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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县开出首张禁烟罚单!这些地方不能吸烟!

时间:2024-08-17 18:34: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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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县开出首张禁烟罚单!这些地方不能吸烟!

我们在商场、餐厅、超市经常都会被“被抽烟”

即使是有“禁止吸烟”的标志但有一部分人仍旧我行我素沉醉在自己的“吞云吐雾”中这么任性考虑过大家的感受么

为了共创文明城市

坚决抵制公共场所吸烟现象

长沙县执法小哥开出长沙县首张禁烟罚单

近日,湘龙行政执法队队员对湘龙街道雷公岭路的某健康体检中心进行检查时,发现一位男子正在大厅里抽烟,到健康中心进行体检的市民都需要经过大厅,且大厅内也明显贴有禁止吸烟的标识,但该男子毫不在意,依旧在那里“吞云吐雾”,执法队员立即对该男子的抽烟行为进行了劝阻。

经查,该男子姓梁,当天因为等待体检时烟瘾犯了,所以在体检大厅抽了烟,体检中心的工作人员也表示:“我们刚刚说了他好几次,这里不能抽烟,他还不听劝一直在那里抽,禁止吸烟几个字就在他边上,他都当没看见。”

据了解,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长沙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十四条第(十)项:禁止下列影响公共安全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权益的其他不文明行为:(十)在公共交通工具、禁止吸烟的室内公共场所吸烟。行政执法局将进行立案查处。

根据《长沙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项规定,在公共交通工具、禁止吸烟的室内公共场所吸烟的,由市人民政府确定的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十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百元罚款。长沙县行政执法局将对当事人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敲黑板:公共场所的经营者和管理者们也要注意了

不要以为这些人吸烟和你们没关系

和你们关系可大了!!

法律知识窗:

《长沙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对不文明行为应当予以劝阻;公共交通工具和禁止吸烟的室内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应当对吸烟行为予以劝阻。

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公共交通工具和禁止吸烟的室内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对吸烟行为未予以劝阻的,由市人民政府确定的行政执法部门处二千元罚款。

抽烟有害健康二手烟的危害也不容小觑小编在这里呼吁请大家讲文明、守文明不要在公共场所抽烟行政执法局也将加大监管力度严查在禁烟场所吸烟的不文明行为

【来源:政法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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