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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银行损失贷款 大连银行住房贷款

时间:2022-02-01 22:1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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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银行损失贷款 大连银行住房贷款

#大连头条#12月9日,今早上听朋友说他们单位大领导阳了 ,司机也阳了。

其它人还没检测,具体还不知道。

他们是国企单位,责任重大,管控相对严一些 ,如果大面积感染了,都请假了,就没办法正常工作了,损失就大了。

未来不但医院要面临困境,我觉的工厂也会出现这样的情况,无症的看不出来,如果不检测照样上班,有症状的肯定会回家隔离,有流水岗的单位就更麻烦了。

且行且珍惜吧!希望早点渡过难关,还我们一个正常的生活。

在辽宁大连,一名男子在Tik Tok花4536元买了35件兔毛大衣。收到货后,他发现不是兔毛,于是起诉店家,要求退一赔三。店家辩称,该男子是职业打假人,衣服细节只是自己看错的图片,不应该支付三倍赔偿。

这是张先生起诉时说的话。他在Tik Tok一家女装店为邻居买了35件“兔毛大衣”,总共花了4536元。商店的主要营业执照是一家百货商店,经营者是张先生。

在产品下面的详细介绍里,说衣服是兔毛的,但是收到快递后标签上写着100%涤纶,感觉被骗了。询问店家时,店家坚称衣服是兔毛的。

于是第二天,他把衣服送到一家服装检测公司检测,收到报告说衣服的面料和标签一样,是100%涤纶纤维,也就是涤纶,然后把这些材料提交给官方客服。

之后客服通知张老板,张老板给他打电话,承认衣服不是兔毛做的,和他协商解决此事。最终双方协商结果不退还货款4536元,赔偿2000元,35件衣服无需退货。

但之后,张老板只退了4536元货款,拒不履行承诺的赔偿2000元。因此被起诉,现要求三倍赔偿13608元。

张老板也为自己辩解,自己是新开的店,很多销售细节不到位。当时详情页写的是兔毛,而他实际做的是仿兔毛。张先生还不如抢布料,要求赔偿损失。现在购房款已经退还,张先生没有任何损失,不应赔偿其损失。

对此,张先生提供了证据,包括购物记录、检验报告、开箱视频、聊天记录等。

法院认为,张老板将其他面料制成的衣服宣传为兔毛进行销售,其行为客观上告知了消费者虚假信息,构成对消费者的误导。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他应该得到三倍的赔偿。

判决生效后,张老板不服,提起上诉,要求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张先生的诉讼请求,并提出几项上诉理由。

1.张先生是一个有预谋有组织的职业打假人。双方第一次电话联系时,张先生说要先问一下身边的同伙再联系。

而且就一审中张先生提供的开箱视频来看,视频的录制手法和完整性一眼就能看出是有专人指导的。一般的购物者没有那么专业,而且在沟通期间,张先生比他更了解平台的规则。

2.我是新开的网店,商品详情页都是从其他平台复制粘贴过来的。因为没有明确规定,复制粘贴后没有再检查,导致被张先生利用。

而且自己标注的售价只有129.6元,并不是真兔毛的价格。相信任何一个正常人都知道,一件真正的兔毛大衣不可能超过100元,只能买仿制品。

我没有以真兔毛大衣的价格出售,所以张先生的行为是故意知假买假,钻空子谋取经济利益。

3.张先生诉称,自己给街坊邻居买衣服,但没有提供街坊邻居委托他买衣服的证据。

首先可以看出张老板在第二次提起上诉的时候是做了很多准备的,但总的来说,他给出了两个理由。第一,张先生是职业打假人,第二,虽然写的是兔毛,但是以假兔毛的价格出售,不构成欺诈。

目前职业打假人是否属于正常消费者,在不同地区也有所不同。认为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职业打假人不属于正常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其权益受本法保护。

但是职业打假人是以营利为目的的,所以有的地区认为职业打假人不是为了日常生活需要而购买的,不受消费者权益消法保护,有的地区则认为没有明确规定职业打假人不是消费者,应该受到保护。

对于职业打假人来说,识别的主要方式是看是否频繁提起类似的赔偿诉讼,购买行为是否不符合常识。

仅仅因为他买了35件衣服,购买商品后录了开箱视频,肯定不可能被认定为职业打假人。至于同伙,肯定是要提供证据的,但张老板没有。

其次,商品销售明细中的成分标注是购买的重要参考。既然贴的是兔毛的标签,那寄出去的货肯定也是兔毛的,价格多少也没关系。

但欺诈消费者的构成规定,主观意识对商家来说必须是故意,但商家对其销售的商品负有谨慎义务,未尽到谨慎义务的,也视为故意。张老板的理由只能说明他没有尽到谨慎义务。

最后,民法对买卖合同的规定是一方付款,另一方交付。只要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并且不违法,就认定买卖合同成立。

买35件衣服不违法。一方交钱,另一方发货,也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达。至于什么原因,购买并不影响买卖合同的成立,所以不需要证明一个人真的是给街坊邻居买衣服。

