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奚玮刑辩团队律师赴南京参加斐多“前哨”高端刑事论坛(第二季)

时间:2023-06-22 01:05: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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奚玮刑辩团队律师赴南京参加斐多“前哨”高端刑事论坛(第二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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奚玮刑辩团队律师赴南京参加斐多“前哨”高端刑事论坛(第二季)

8月3日,受奚玮教授指派,江东律师、章诚律师、顾发(实习)律师、任强律师助理一行赴南京参加由南京市司法局、南京市律协主办,南京市玄武区司法局、南京市玄武区律师工作委员会、江苏斐多律师事务所承办的第二季斐多“前哨”高端刑事论坛。

本次论坛的主题是《监察法》与《刑法》 《刑事诉讼法》衔接问题热点难点理论、实务分析。上午9点,在南京市司法局领导致辞后,首先由南京大学经济刑法研究所所长、博士生导师孙国祥教授讲授《监察法与刑法实体衔接的若干问题》。

孙教授首先讲授监察对象与刑法主体衔接中的问题,其明确对监察法中的监察调查对象可以界定为公职人员与涉案人员两部分,而刑法中的国家工作人员包含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准国家工作人员。进而梳理了公职人员与国家工作人员的关系,指出了二者关系认识存在的三个误区:忽略了两法规制目的的不同;机械理解法法衔接、无缝对接;将职务犯罪等同于国家工作人员犯罪。在此基础上指出国家工作人员的范围比公职人员的范围窄,监察机关调查公职人员的职务犯罪,需要根据具体情况确定涉嫌罪名。同时具体探讨了若干监察对象,例如国有企业,国家投资企业的主体身份辨析问题。

其次讲授了监察法从宽规定与刑法量刑情节。从监察法认罪认罚从宽规制的刑法意义来看,监察法中的认罪认罚混杂于自首、立功、退账等从宽情节之中,而刑事诉讼法中的认罪认罚从宽是一个独立的量刑情节。针对监察机关调查案件的自首、立功认定问题展开了探讨。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二庭法官、任志中博士作为一名司法人员从审判视角浅谈职务犯罪案件中刑事辩护的“三得”、“三失”。其以若干起真实案例为切入点,认为“得”表现在:辩护的目的不是说服委托人或者辩护人自己,而是说服法官;成功的关键是不迷信鉴定结论;合理利用非法证据排除可以否定部分指控事实。“失”表现在:对自首中“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的误读会导致无效辩护;不认真查阅录像资料就跟着被告人毫无根据地讲有逼供、诱供造成无效辩护;不当上诉会搬起石头砸了当事人的脚。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职务犯罪案件中的适用》专题则是由江苏省法学会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博士生导师李建明教授讲授。其首先从实体层面和程序层面介绍了认罪认罚从宽程序所具备的制度价值,随后详细阐述了职务犯罪案件的程序特点,进而引出职务犯罪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的难点问题探讨,包括“如实供述罪行”的认定、供述自愿性的认定、承认指控的罪行的认定以及如何对待审查起诉阶段或审判阶段的翻供等。

全国检察业务专家、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李勇博士讲授的主题为《监察法与刑诉法衔接中的证据问题》。其主要提出了“程序二元、证据一体”的理念。“程序二元”体现为监察调查是国家监察机关依据监察法对公职人员职务违法犯罪所进行的独立调查、处置程序,而刑事诉讼程序是公安、司法机关(法院和检察院)依照刑事诉讼法进行的刑事责任追究程序。承认“程序二元”并不意味着取证行为可以另搞一套,这就引出了“证据一体”的概念,即:证据可以直接作为刑事诉讼证据使用,无需转化(作为刑事诉讼证据使用不等于定案根据使用);遵循以审判为中心;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证据一体”的两个基本原则可归纳为监察法规定不够全面的实行“未尽事宜皆用刑事诉讼法”,监察法规定比刑事诉讼法更严格的实行“就高不就低”。并详细从留置到刑事强制措施、退回补充调查、初核证据问题、技术调查获取的证据、非法证据排除问题等方面具体阐述“程序二元、证据一体”。

团队律师通过参加本次论坛,了解了当前职务犯罪领域以及两法衔接方面的最新热点、难点问题,专业化技能有所提升,理论知识与实践操作进一步提高。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仍将不断打磨各项专业技能,力争为当事人提供更加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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