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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融资新规下 谁算战略投资者?刚刚 证监会发文作明确规定!

时间:2018-11-02 03:1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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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融资新规下 谁算战略投资者?刚刚 证监会发文作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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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融资新规发布后,如何定义“战略投资者”的问题引发了市场的密切关注。证监会今日发布《发行监管问答——关于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引入战略投资者有关事项的监管要求》,明确了实施定增时,“谁算战略投资者”。

《监管问答》针对上市公司引入“战略投资者”,从基本要求、决策程序、信息披露要求、保荐机构和证券服务机构履职、监管和处罚等五方面作出规定,同时设置了新老划断的安排,根据监管要求,该问答发布后,尚未向证监会提交再融资申请的上市公司,须按照《监管问答》的要求办理。

记者从证监会有关部门获悉,截至目前,已经发布定增预案证券公司共有200多家,其中已发布预案、涉及引入“战略投资者”的约40余家。据不完全统计,2月14日再融资新规发布之后申报,且有引入“战略投资者”安排的定增项目只有2家,且均为竞价方式定价。

定增“战投”须满足基础条件并符合两类情形之一

《监管问答》明确,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引入“战略投资者”应当满足以下基本要求:

首先,《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下称《实施细则》)第七条所称“战略投资者”,是指:

具有同行业或相关行业较强的重要战略性资源,与上市公司谋求双方协调互补的长期共同战略利益,愿意长期持有上市公司较大比例股份,愿意并且有能力认真履行相应职责,委派董事实际参与公司治理,提升上市公司治理水平,帮助上市公司显着提高公司质量和内在价值,具有良好诚信记录,最近三年未受到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投资者。

其次,“战略投资者”还须符合下列两类情形之一:

□ 能够给上市公司带来国际国内领先的核心技术资源,显着增强上市公司的核心竞争力和创新能力,带动上市公司的产业技术升级,显着提升上市公司的盈利能力;

□ 能够给上市公司带来国际国内领先的市场、渠道、品牌等战略性资源,大幅促进上市公司市场拓展,推动实现上市公司销售业绩大幅提升。

上市公司引入“战略投资者”须履行三项决策程序

根据《监管问答》,上市公司引入“战略投资者”须履行下述三项决策程序。

1、上市公司应当与战略投资者签订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战略合作协议,作出切实可行的战略合作安排。

战略合作协议的主要内容应包括:战略投资者具备的优势及其与上市公司的协同效应,双方的合作方式、合作领域、合作目标、合作期限、战略投资者拟认购股份的数量、定价依据、参与上市公司经营管理的安排、持股期限及未来退出安排、未履行相关义务的违约责任等。

2、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将引入战略投资者的事项作为单独议案审议,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对议案是否有利于保护上市公司和中小股东合法权益,发表明确意见。

3、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对引入战略投资者议案作出决议,应当就每名战略投资者单独表决,且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应当单独计票并披露。

上市公司须依规披露“战略投资者”相关信息

《监管问答》还要求上市公司对定增引入“战略投资者”的信息进行充分披露。

具体来说,一方面,董事会议案须充分披露公司引入战略投资者的目的,商业合理性,募集资金使用安排,战略投资者的基本情况、穿透披露股权或投资者结构、战略合作协议的主要内容等。

另一方面,非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上市公司应当在年报、半年报中披露战略投资者参与战略合作的具体情况及效果。

中介机构须履行对“战略投资者”的核查义务

《监管问答》还明确提出了上市公司定增引入“战略投资者”的过程中,保荐机构、证券服务机构须满足哪些履职要求。

按照证监会的要求,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须勤勉尽责履行核查义务,对三类事项发表明确意见:

□ 投资者是否符合战略投资者的要求,上市公司利益和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是否得到有效保护;

□ 上市公司是否存在借战略投资者入股名义损害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的情形;

□ 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是否存在向发行对象作出保底保收益或变相保底保收益承诺,或者直接或通过利益相关方向发行对象提供财务资助或者补偿的情形。

持续督导期间,保荐机构依据监管规则须履行职责,持续关注战略投资者与上市公司战略合作情况,督促上市公司及战略投资者认真履行战略合作协议的相关义务,切实发挥战略投资者的作用;发现上市公司及战略投资者未履行相关义务的,应当及时向监管机构报告。

将对各类主体实施严格的事中事后监管

按照证监会的监管要求,上市公司、战略投资者、保荐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等相关各方若未按照上述要求披露相关信息或者履行职责,或者所披露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证监会将依法对上市公司有关各方及其相关责任人员追究法律责任。

调整再融资政策 并不意味着放松监管要求

证监会2月14日正式对再融资制度部分条件进行调整,调整内容涉及发行条件、非公开发行股票定价折扣底价、发行对象数量和锁定期、批文有效期等维度。

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今日接受采访表示,证监本次调整再融资制度部分条款,并不是放松了再融资的监管要求,其指导思想是坚持市场化法治化的改革方向,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再融资行为,精简优化再融资发行条件,落实以信息披露为核心的注册制理念,督促上市公司以投资者投资决策需求为导向,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信息。

该负责人表示,调整再融资市场化发行定价机制,意在充分发挥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决定性作用,支持有发展潜力、市场认可度高的优质上市公司便捷融资。同时,切实提高公司治理,大力推动提高上市公司质量,夯实资本市场可持续发展的基石。

据悉,下一步,证监会将结合监管实践,进一步制定配套加强日常监管的办法,强化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要求,严厉打击各类资本市场违法违规行为,促进提升上市公司质量,持续优化市场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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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融资新规下,上市公司定增引入两种定价方式

证监会相关部门负责人介绍,非公开发行股票是上市公司再融资的重要方式。实践中,非公开发行股票有两种主要的定价方式。

一是支持上市公司以发行期首日为定价基准日竞价发行。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以发行期首日为定价基准日竞价发行的方式,兼顾效率和市场公平,是成熟市场上市公司融资的常用模式,也是我国资本市场再融资制度非公开发行股票改革发展支持的方向。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以发行期首日为定价基准日竞价发行,应在取得再融资核准批文的有效期内,自主选择合适的发行时机,向符合条件的特定对象提供认购邀请书,启动发行。

特定对象应以发行期首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百分之八十为底价,在约定的时间内签署申购报价表,进行申购报价。上市公司在申购报价结束后,按照价格优先的原则,合理确定发行价格、发行对象和发行数量,并完成后续发行流程。

二是规范上市公司董事会确定战略投资者定价发行。

上市公非公开发行股票,以董事会确定战略投资者定价发行的方式,是考虑到我国资本市场的实际,支持上市公司引入战略投资者切实提高公司治理,推动提高上市公司质量而作出的制度安排。

根据《实施细则》第七条的规定,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以董事会确定战略投资者定价发行,应当与发行对象签订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合同,可以选择董事会决议公告日、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日或发行期首日作为定价基准日,以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百分之八十作为底价协商确定发行价格或定价原则。上市公司在取得再融资核准批文的有效期内,按照认购合同的约定发行股票。

编辑:朱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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