法院认为,张先生在全国只有一次诉讼,张老板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故意购买问题商品牟利,要求商家赔偿。张先生是职业打假人的理由不成立。

其销售的服装材质与宣传资料不符是不争的事实,其不知道平台规则、售价不是真兔毛的理由并不是其虚假宣传的正当理由。

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又一发财之道

看案明法

辽宁大连,男子在抖音上花4536元买了35件兔绒外套,收货后发现不是兔绒的,便将店家起诉要求退一赔三,店家辩称男子是职业打假人,衣服详情介绍只是自己上错了图片,不应三倍赔偿。张先生在起诉时是这样说的,自己替小区邻居在抖音某女装店铺购买了“兔绒外套”35件,合计花了4536元,开店的主体营业执照是某百货店,经营者是张老板。在商品下方的详情介绍中,称衣服是兔绒的,但是在收到快递之后,标签上却写的是百分之百涤纶,于是便觉得自己被骗了,询问店家时,店家坚称衣服时兔绒的。于是次日他便将衣服送到了某服装检测公司进行了检测,收到的报告未衣服面料和标签一样,百分之百聚酯纤维,也就是涤纶,随后将这些材料提交给了官方客服。之后客服通知了张老板,张老板给他来了电话,承认了衣服并非兔绒的,并和他协商解决此事,最终双方协商结果未退还购物款4536元,赔偿2000元,35件衣服不用退了。但是之后张老板仅退还了购物款4536元,承诺的2000元赔偿拒不履行,故将其起诉,现要求张老板三倍赔偿13608元。张老板也为自己辩称,自己是刚刚开的店,有许多销售细节没有做到位,当时详情页写的是兔毛,实际做的是仿兔毛,张先生揪着面料不妨,要求赔偿其损失,现已经将购物款退还,张先生没有损失,不应赔偿其损失。对此,张先生提供了证据,购物记录、检验报告、开箱视频、聊天记录。院方审理认为,张老板将其他面料的衣服宣传为兔绒进行销售,其行为属于客观上向消费者告知了虚假情况,构成对消费者的误导,依据《消权法》第55条,应当三倍赔偿。判决生效之后,张老板并不服,提起了上诉,要求撤销一审判决,并驳回张先生的诉讼请求,并提出了几点上诉理由。1、张先生是有预谋有组织的职业打假人,在双方第一次电话联系时,张先生称这件事要先问问身边的同伙再联系他。并且就张先生一审时提供的开箱视频,视频的录制手法,完整性一看便知道是由专人指导的,一般的购物群众不会这么专业,并且在沟通期间,张先生对于平台规则比他还要清楚。2、自己是刚刚开的网店,商品详情页都是从别的平台复制粘贴过来的,因为并没有很清楚规定,复制粘贴之后没有再做检查,导致被张先生钻了空子。并且自己标注的售卖价格只有129.6元,并不是真兔绒的价格,相信任何一个正常人都知道真的兔绒外套不可能100多块钱一件,只能够买到仿品。自己并没有按照真的兔绒外套的价格出售,所以张先生的行为为故意知假买假,是钻空子谋取经济利益。3、张先生称自己是为小区邻居购买的衣服,但是并未提供小区邻居委托其购买衣服的证据。首先,可以看出张老板在提起二次上诉的时候比一审时做了许多的准备,不过总体来看,其提出的理由为两点,一是张先生是职业打假人,二是自己虽然写的是兔绒,但是是按照假兔绒的价格卖,不构成欺诈。目前职业打假人是否属于正常消费者不同地区也是不同认为,职业打假人不属于正常消费者依据的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条中规定的,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其权益受本法保护。而职业打假人是以牟利为目的,所以一些地区认为职业打假人并非为生活所需购买,不受《消权法》的保护,还有一些地方认为,并没有明确规定职业打假人不是消费者,应当受到保护。对于是否为职业打假人,主要认定的方式是看其有没有频繁提起相似的赔偿诉讼,以及其购买行为是否不符合常理。如果仅仅因为其购买了35件衣服、以及在购买物品之后录制了开箱视频,是肯定不可能认定为职业打假人的,至于同伙之类的,则肯定是需要提供证据,但是张老板并没有。其次,商品销售详情中的成分标注是购买的重要参考依据,既然标注了是兔绒,那么发出来的货物也必须是兔绒,至于售价多少并无关系。不过欺诈消费者的构成规定了主观意识上必须为商家故意,但是商家对于自己销售的商品具有审慎义务,没有尽到审慎义务则也视为故意,张老板的理由只能说明自己没有尽到审慎义务。最后,《民法典》中对于买卖合同的规定是,一方付钱,一方交货,只要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现,并且不违法,买卖合同即视为成立。买35件衣服不违法,一方交了钱,一方交了货,也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现,至于因为什么原因购买并不影响买卖合同的成立,所以也根本无需举证证明自己真的是给小区邻居买衣服。院方审理认为,张先生在全国就只此一件诉讼,张老板提供的证据并不足以证明其是以牟利为目的故意购买有问题的商品向商家索赔,主张张先生是职业打假人的理由不成立。其销售的服装材质与宣传的材质不符,是不争的事实,不了解平台规则以及销售价格并非真兔绒的理由不是其虚假宣传的合法理由。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看案明法不管是网店还是实体店,只要是诚信经营,即便职业打假人来了也不会担心。#律师来帮忙##我与宪法40年#

