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淮安市医保局
关于调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筹资标准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区、生态文旅区、苏淮高新区管委会:
为合理确定居民基本医疗保障水平,落实《江苏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全省医疗保障工作要点的通知》(苏医保发[]15号)、《淮安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淮政办发[]102号)等文件精神,经市政府同意,度全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一般居民个人筹资标准调整为每人290元。
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特困供养人员、具有当地户籍的临时救助对象中的大重病患者、享受民政部门定期定量生活补助费的20世纪60年代精减退职职工、重点优抚对象、享受政府基本生活保障的孤儿、设区市、县区总工会核定的特困职工等七类重点医疗救助对象,以及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建档立卡低收入人口参加居民医保的,个人缴费部分由财政全额神助;对地方拓展的医疗救助对象参加居民医保的,个人缴费部分由地方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市财政对清江浦区、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继续执行补助标准。
淮安市医疗保障局
淮安市财政局
7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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