合同条款的内容,更要实地查看购买的车位等商品。如果想要解除合同,在有合同解除权的情况下,要及时明确的提出主张,莫等权利过了再主张。

以案说典

这起案件涉及到了哪些法律点呢?一起来梳理一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五条:当事人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合同的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等,构成预约合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预约合同约定的订立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预约合同的违约责任。

第四百九十六条: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双方协商的条款。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双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购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

编辑 | 李立宇 来源 | 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济南中院

胶州的路边慧停车,真的是智慧停车。一天封顶13元。关键是价位也便宜,每半小时1.3元。每一个车位都有鱼眼桩。停车了就会显示红色,空车位就会显示绿色。人工完全省了。青岛市区也应该普及这个,在市区走到哪里都能看到一个大爷骑个电动车挨个地打票。这个票上面还提示不缴费可能影响征信,这个是真的吗?#青岛头条#

#路边停车不交费纳入征信?#3月15日起,惠州市多片区道路开始实施路内停车收费!多次泊车未缴费的驾驶人将被纳入征信系统或停车系统失信名单!逾期未缴费的,惠州交投智慧停车投资有限公司,将委托律师事务所提起诉讼追收!届时将由车主承担拖欠停车费,逾期占用费,诉讼费,保全费,执行费等!

路边停车位是不是属于公共资源?现在动不动就纳入征信,合理吗?

捡漏的机会,南通大平层拍卖!

住宅现状:南通市崇川区翠湖湾小区7幢902室,豪华装修,带两个车位,185.41平,起拍价350万。

拍卖原因:生意经营不善,欠了银行信用贷,还不上。今年1月份,房主夫妻名下的另一套学区房,学田苑56平米的房子被拍出了145.5万的高价。

这个房子不错,房主夫妻都是做建材生意的,家里装修质量应该经得起检验。350万的起拍价对改善型人群有较大的吸引力,同小区同户型的毛坯房去年已经卖到450万了。能不能拍到,就看运气啦[灵光一闪]#南通头条# #房产#

#业主花12万买车位开发商反悔#对于这种违背诚实信用原则,违反契约精神,耍流氓的开发商,就不要客气,依法打官司即可,而且有签订的协议有证据,这是一个非常简单的民事纠纷。

这个事件,车位销售12万,且已经签订了协议,并且钱都已经付清了,开放商反悔这是不可以的,还要加5万,这就是流氓行径,这样问题,是需要看双方的协议的,协议只要说清楚了,这事开放商就得认账,因为协议就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现,有协议而反悔,这是违约,而违约行为是要赔偿的。

其实这件事我们也看明白了,就是开放商把母子车位当成普通车位销售了,但这个失误并不能让消费者买单,整个失误是开放商内部管理问题,所以,应该内部处理,从消费者角度,就是合同,交费,协议完成,合同生效,而开放商内部办理,审核,全是内部行为,即使失误,也是内部处理,不应该由消费者负责。头条热榜

4月26日,罗某与某开发商签订了住宅买卖合同,约定购买位于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某处住宅,开发商提出若罗某同期认购并按时签约负一层1083号车位,则住宅能优惠170000元。

随后,罗某为了得到优惠,与开发商签订车位买卖合同,并支付车位款186000元。

然而令罗某未想到的是,开发商在建设过程中变更了原设计用途,罗某购买的1083号车位不复存在,而是被一堵墙占用,由于罗某事先并未得到这个消息,便去找开发商理论。

开发商提出为罗某更换为负二层328号车位,罗某发现二层328号与原车位相比更小,且需绕行至负二楼,便拒绝了开发商的提议,要求开发商提出更加妥善解决方案。

9月22日,在开发商迟迟不肯解决这一问题的情况下,罗某向开发商提出解除车位合同,在双方协商未果下,罗某将开发商诉至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解除车位合同;并要求开发商退还车位款186000元以及相关利息,同时按照合同约定以186000元为基数支付1%的违约金。

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认为,开发商未按合同约定交付车位的行为属于违约行为,且开发商未按合同约定在约定期限内将有关部门批准的规划、设计变更书面通知罗某,因此罗某有权解除车位买卖合同,罗某解除车位合同通知书到达开发商时即9月22日解除。

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还认为,罗某已缴清车位价款,是开发商的原因导致车位合同不能如期履行,开发商应当按照约定承担违约责任。但由于车位价值与罗某购买的房屋价值是息息相关的,开发商也确实因购买车位对房屋价款进行了较大的优惠,虽然这是开发商的一种销售策略,但是若简单的按照定购协议书上的价格对本案的车位款进行退还对开发商也不公平。

鉴于双方都不愿意申请鉴定车位的实际价值,故参考同地段同时间段车位价款,结合案涉车位的位置和面积,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平原则,酌情认定号车位的价值为120000元,故对罗某要求退还车位价款186,000元的诉讼请求,调整为退还车位款120000元,违约金为车位款的1.00%即1200元。

最终,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判决罗某与开发商的车位合同于9月22日解除;开发商向罗某退还所购车位款120000元及利息,并支付1200元违约金。

#南宁头条# #南宁身边事# #南宁# #南宁爆料# 11月9日,南宁市回复人民网网友留言督导小组就彰泰江景湾收取团购费及绑定车位进行了回复!

您好!