12月3日使用京东快递公司,从大连往北京发生鲜,京东快递下单,收取空运费,显示12月5日15:00前送达。12月5日没有按时送达,我立即拨打950616理赔,工号843561接电话,让我上传购买凭证。然后就一直没有答复,我在6号打了十次电话联系不上理赔专员。7号接到理赔专员电话,说货在廊坊,但是我看到路线图已经在北京了,我就质问了一下。专员又回答到北京了。到北京已经三天了,货物也不见踪影。8号继续打投诉电话,据其他接电话理赔专员反馈,在系统看不到提交理赔,正常发货。理赔专员极其不负责任。现在货在哪里京东物流没有更新和反馈,收取航空运费,没有告知使用陆运,严重影响运输。我还进行了全额保险。至今没有任何解决答复,每次打电话上午打回复11:00前给你答复,下午打电话回复16:00或17:00前回复,就是这样拖来拖去。造成严重损失!不知哪个部门能协调解决?

【案例8——中国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诉被告大连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案例,法院判处赔偿款5318946.11元,()辽0203民初2116号】

原告中国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诉被告大连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于7月8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

8月9日,被告与案外人大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签订《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数据管理中心基础设施建设采购合同采购合同》,该合同主要载明,被告向大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提供UPS电池,型号规格为松下LC-P12100,技术参数为12V/100AH,数量为528单位,并由被告负责全部设备安装及相应工程施工(包括UPS室的防水装修及介质间装修工程),UPS电池质保期为3年,其他设备为5年;在质保期内,被告应对出现的质量及安全等问题负责处理解决并承担一切费用。

5月,案外人大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在原告处投保财产一切险,保险期限为5月1日至4月30日止,保险财产为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装置装修及办公家具、设备、存货等。

10月30日,案外人大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投保区域发生火灾,事故发生后,经辽宁省大连市西岗区公安消防大队调查,作出西公消火认字[]第0011号火灾事故认定书,认定起火原因如下:此起火灾起火部位位于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数据中心地下一层UPS电源是房间中部偏北侧。起火原因排除雷击、市电供电端与用电负荷端故障,起火原因为UPS电源系统电器线路故障。

7月2日,经民太安财产保险公估有限公司公估,形成M010211116010124号公估报告。该报告公估结论载明:1.本次事故发生于10月30日,在保险有效期限内,本次事故是一起因蓄电池本身质量或安装缺陷,导致电池及线路短路引起的火灾事故,属于本保单的保险责任范围。2.本次事故的核损金额为RMB5,391,631.31元,扣除残值RMB72,685.20元后,简易佩服人民币伍佰叁拾壹万捌仟玖佰肆拾陆元壹角壹分(RMB5,318,946.11元)。

7月3日,大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签署确认书,同意以5,318,946.11元作为案涉火灾保险出险的理赔金额。并于8月9日签署权益转让书,同意在上述已取得款项范围内,将保险标的一切权益无条件转移给本案原告,由原告向责任方追偿。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大连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中国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损失5,318,946.11元元。

如被告大连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9,033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大连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法律##跟着判决学法律##法律人举案普法##普法行动-律师来帮忙##律师##律师来帮忙##火灾保险#

有人真的吃不起饭了,盗窃风险在增加!

疫情三年,交不上房贷的,吃不上饭的,渐渐的多了起来,今年我就遇到了!

下午5点出来,接了4单,都是去兴工街的。

两个高层,两个门头。

送完一个高层后,一翻餐箱,妈呀!

少了一份,哎!被偷了,第一时间没有生气,只是有些感伤,难道我们大大连真的有吃不上饭的吗?

没生气,但是后面的事还要交代一下,顾客那边打了电话,说告诉她是被盗了!

顾客第一时间说,饿,让我再回去做一份给她,我说我直接赔你钱吧!

她说,你真的被盗了,我说是,我的同事前几天也被盗过!疫情三年,好多人没了积蓄,吃饭都成为问题,我也算是行善积德吧!

没想到,顾客小姐姐不让我赔钱了!除了感谢,我还能说啥呢!

无情的疫情,有情的人心,如果有人真的吃不上饭,下次再来偷我吧!下次不一定自己掏钱,不让顾客损失!

佛说,救人一命,胜造七级浮屠!

我说,帮人解难,堪造七级宝塔!

#大连# #大连头条#

辽宁大连,一名女子到市场买东西,看到有位老人在卖鹅蛋,价格挺便宜,就买了10个,回家后烧水煮,煮好敲开一看,顿时脸色大变,蛋壳里面竟然全是白色粘稠物,她拿筷子挑了挑,发现蛋黄也没有,她怀疑自己买到了假鹅蛋,直呼卖家太缺德!

