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聪利说法‖一家11人半月内结婚离婚23次 为多拿拆迁款假结婚法律如何认定?

时间:2018-09-01 18:03: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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聪利说法‖一家11人半月内结婚离婚23次 为多拿拆迁款假结婚法律如何认定?

随着存量房时代到来,城中村改造成为大势所趋,很多开发商争抢旧改项目,而“地主”则更加兴奋,毕竟可以坐等分房,一夜暴富!很多人为了眼前的经济利益,不惜在婚姻关系上弄虚作假。日前,就有这么一家人,为了在城市改造可能带来的巨额利益,各种互相结婚离婚达23次!

案例指引

石某琴是飞机场角村民,与原夫潘某勇离婚,在今年3月6日,潘某勇通过与石某琴的“复婚”,顺利将户口迁入了莲都区飞机场角,仅仅6天之后,这对夫妻再次选择离婚。3月20日,潘某勇与自己的嫂子汤某香结婚,6天后离婚;4月3日,他再次与汤某香的妹妹汤某连结婚……石某琴的戏也有后续,她与张某满二婚,离婚,随后于今年3月20日与汤某满(汤某连原配丈夫)三婚……最神奇的是,潘某勇的父亲潘某田也先后多次离婚、结婚,3月11日,他甚至与亲家母刘某娇在民政部门进行了结婚登记,在一周之内在民政部门登记了3次。

通过这波神操作,他们先后将13名户口不在飞机场角的人的户口迁了进来,目的就是为了骗补偿。据了解,按照已经公布的补偿政策,凡今年4月10日前户口在飞机场角的村民,即使按照无房户的最低补偿标准,每个人也可以享受到40平方米的安置房补偿,而飞机场角就是今年城中村改造的区块之一。这场离奇闹剧的始作俑者正是潘某田,他交代,他本以为政策允许,也不违反《婚姻法》,“之所以这么做,就是想多要点征收补偿。”9月19日,丽水莲都区公安分局岩泉派出所接到市区城中村改造岩泉指挥部报案称,在城中村改造过程中,冷水村飞机场角村村民石某宝、石某琴等十余人存在利用虚假离婚、结婚进行户口迁移,非法占有拆迁补偿利益的嫌疑。目前,11名犯罪嫌疑人先后被采取强制措施,其中石某宝、潘某田、潘某勇等4人被刑事拘留,石某琴、孙某英、刘某成等7人取保候审。办案民警表示,他们的行为涉嫌以虚构事实的方式进行结婚离婚,达到迁移户籍的目的,以此谋取非法占有征收补偿利益的非法目的,构成诈骗罪。

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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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通过“假结婚骗”取拆迁款的,是否构成犯罪?

在实践中很多征地拆迁都是以户口为依据发放拆迁补偿款的,这种拆迁补偿方式会造成很多人虚假结婚,从而多获得拆迁补偿款。

对于这类案件的认定,在实务界有很多质疑之声。核心观点在于这类案件的结婚或者离婚手续均经过民政局的登记确认,合法有效。在婚姻关系合法有效存续期间,依照拆迁补偿办法领取拆迁补偿款的行为并不存在诈骗罪构成要件中要求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客观行为,因此不应当以诈骗罪定罪处罚。

也有一种观点认为,即使结婚证或离婚证是真的,也构成诈骗。因为从整体来看,是双方串通,以虚假方式获取证件,是无效的,所以证件形式是真的,实质是假的,不过是作为诈骗的道具,民警对其采取强制措施,也是基于此思路。

司法实践中

此类假离婚、结婚案件

过去通常难以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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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上的“假结婚”,更多是从当事人的动机和意愿的角度来说的。从法律的角度来讲,结婚无所谓真假,只要依法办理了结婚登记,婚姻都是有效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按照《婚姻法》的规定即使要求结婚的男女当事人弄虚作假、欺骗婚姻登记机关或者婚姻登记机关不依法履行职责等,使某些欠缺结婚实质要件的男女当事人经婚姻登记机关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成为夫妻,否认或者撤销这种婚姻关系的法律效力,也必须由国家行使。对不符合法定结婚条件的婚姻只有规定为无效婚姻,国家才能有权干预。而这类婚姻通常不满足婚姻无效的情形。那么定罪的前提,首先就是要撤销结婚证或离婚证,以证明是“假结/离婚”。《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规定“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结婚、离婚是行政登记,与行政许可略不同,但撤销的法理相同)故要证明当时领证时是欺骗行政机关的才可撤销。但要找到这个串通欺骗证据是困难的(当事人往往会辩解是自愿),而之后通过走程序撤销证件,亦是大费周折(无法可依),所以实践中定不了罪,不了了之。是故,通过"假结婚”多分钱财,理论上可以构成诈骗罪,实际上基本定不了。

本案有特殊之处

或有其它进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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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具体到本案,因为涉案人员和范围较多,影响较大,而且因为犯罪嫌疑人承认了利用虚假离婚、结婚进行户口迁移,非法占有拆迁补偿利益的事实,不仅找到串通欺骗的证据相对困难要小一些,行政和司法调查的力度也对大一些。2、此外,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民政部等31个部门签署《关于对婚姻登记严重失信当事人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明确加大对婚姻登记领域严重失信行为的惩戒力度,加快推进婚姻登记信用体系建设。此次31个部门的合作备忘录是从一些期许的权利方面去惩治,即使虚假婚姻无法从刑事角度对其进行惩罚,或许还促使有关部门从一些已经有的权利方面进行惩治。

“假结婚”存在

哪些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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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结婚的婚姻效力

当事人之间认为自己是假结婚,但是在我国的法律层面并不存在所谓的假结婚,假结婚的男女双方是通过同样的结婚程序来履行的,因此婚姻的效力是真实存在的。

2

假结婚后财产发生变动

如果双方确实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且购房行为发生在婚后,理论上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若离婚时对方提出分割财产的要求,则实际购房人的利益有可能蒙受巨大的损失;如果不进行婚前婚后财产约定,可能出现离婚时争夺所谓“共同财产”的纠纷。

3

假结婚后存在离婚难的风险

我国《婚姻法》明确规定婚姻自由,如果结婚购房后,对方拒绝离婚,则实际购房人可能还要通过司法诉讼等方式才能达到目的,不仅浪费时间金钱,同时也会给当事人的生活造成极大的负面影响。并且法律无从得知人内心真实的意思表示,只能从人的外部行为和对外的意思表示来确定法律关系的性质和各方的权利义务。,到时候法院的判决也不一定如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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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结婚可能涉及刑事犯罪

如果双方办理的是假的结婚证,则理论上很可能涉嫌触犯刑事犯罪,一旦被查处,相关人员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更加得不偿失。

守住法律底线

法律是一个底线,起的是规范、制约和引导的作用。公民要在法律底线之上行使权利,但是婚姻登记严重失信问题则是对权利的滥用。

婚姻是人生的一件大事,所以要认真严肃对待。婚姻登记严重失信问题屡屡出现,这也体现了人们价值观的一些紊乱。这就需要我们从制度、教育等各个方面去制约和引导,也需要真正地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在婚姻登记相关工作中去。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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