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溪乡关于进一步加强创建区
禁止散养家禽家畜管理的
通 告
为进一步推进文明城市创建,加强云溪集镇创建区环境卫生管理,根据《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规定,经云溪乡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在云溪乡创建区禁止散养家禽家畜。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在创建区:云溪村、胡山村范围内散养鸡、鸭、鹅、兔、牛、猪等家禽家畜;无人看管的散养家犬一律视为野犬,由有关部门按规定处置。
二、禁止在居民区、主要道路以及溪流周边圈养家禽家畜。
三、自本通告发布之日始,散养的家禽家畜和犬只所有人或管理人,应在8月10日前采取必要措施加强管理。
四、逾期不清理,云溪乡人民政府将会同相关执法部门依据《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实施处罚,并依法处理。
希望广大群众对禁止家禽家畜散养整治工作予以理解与支持。
特此通告!
衢江区云溪乡人民政府
8月3日
编辑:陈婷婷
文字:郑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