鹅蛋平时很少见,正巧这天在市场里,有个老人在卖鹅蛋,对方称在农村收的,也就百十来个蛋,卖完就走。女子看到蛋壳上沾着土,看上去挺新鲜,并且价格比较便宜,而且,这么冷的天,她也想着让老人早点卖完,可以早一点回家。于是,直接让老人装了10个鹅蛋,她付钱后就离开了。

买回家之后,她就拿了2个鹅蛋,放进锅里煮来吃,过了一会儿,她估摸着熟了,就捞起来一个,敲开后却发现不对劲,按理说,煮熟的蛋会形成白色凝固的蛋白,可是反观自己手里的蛋,全是白色粘稠的,而且没有蛋黄。#大连头条#

起初她还以为是没煮熟,于是又等了一会儿,这前后加起来足足有25分钟了,她心想这下总该熟了吧,要是再不熟,可就不正常了。

可当她再次敲开一个蛋后,发现还是一模一样,她拿起凑到鼻子闻了闻,竟然闻到了一股消毒水的味道,这让她气愤不已,说买到了假蛋,自己好心好意,本想让老人早点回去,却不料被坑了一把。

在我看来,这哪是什么鹅蛋,这是妥妥的“科技与狠活,”但话又说回来,据说造假蛋的成本,比真蛋要高很多,真有人会去这样做吗?鹅蛋真有假的吗?

【@山水重庆】

1、姑且不说这个蛋是不是假的,就冲煮了近半小时都没煮好,这一点就让人很怀疑。由于女子只煮了2个鹅蛋,没有发现蛋黄,且有白色粘稠物,但并不能就说它是假蛋。

因为,鹅蛋没蛋黄是有可能的,鹅下蛋的时候,出现排卵异常,蛋黄没有流入输卵管。但是输卵管产卵的过程还在进行,这样形成的鹅蛋不会有蛋黄。

但是这种情况只是极少数,如果大量存在,就很不正常了。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在这件事中,这些鹅蛋就算不是假的,也是属于问题鹅蛋,不管是假蛋也好,是问题蛋也罢,卖家都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

2、若是女子在不知情的情况,吃了这些问题鹅蛋,造成了人身损害,卖家不仅会被罚款,还将遭到严厉处罚,甚至触犯法律,绝对会“吃不了兜着走。”#我在头条做科普#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

女子说闻到了消毒水味道,绝对让人细思极恐,若是吃下去,后果不堪设想,女子可以将这些鹅蛋拿去鉴定,看看到底是什么,然后,可以要求卖家10倍赔偿。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所见所得,都很科学#

其实女子所买的,还真不一定是假蛋,有可能是孵化蛋,也就是孵小鹅用的蛋,可能孵了一段时间没有孵出来,有人低价收购,以次充好拿出来卖。也有可能是保存或运输不当,或者新鲜程度不好,形成了蛋黄与蛋清的混浊,形成粘稠物。

鹅蛋是人造假鹅蛋的概率极低,因为制造一枚假鹅蛋的成本比较高,甚至超过了一枚鹅蛋的卖价,造假者会得不偿失。

也要提醒各位,低于市场正常价位很多的东西不要买,

那么,人造鹅蛋怎么分别?

1. 假鹅蛋来自模具制作,蛋壳的外观和感觉更光滑,没有真实鹅蛋的粗糙度。

2. 当您打开它时,蛋黄和蛋清部分通常是松散的而不发粘。

3. 拿起生鹅蛋,在光线下照亮,您会发现假鹅蛋在缺损部位也有液体,注入了胶水。

通常假鹅蛋煮熟后胶就比较硬。 不管是假鹅蛋还是不能孵出小鹅的寡蛋,都不适合食用,因为前者可能含有工业胶水和其他对人体有害的物质,而后者则具有细菌且不新鲜。

你们有何看法?你们觉得这是假鹅蛋吗?

辽宁大连,男子在抖音上花4536元买了35件兔绒外套,收货后发现不是兔绒的,便将店家起诉要求退一赔三,店家辩称男子是职业打假人,衣服详情介绍只是自己上错了图片,不应三倍赔偿。

张先生在起诉时是这样说的,自己替小区邻居在抖音某女装店铺购买了“兔绒外套”35件,合计花了4536元,开店的主体营业执照是某百货店,经营者是张老板。

在商品下方的详情介绍中,称衣服是兔绒的,但是在收到快递之后,标签上却写的是百分之百涤纶,于是便觉得自己被骗了,询问店家时,店家坚称衣服时兔绒的。

于是次日他便将衣服送到了某服装检测公司进行了检测,收到的报告未衣服面料和标签一样,百分之百聚酯纤维,也就是涤纶,随后将这些材料提交给了官方客服。

之后客服通知了张老板,张老板给他来了电话,承认了衣服并非兔绒的,并和他协商解决此事,最终双方协商结果未退还购物款4536元,赔偿2000元,35件衣服不用退了。

但是之后张老板仅退还了购物款4536元,承诺的2000元赔偿拒不履行,故将其起诉,现要求张老板三倍赔偿13608元。

张老板也为自己辩称,自己是刚刚开的店,有许多销售细节没有做到位,当时详情页写的是兔毛,实际做的是仿兔毛,张先生揪着面料不妨,要求赔偿其损失,现已经将购物款退还,张先生没有损失,不应赔偿其损失。

