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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诗颖与蜂鸟音乐“分手”后 为何共同起诉灿星侵权?

时间:2019-11-20 18:0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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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诗颖与蜂鸟音乐“分手”后 为何共同起诉灿星侵权?

作者|可可之周(本文系编辑根据相关素材采写,不代表知产力立场。转载请在显要位置注明文章来源。)

(本文1667字,阅读约需4分钟)自3月7日邓诗颖(艺名邓紫棋)发微博宣布终止与合作的蜂鸟音乐有限公司(简称蜂鸟音乐)的合作以来,不知为何?邓诗颖与蜂鸟音乐竟以共同原告的身份向上海灿星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简称灿星公司)、江苏省广播电视总台(简称江苏总台)、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乐视网公司)三者提起诉讼,诉讼理由为上述被告未经其许可公开传送邓紫棋的现场表演,构成了对其表演者权的侵害。今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对此进行了公开审理。

一审开庭: 着作权权属纠纷成为诉争焦点。

据了解,3年前诉争双方便针对本案展开诉讼“拉锯战”,但并未达成有效的和解。据公开资料显示,4月,朝阳区人民法院曾立案受理此案,但最终以邓诗颖与蜂鸟公司撤诉的方式结案。时隔3年,纷争纠纷再起。

庭审过程中,据上述被告所述,4月,蜂鸟音乐与邓诗颖在中国香港存在诉讼纠纷,蜂鸟音乐认为邓诗颖公然违反双方协议,并称其拥有邓诗颖作品的音乐版权。其后邓诗颖发起反诉称,蜂鸟音乐与邓诗颖的经济合同中对于姓名及版权的归属是在虚假情况下签订,请求确认合同无效。

因此上述被告认为,本案原告所主张的权利同样是姓名与版权,邓诗颖与蜂鸟音乐系相互利益冲突的两方,根据相关规定,两原告同时委托相同的律师违反了利益冲突规则,此前原告提交的律师委托合同现已违反相关规定,不得委托同一律师。此外,被告方对邓诗颖的知情权存在异议,即认为本案诉讼并非邓诗颖本人真实的意思表示。

原告邓诗颖、蜂鸟公司答辩称,上述被告的侵权事实发生在前,在本案的利益关系衡量上,邓诗颖与蜂鸟音乐之间自始至终不存在矛盾冲突,且与双方之间的合同纠纷并不影响本案的审理。此外,目前邓诗颖及蜂鸟音乐没有对律师的代理资格提出异议,委托关系继续有效。

灿星曾因管辖权异议提上诉,但结果以失败告终

针对该案,灿星公司曾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管辖权异议。在其主张被驳回后,又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上诉。灿星公司认为,被上诉人邓诗颖、蜂鸟公司对本案三被告的请求权基础不同。其中,对灿星公司的请求权基于合同关系,而对江苏总台和乐视网公司是基于侵权关系,其诉讼标的不同,因此属于不必要的共同诉讼,未经当事人同意不能合并审理,请求将本案移送至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审理。

4月,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为灿星公司、江苏总台及乐视网公司三者共同实施了侵权行为,并依法作出二审裁定:驳回了灿星公司的诉讼请求,维持一审裁定。

一个撑起一个经纪公司的蜂鸟音乐,现在怎么样了?

在经历解约风波后,很多粉丝都表示邓紫棋一个人撑起了整个经纪公司。现今邓诗颖转身离开后,那个“全公司只做一个艺人”的峰鸟音乐怎么样了?

据相关资料显示,即使经历了解约风波,蜂鸟与邓紫琪仍有着“千丝万缕”的关系,相关界面并未及时更新。360百科显示,蜂鸟音乐有限公司是一间香港独立音乐机构,成立,创办人为张丹(Tan Chang)及Lupo Groinig。旗下艺人有邓紫棋,范安婷,庭竹。

此外,蜂鸟音乐在官网上仍然将邓紫棋的形象和文字宣传放在显要位置,并且在官方商城出售大量邓紫棋周边商品,包括帽子、马克杯、T恤等。

蜂鸟音乐官网封面

蜂鸟音乐官网商品出售界面

基于对蜂鸟音乐注册商标的好奇,小编作为吃瓜群众的一员,继解约风波后,今日再次对“邓紫棋”以及“G.E.M”商标做了检索,共检索到如下28件商标,领域涵盖文娱、珠宝、广告销售等。

“邓紫棋”商标注册情况

“G.E.M“商标注册情况

其中,蜂鸟音乐最早于09月05日申请注册,共成功注册6件“邓紫棋”以及4件“G.E.M”商标。此外,申请人许武彬在第25类、3类等商品上均有注册,且单独注册了“邓紫琪”商标,但现今均处于异议或无效状态。

对于此案的后续进展,知产力将保持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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