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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侵权连带责任人分别起诉的理论探析

时间:2022-09-17 23:22: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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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侵权连带责任人分别起诉的理论探析

作者:刘青山发布时间:-12-29 10:09:11

连带责任是一项重要的责任承担方式。连带责任可能基于合同产生,也可能是因侵权行为导致。司法实践中,连带责任已成为侵权案件中侵权人承担责任的重要方式,但是对于如何适用连带责任还认识不一,尤其《侵权责任法》实施后,赔偿权利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可否允许赔偿权利人对赔偿义务人分别起诉,又成为理论上和程序法上颇有争论的问题。

一、连带责任的特征和情形

连带责任的特征主要表现在:(1)连带责任是法定责任,连带责任人不能约定改变责任的性质,对于内部责任份额的约定对外不发生效力。(2)连带责任对于侵权人而言是一种比较严重的责任方式。连带责任对外是一个整体的责任。连带责任中的每个人都需要对被侵权人承担全部责任。被请求承担全部责任的连带责任人,不得以自己的过错程度等为理由只承担自己的责任。(3)连带责任对于被侵权人保护得更为充分。连带责任给了被侵权人更多的选择权,被侵权人可以请求一个或者数个连带责任人承担全部或者部分的赔偿责任。

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形:(1)共同侵权人的连带责任。《侵权责任法》第八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2)教唆人、帮助人与行为人的连带责任。《侵权责任法》第九条规定,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与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3)共同危险行为人的连带责任。《侵权责任法》第十条规定,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其中一人或者数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能够确定具体加害人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不能确定具体加害人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4)分别实施的行为足以造成全部损害行为人的连带责任。《侵权责任法》第十一条规定,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每个人的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5)网络服务提供者与网络用户的连带责任。《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6)高度危险物所有人与管理人、非法占有人的连带责任。《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四条规定,遗失、抛弃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所有人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将高度危险物交由他人管理的,由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有过错的,与管理人承担连带责任。《侵权责任法》第七十五条规定,非法占有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由非法占有人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不能证明对防止他人非法占有尽到高度注意义务的,与非法占有人承担连带责任。(7)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的连带责任。《侵权责任法》第八十六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二、《侵权责任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及认识

《侵权责任法》第十三条规定“法律规定承担连带责任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意思是说,共同侵权人承担的是连带责任,根据民法连带债务的性质,债权人(赔偿权利人)有权就一部分或全部债务向全体或部分债务人(赔偿义务人)请求清偿(赔偿)。也可以这样理解:因共同侵权致人损害,被侵权人可以请求部分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也可以请求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在程序上应为可分之诉。由于《侵权责任法》的效力高于司法解释,该条款已成为审判实践中的主要依据。

《侵权责任法》施行后,原先通行做法定会与《侵权责任法》第十三条规定发生冲突。要解决好这个问题,关键在于要准确把握《侵权责任法》为保障赔偿权利人利益而设立连带责任制度之立法宗旨,正确理解立法精神,探寻实务立场与实体法规定的契合点。

我们可以从以下方面理解:第一、该条款赋予受害人的起诉被告选择权。受害人自己认为法律规定的是承担连带责任的,就可以依照本条选择起诉,而不是依照审理后的法庭判决确定为连带责任。

第二、有利于及时保护受害人的利益。实践中,完全可以对有财产担保或者明显具有赔偿能力的连带责任人单独提起侵权之诉,以及时保护被侵权人的合法权益。否则一旦部分连带责任人逃逸后,如果以共同侵权人为必要的共同诉讼人,那么遗漏当事人的事就会经常发生。有的侵权人为规避法律,故意拖延诉讼,往往在一审不提出有其他共同侵权人,到了二审甚至再审才提出,达到恶意拖延诉讼的目的,致使受害人得不到及时赔偿。如非要将其列为共同诉讼人的话,那么即使符合诉讼条件也需要经过漫长的公告程序和期间,对那些需要及时得到赔偿以支付医疗、生活等费用的被侵权人而言,是极不公平的。

第三、一案两诉,重复诉讼要综合考虑。虽然赔偿权利人分别向不同的人民法院起诉请求不同侵权人承担全部之给付而获利有一定可能,但是由于某一侵权人已经承担了赔偿责任,现实中共同侵权人之间对责任分配即使不起诉,也会相互通知。被侵权人二次起诉败诉的风险很大。即使胜诉,败诉方基于不当得利仍可救济。

综上所述,无论如何必须以有利于保障赔偿权利人为视角,同时兼顾司法的效率与公平,使《侵权责任法》为保障赔偿权利人的利益而创设的连带责任制度发挥其应有作用。

第1页共1页文章出处:皇姑法院微信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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