对此,张先生提供了证据,购物记录、检验报告、开箱视频、聊天记录。

院方审理认为,张老板将其他面料的衣服宣传为兔绒进行销售,其行为属于客观上向消费者告知了虚假情况,构成对消费者的误导,依据《消权法》第55条,应当三倍赔偿。

判决生效之后,张老板并不服,提起了上诉,要求撤销一审判决,并驳回张先生的诉讼请求,并提出了几点上诉理由。

1、张先生是有预谋有组织的职业打假人,在双方第一次电话联系时,张先生称这件事要先问问身边的同伙再联系他。

并且就张先生一审时提供的开箱视频,视频的录制手法,完整性一看便知道是由专人指导的,一般的购物群众不会这么专业,并且在沟通期间,张先生对于平台规则比他还要清楚。

2、自己是刚刚开的网店,商品详情页都是从别的平台复制粘贴过来的,因为并没有很清楚规定,复制粘贴之后没有再做检查,导致被张先生钻了空子。

并且自己标注的售卖价格只有129.6元,并不是真兔绒的价格,相信任何一个正常人都知道真的兔绒外套不可能100多块钱一件,只能够买到仿品。

自己并没有按照真的兔绒外套的价格出售,所以张先生的行为为故意知假买假,是钻空子谋取经济利益。

3、张先生称自己是为小区邻居购买的衣服,但是并未提供小区邻居委托其购买衣服的证据。

首先,可以看出张老板在提起二次上诉的时候比一审时做了许多的准备,不过总体来看,其提出的理由为两点,一是张先生是职业打假人,二是自己虽然写的是兔绒,但是是按照假兔绒的价格卖,不构成欺诈。

目前职业打假人是否属于正常消费者不同地区也是不同认为,职业打假人不属于正常消费者依据的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条中规定的,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其权益受本法保护。

而职业打假人是以牟利为目的,所以一些地区认为职业打假人并非为生活所需购买,不受《消权法》的保护,还有一些地方认为,并没有明确规定职业打假人不是消费者,应当受到保护。

对于是否为职业打假人,主要认定的方式是看其有没有频繁提起相似的赔偿诉讼,以及其购买行为是否不符合常理。

如果仅仅因为其购买了35件衣服、以及在购买物品之后录制了开箱视频,是肯定不可能认定为职业打假人的,至于同伙之类的,则肯定是需要提供证据,但是张老板并没有。

其次,商品销售详情中的成分标注是购买的重要参考依据,既然标注了是兔绒,那么发出来的货物也必须是兔绒,至于售价多少并无关系。

不过欺诈消费者的构成规定了主观意识上必须为商家故意,但是商家对于自己销售的商品具有审慎义务,没有尽到审慎义务则也视为故意,张老板的理由只能说明自己没有尽到审慎义务。

最后,《民法典》中对于买卖合同的规定是,一方付钱,一方交货,只要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现,并且不违法,买卖合同即视为成立。

买35件衣服不违法,一方交了钱,一方交了货,也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现,至于因为什么原因购买并不影响买卖合同的成立,所以也根本无需举证证明自己真的是给小区邻居买衣服。

院方审理认为,张先生在全国就只此一件诉讼,张老板提供的证据并不足以证明其是以牟利为目的故意购买有问题的商品向商家索赔,主张张先生是职业打假人的理由不成立。

其销售的服装材质与宣传的材质不符,是不争的事实,不了解平台规则以及销售价格并非真兔绒的理由不是其虚假宣传的合法理由。

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看案明法不管是网店还是实体店,只要是诚信经营,即便职业打假人来了也不会担心。

#律师来帮忙##我与宪法40年#

6月,大连的一位投资者,在银行的推荐下购买了900万元公募基金产品。几天后她想赎回时,被银行理财经理劝说继续持有,结果之后赶上股市暴跌,不到20天时间里暴亏30%。

之后,该投资者怒告银行,要求赔偿全部损失。银行究竟要不要承担责任?

近日,这起横跨五年的民事纠纷落下帷幕,最终,银行要掏出200多万元“真金白银”为自己的行为“买单”。金融圈看呆了!银行理财经理劝客户"别赎回"基金,巨亏后,损失80%被判银行赔!

