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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关于调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及相关政策的通知》

时间:2023-05-06 04:4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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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关于调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及相关政策的通知》

一、背景依据

国家医保局、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做好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号),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关于做好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医保发[]30号)以及市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通知》(京政发[]29号)。

二、目标任务

确保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健康可持续发展

三、涉及范围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以及全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

四、主要内容

(一)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调整为:城乡老年人和学生儿童每人每年300元,劳动年龄内居民每人每年520元。

(二)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府补助标准调整为:城乡老年人每人每年4180元,其中市级财政补助1860元,区级财政补助2320元;学生儿童每人每年1610元,其中市级财政补助575元,区级财政补助1035元;劳动年龄内居民每人每年2150元,其中市级财政补助845元,区级财政补助1305元。

(三)1月1日起,本市城乡居民在各区医院、区中医院等区属三级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特殊病种门诊医药费用,报销比例由75%提高到78%。

(四)1月1日起,本市城乡老年人和劳动年龄内居民实行首诊制度。首诊定点医疗机构为本人选定的基层定点医疗机构、各区区属(由区、镇政府主办的)定点医疗机构。未经首诊定点医疗机构转诊到其它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其发生的门诊(急诊除外)医疗费用城乡居民医保基金不予支付。参保人员凭首诊定点医疗机构开具的转诊证明,转往本人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和共同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首诊转诊有效时间为180天。

五、其它

其它政策仍按《北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和《北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实施细则》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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