本人于4月初至南宁邕宁区彰泰江景湾楼盘购房,该楼盘置业顾问说必须交团购费及绑定车位(车位无预售证的情况下),并于4月某日交纳1万元车位预约登记金及2万元房屋定金。4月某日办理贷款、签购房合同,此外还必须签团购费协议、车位合同,并交纳团购服务费3万元,车位预约登记金4万元以及房屋首付。证据有:与楼盘置业顾问微信聊天记录、收据、交款记录、证人(两位同事及房屋中介)。上述属于违规行为,希望政府做主,让开发商退回团购费、车位预约金共计8万元,同时团购费协议、车位合同作废。谢谢!

南宁市回复人民网网友留言督导小组回复:

网友您好!收到您的留言后,我们对您反映的问题已经调查处理,现将情况向您反馈:

经调查,彰泰江景湾项目位于邕宁区龙华路81号,系南宁佳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泰公司”)开发的商品房项目,您所购房屋为彰泰江景湾6号楼房屋,于4月16日办理预售商品房合同备案。根据您递交的相关支付凭证,彰泰江景湾项目地下室车位部分尚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在调查中,佳泰公司承认对未获得预售许可的B1FXXX号车位收取了5万元预约费用;并结合《彰泰江景湾车位预约意向书》等材料,该公司上述行为已违反了《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等规定。市住建局按规定向佳泰公司下发了《整改通知书》,将该违规行为记入企业信用管理系统,并依法将有关案件线索移交至市城管综合执法局开展后续查处工作。

关于您要求佳泰公司返还5万元车位款项的问题,基于您已签订的《关于购房优惠款项的承诺书》,并结合《民法典》相关规定,建议您在民事诉讼时效内通过民事法律途径解决缔约纠纷。

关于佳泰公司强制捆绑车位销售问题,根据该公司提供的《关于购房优惠款项的承诺书》,该材料载明了“购买房屋的同时申请选购彰泰江景湾项目1个车位而享受折扣优惠金额80013.8元”内容,承诺人已签名且捺印;结合《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九条“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第四百八十三条“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之规定;同时,根据现行《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有关规定,对搭售行为的规范,应以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为前提,对于搭售行为是否构成垄断违法需要由反垄断执法机构通过法定程序进行认定并查处;对于不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如果企业设置的交易(搭售)条件为购房者自愿接受的,属于正常的市场交易活动,不应当认定为违法违规。根据上述法律的规定,结合《关于购房优惠款项的承诺书》以及目前调查了解的情况,暂不能认定佳泰公司存在违法强制捆绑销售的情况。

关于您反映被收取3万元团购费的问题。经调查,您于4月1日向佳泰公司支付2万元房屋定金,于4月6日先后向佳泰公司支付27.289234万元的房屋首期款、办证费、专项维修基金,向桂林鑫悦居房地产营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悦居公司”)支付3万元服务费。您表示置业顾问事先口头告知缴纳3万元团购服务费可以享房价抵8万元优惠,置业顾问也在置业计划表中标示了“3万团购”“抵80000”等字样。佳泰公司表示3万元团购服务费为鑫悦居公司收取,并非佳泰公司收取;同时,佳泰公司表示鑫悦居公司与彰泰江景湾项目的包销商彰博中心签订了《联盟单位分销合同》,您与鑫悦居公司签订了《联合购房申请书》,如果您不向鑫悦居公司缴纳3万元则不能享受房款抵扣8万元的优惠折扣。关于您要求退还3万元团购服务费问题,根据您签订的《联合购房申请书》此项材料的约定内容以及考虑到民事合同的效力问题,建议您与鑫悦居公司就合同约定的服务费的返还问题友好协商或通过司法途径解决问题。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行政西路的西侧车位上,停放着两辆相同品牌一样款式挂陕A排照的这种车。一辆车身上有“联动云租车“的字样,另一辆上有“支付宝扫一扫,芝麻信用免押金租车““首日〇租金“等字样。难道这就是传说的共享汽车吗?

有人租过没?感受如何?

#宝鸡头条#

【我国将加快停车设施建设 专家:应加大金融支持力度】9月10日,国家发改委等四部门发布《关于近期推动城市停车设施发展重点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表示,加快停车设施建设,加大资金投入,建成一批停车设施项目。同时,充分挖掘停车资源潜力,推出一批停车资源共享示范项目。交通运输部组织开展ETC智慧停车试点工作。

巨丰投顾投资顾问总监郭一鸣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智慧停车行业市场广阔,相关统计看规模已经破百亿元,对于行业龙头上市公司来说,具备较大的市场空间和发展潜力,将迎来发展机遇。

今年5月份发布的《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推动城市停车设施发展意见的通知》提出,推广智能化停车服务。加快应用大数据、物联网、第五代移动通信(5G)、“互联网+”等新技术新模式,开发移动终端智能化停车服务应用,实现信息查询、车位预约、电子支付等服务功能集成,推动停车资源共享和供需快速匹配。鼓励停车服务企业依托信用信息提供收费优惠、车位预约、通行后付费等便利服务。

中国财政学会绩效管理专委会副主任委员张依群对记者表示,随着我国经济快速发展,城乡居民已经进入有车时代,而城市停车难、停车贵、停车设施简易落后等问题正在变得异常突出,在某种程度上加重了市民出行负担。

《通知》要求,切实增加城市停车设施有效供给,改善交通环境。并要求各城市要将停车设施项目列入各城市重点项目建设计划,加快推进前期工作,加强要素保障,加大资金投入,建成一批停车设施项目。详情:我国将加快停车设施建设 专家:应加大金融支持力度-证券日报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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