现在的银行真让人失望,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又被罚款60万元。

主要因为内控制度执行不严格、信贷管理不尽职,

违反法规形成信贷业务资金损失以及迟报案件风险信息。

还有几家银行值得信赖了。银行业务的隐患越来越多,大部分都是违规放贷无法收回的,银行存款业务暂时还没有问题。

辽宁大连,一男子在网上发现,一台价值1万多元的笔记本电脑,只需1500元,便果断下单购买,万万没想到,店家以“标错价格”为由拒绝发货,男子不服,一纸诉状将店家和某东平台告上法院。

(案例来源:辽宁大连中级人民法院)

事发当天,王先生在某东购物平台购物时,竟意外发现价值14299元的联想笔记本电脑,在一家店铺只需要1500元,王先生以为是店家搞特价,便果断下单购买。

可万万没想到,王先生下单购买后,店家竟然以网上售价标注错误,设错库存为由,未如期将案涉产品送达约定收货地点。期间店家曾主动联系王先生,请求退回货款并按订单金额30%赔偿王先生经济损失,但遭到了王先生的拒绝。

随后,王先生找到了某东商城的客服,但客服表示,按照《某东用户注册协议》规定,销售方收到该订单信息后,已将货物实际直接向您发出时,方视为您与销售方之间就发出的货物建立了合同关系,现在店家尚未发出,所以不存在合同关系,故无需赔偿。

王先生不满意双方的回答,最终在多番索要电脑未果后,一纸诉状将店家和某东商城告上了法院,要求二者共同赔偿自己损失14299元。

一审法院经过审查后认为,店家因网上售价价格标注错误为由拒绝发货系违约行为,故应当承担因违约给王先生造成的重新购置案涉商品的实际价格14299元;某东商城在明知店家违约的情况下,未采取必要的解决措施,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一审判决后,店家和某东商城均不服,双双向二审法院提出上诉,某东商城认认为:

1、案涉买卖合同没有成立,一审认定合同成立,违背当事人意思自治,没有合同依据认定某东商城承担连带责任;

2、商品价格并非某东商城标注,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不参与买卖双方交易。发生纠纷后,某东商城已责令店家退还货款,并要求店家按合同金额30%赔偿,采取了必要措施,无据判令某东商城承担连带责任;

3.一审判令赔偿损失14299元过高,王先生一审主张损失数额超过了深圳有点公司订立合同时可以预见或者应当预见的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有违公平原则。

店家认为:

1.我公司发现王先生购买商品无货,在第一时间致电王先生说明情况及赔偿方案,并给某东商城纠错部门报备,仅一晚的时间,我司履行了某东平台的规则;

2.我司愿意承担责任,同意按订单金额30%即450元赔偿;

3.一审判决我司赔偿王忠生损失14299元,即重新购买案涉笔记本的价格没有依据。即使我公司欺诈此单客户王先生,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退一赔三的规定,案涉笔记本发布售价为1500元,赔偿金额应为4500元,我公司同意退一赔三的处理方案。

一、笔记本价格明显偏低的情况下,双方的合同是否有效?

《民法典》规定,一方当事人以缔结合同为目的,向对方当事人提出合同条件,希望对方当事人接受的意思表示,为要约,另一方达成承诺的,双方的买卖合同关系成立。

本案中,店家标注的笔记本电脑为单价1500元/台,虽然该单价明显低于市场价,但其行为系《民法典》规定的要约行为,并非要约邀请。

王先生在该网站上下达订单表示承诺,双方形成买卖合同关系,该买卖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王先生支付商品对价款1500元并注明交易成功时,应视为买卖合同成立且王忠生已经履行其义务。

店家接单并收取货款后,应履行合同义务,其以网上售价价格过低、设错库存为由拒绝发货系违约行为,应承担违约责任,应赔偿王忠生因重新购置案涉商品所需支付的实际费用14299元或者为王先生重新补发一台电脑。

二、某东商城是否需要承担连带责任?

其一、《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也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

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承担连带责任。

具体到本案中,某东商城履行了“提供销售者相关信息”的义务,且无据认定“店家利用平台侵害王先生的合法权益”,故现有情况不符合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承担责任的情形。

其二、依照《电子商务法》第38条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平台内经营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或者有其他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平台内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本案中并未发生侵权行为,仅是店家未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该条法律规定规范的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形。

综上,就本案而言,某东商城无需承担连带责任。

最终,二审法院判决某东商城无需承担连带责任,仅由店家赔偿王先生14299元,那么你们怎么看呢?#律师来帮忙#

来源:以案普法

辽宁大连,一男子在网上发现,一台价值1万多元的笔记本电脑,只需1500元,便果断下单购买,万万没想到,店家以“标错价格”为由拒绝发货,男子不服,一纸诉状将店家和某东平台告上法院。

(案例来源:辽宁大连中级人民法院)

事发当天,王先生在某东购物平台购物时,竟意外发现价值14299元的联想笔记本电脑,在一家店铺只需要1500元,王先生以为是店家搞特价,便果断下单购买。

可万万没想到,王先生下单购买后,店家竟然以网上售价标注错误,设错库存为由,未如期将案涉产品送达约定收货地点。期间店家曾主动联系王先生,请求退回货款并按订单金额30%赔偿王先生经济损失,但遭到了王先生的拒绝。

