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兰溪市卫生监督所依据《金华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相关规定,对兰溪部分酒店、宾馆、KTV、电影院及车站等公共场所开展了控烟专项检查行动,并开出了首张公共场所禁烟罚单。
据了解,执法人员在进入某KTV检查时发现,该公共场所大厅醒目位置张贴有禁烟标识,但现场仍有多名顾客正在吸烟。同时,该KTV大厅的桌面上还放有烟灰及烟蒂盛放器具,现场也未看到有工作人员对顾客吸烟的不文明行为进行劝阻、制止。
针对检查中发现的这一不文明行为,执法人员立即现场拍照取证并对吸烟现象进行劝阻,同时,当场出具卫生监督意见书,责令该KTV立即整改,并对其立案查处,将根据《金华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处以警告及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
经过前期的禁烟宣传,目前兰溪各公共场所特别是住宿场所吸烟现象已有了较大改善,大部分住宿场所大堂均未设置烟灰缸等吸烟器具,并安排专(兼)职禁烟劝导员佩戴袖章开展禁烟劝导工作。
据执法人员介绍,根据《金华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九条第(三)项规定:“公民在公共场所应当控制吸烟,不得在公共交通工具、室内公共场所和其他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内吸烟”。
对于公共场所吸烟这一不文明行为,《金华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中明确表明,“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三项规定,在公共交通工具、室内公共场所和其他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内吸烟的,由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前款规定的公共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对违反规定的吸烟行为不予劝阻、制止,不及时报告的,由卫生主管部门予以警告,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接下来,该所还将继续加强日常巡查频次,抓“典型”,抓示范,积极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助推省文明市创建工作。
记者 徐桢瑾
通讯员 周玉秀
编辑 何丽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