随后,王先生找到了某东商城的客服,但客服表示,按照《某东用户注册协议》规定,销售方收到该订单信息后,已将货物实际直接向您发出时,方视为您与销售方之间就发出的货物建立了合同关系,现在店家尚未发出,所以不存在合同关系,故无需赔偿。

王先生不满意双方的回答,最终在多番索要电脑未果后,一纸诉状将店家和某东商城告上了法院,要求二者共同赔偿自己损失14299元。

一审法院经过审查后认为,店家因网上售价价格标注错误为由拒绝发货系违约行为,故应当承担因违约给王先生造成的重新购置案涉商品的实际价格14299元;某东商城在明知店家违约的情况下,未采取必要的解决措施,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一审判决后,店家和某东商城均不服,双双向二审法院提出上诉,某东商城认认为:

1、案涉买卖合同没有成立,一审认定合同成立,违背当事人意思自治,没有合同依据认定某东商城承担连带责任;

2、商品价格并非某东商城标注,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不参与买卖双方交易。发生纠纷后,某东商城已责令店家退还货款,并要求店家按合同金额30%赔偿,采取了必要措施,无据判令某东商城承担连带责任;

3.一审判令赔偿损失14299元过高,王先生一审主张损失数额超过了深圳有点公司订立合同时可以预见或者应当预见的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有违公平原则。

店家认为:

1.我公司发现王先生购买商品无货,在第一时间致电王先生说明情况及赔偿方案,并给某东商城纠错部门报备,仅一晚的时间,我司履行了某东平台的规则;

2.我司愿意承担责任,同意按订单金额30%即450元赔偿;

3.一审判决我司赔偿王忠生损失14299元,即重新购买案涉笔记本的价格没有依据。即使我公司欺诈此单客户王先生,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退一赔三的规定,案涉笔记本发布售价为1500元,赔偿金额应为4500元,我公司同意退一赔三的处理方案。

一、笔记本价格明显偏低的情况下,双方的合同是否有效?

《民法典》规定,一方当事人以缔结合同为目的,向对方当事人提出合同条件,希望对方当事人接受的意思表示,为要约,另一方达成承诺的,双方的买卖合同关系成立。

本案中,店家标注的笔记本电脑为单价1500元/台,虽然该单价明显低于市场价,但其行为系《民法典》规定的要约行为,并非要约邀请。

王先生在该网站上下达订单表示承诺,双方形成买卖合同关系,该买卖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王先生支付商品对价款1500元并注明交易成功时,应视为买卖合同成立且王忠生已经履行其义务。

店家接单并收取货款后,应履行合同义务,其以网上售价价格过低、设错库存为由拒绝发货系违约行为,应承担违约责任,应赔偿王忠生因重新购置案涉商品所需支付的实际费用14299元或者为王先生重新补发一台电脑。

二、某东商城是否需要承担连带责任?

其一、《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也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

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承担连带责任。

具体到本案中,某东商城履行了“提供销售者相关信息”的义务,且无据认定“店家利用平台侵害王先生的合法权益”,故现有情况不符合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承担责任的情形。

其二、依照《电子商务法》第38条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平台内经营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或者有其他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平台内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本案中并未发生侵权行为,仅是店家未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该条法律规定规范的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形。

综上,就本案而言,某东商城无需承担连带责任。

最终,二审法院判决某东商城无需承担连带责任,仅由店家赔偿王先生14299元,那么你们怎么看呢?

简直不可理喻!一女子在银行存了1310万元,因为要和朋友做投资急需用钱,就把钱取出来。可到了银行,女子却被告知,她的存款居然全部被用来买黄金了。

大连的于女士,靠着养殖海鲜起步,随后又转行做服装批发,辛苦打拼十余年,生意越做越好,赚了不少钱。为了安全起见,于女士把打拼赚来的全部积蓄存入了当地一家银行。

几年后,于女士准备和朋友合伙投资,就拿着银行卡到柜台想把钱取出来,而一直帮她理财的孙经理却说,自己为了帮助于女士实现收益最大化,已经把于女士的1310万买成了黄金,并向于女士保证,将来一定会大赚一笔。

听完此话,于女士怒不可遏,声嘶力竭地喊道,“谁允许你这么干的?经过我同意了吗?回不来怎么办?”孙经理只是一个劲儿的道歉和安抚,经过一番折腾,于女士冷静下来,想了想,这钱还没丢就好,现在的当务之急是怎么将自己的钱拿回来。

于是于女士问孙经理,既然你说钱都买了黄金,拿相关的凭证给我看一下。谁知孙经理一听这话欲言又止,于女士从孙经理的表情看出,事情并没有他说的那么简单,于是果断报了警。

孙经理被警方带走拘留,警方经过多方调查,告诉了于女士一个爆炸性的消息,原来孙经理在担任中国银行瓦房店支行的营业副主任的时候,就曾利用职务之便,将客户的存款转移到自己名下,于女士并非第一个受害者,也不是被骗的最惨的那个。

被孙经理骗得最惨的是一个姓宋的有钱人,通过朋友的介绍,宋先生认识了孙经理,孙经理能说会道,在骗取了宋先生的信任后,成为了他的投资理财顾问。

在孙经理的建议下,宋先生将3000万的本金,分三次打入他指定的账户里,可谁知,孙经理将钱拿到手之后,并没有为宋先生做任何投资理财项目,而是把钱全部转到了自己的账户上,用这笔钱还清了过去的债务后,过上了挥金如土的日子。

等到宋先生发现受骗上当的时候,卡里的余额还剩下1800多万了。可见这个孙经理是个骗钱老手,可是让人想不明白的是,就算孙经理权力再大,他究竟是靠什么手段将于女士的1310万据为己有的呢?

原来于女士在取款前,就跟孙经理打过了招呼,孙某感觉时机到了,在于女士取款当天,孙经理就利用职务之便,告知柜台的工作人员,千万不要让于女士把钱取出来,接着就办理了一系列的取款手续,并趁着于女士放松大意的时候,让她在上面签了字。就这样,在于女士的眼皮子底下,把钱转走了。

他充分利用了于女士对他的信任,签字的时候,甚至看都没看具体的内容,之后告诉于女士那些钱为她买了黄金了。因为这种事孙经理干起来得心应手,所以整个过程是一气呵成,并没有引起任何人的怀疑。

于女士的钱同样被孙经理用来填补之前的窟窿和挥霍了。得知了真相的于女士彻底崩溃,如今于女士还等着这笔钱做生意,被耽误这么久,造成的损失谁来负责?而且家里上上下下都要花钱,自己却成了一个穷光蛋。

为了找回自己的钱,于女士聘请了律师,正式将中国银行大连瓦房店支行告上了法庭。并要求该行赔偿自己1310万本金和应得的利息。可是让于女士始料未及的是,法 院竟然直接驳回了她的诉讼请求。

原因是这个孙经理已经因为涉嫌诈骗罪以及盗窃罪被捕了,现在还在审理阶段。所以在刑事案件还没有定性时,不能受理民事案件。

可是于女士心不甘,她不断上诉讨要说法,终于法 院判决下来了,瓦房店人民法 院以盗窃罪和诈骗罪,判处了孙经理有期徒刑,并处以250万罚金,退还宋先生1182万,还得向大连瓦房店支行退赔1510万元。

于女士匆匆赶往银行,想要拿回自己的1310万,谁知孙某不服判决,提出了上诉,之后此案便又交回了瓦房店人民法 院重新审理。就这样五年过去了,于女士的钱直到如今也没有任何着落。

根据《商业银行法》第 二十九条规定,商业银行办理个人储蓄存款业务,应当遵循存款自愿、取款自 由、存款有息、为存款人保密的原则。对个人储蓄存款,商业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查询、冻结、扣划,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本案中,于女士在自己完全不知情的情况下,存款被银行员工挪作它用,银行理应承担赔付责任。

《商业银行法》第五条 商业银行与客户的业务往来,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六条商业银行应当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侵犯。

本案中,孙经理无视对客户平等、自愿、公平和诚信的原则,侵犯了于女士的合法权益,应该受到法律制裁。

于女士把钱存入银行的那刻起,银行与储户之间就形成了储蓄合同关系,银行方应尽谨慎管理义务,如果储户不存在过错或违约的情形下,储户存款无故失踪,银行方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最后于女士求助于记者,可是记者从法 院得到的回复,也是案情正在审理之中,不方便回应。自己的血汗钱,就这样打了水漂,于女士除了意难平,暂时别无他法,只能在无尽的等待中,希望法院可以为她讨回公道,早日拿回自己的血汗钱。

#头条创作挑战赛##纪实故事#

辽宁大连,一名女子看着家里满地的水,哽咽的说:“所有的东西都被淹了,全都废了!”

从视频来看,整个屋子得地面已经全是水了,房顶上渗出的水滴,像雨水一样滴下来,犹如小雨一般,连绵不断。就连女子心爱的大床也难逃厄运,整个床上得被褥已经浸湿的抽抽起来了,可见这雨水有多么的大。

屋里的滴下的雨水其实是楼上的暖气水、因为暖气管爆裂导致的,积水无法排出就渗过楼层板流到了楼下女子家,顿时就有了开头的一幕,女主人看见后瞬间崩溃了,摊上这样的事情,这得多么无奈呀!

遇到这样的情况该怎么办呢?

女子可向楼上主张赔偿:楼上漏水如果导致了楼下因此发生了财产损失,楼下作为被侵权人有权要求楼上按照实际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楼上漏水楼下侵害了相邻权的规定,楼上应当尽快将漏失问题解决好。

法律依据:

根据1月1日起生效的《民法典》第二百三十八条,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依法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依法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

《民法典》第二百九十六条

不动产权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铺设管线等利用相邻不动产的,应当尽量避免对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害。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

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

对于这样的事儿,你有什么想说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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