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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平县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实施办法》政策解读

时间:2024-06-30 06:1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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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平县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实施办法》政策解读

《永平县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实施办法》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07-19 来源:永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永平县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的指导意见》(云政办发〔〕1号)、《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改革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大政办通〔〕29号),制定了《永平县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自6月26日起施行。现对我县《实施办法》解读如下:

一、制定《实施办法》的背景

按照国家关于完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总体部署,全面改革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政策,将被征地农民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进一步健全参保缴费激励机制,积极引导被征地农民主动选择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切实解决被征地农民老有所养问题。云南省于1月3日出台了《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的指导意见》(云政办发〔〕1号),大理州于2月26日下发了《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改革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大政办通〔〕29号),对各县市改革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工作作了具体要求。相关部门认真开展调研,结合我县实际,拟制了我县《实施办法》,并经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县人大备案批准。

二、《实施办法》规范的主要内容

《实施办法》严格贯彻落实云政办发〔〕1号、大政办通〔〕29号文件规定,主要内容:

(一)参保范围指在我县行政区域内、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依法征收导致完全失去承包土地或征地后户人均承包土地面积不足0.3亩、征地时年满16周岁及以上的在册人员,承包土地指承包合同和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上的耕地面积,不含自留地、隐形耕地等其他土地。

(二)不纳入保障范围的有:被机关、事业单位招收录用为编制内的工作人员(含现役、转业军官)及离退休人员;随用人单位以职工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及退休人员;政府已组织移民安置或正在享受现金补助的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所涉及的被征地农民(移民);征地时户籍已迁出被征地行政区域(村民小组)外的人员;服刑期间的人员;征地时在校就读学生;未经依法征收土地导致失地的失地农民;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应当纳入参保补助范围的人员。

(三)符合规定条件的被征地农民,选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未年满60周岁的,在履行缴费义务后,每年享受1次1000元的参保缴费补助计入个人账户;参保人符合待遇领取条件时,累计享受的参保缴费补助仍未达到的,一次性补足至,并按照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计发办法核定待遇标准。已年满60周岁的,一次性享受的参保缴费补助,计入个人账户,按照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计发办法核定待遇标准,并与已领取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叠加享受。

(四)符合规定条件的被征地农民,选择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未达到待遇领取条件的,按照规定缴费并提供缴费凭证后,每年享受1次1000元的参保缴费补助;参保人符合待遇领取条件时,若参保缴费补助年限不足的,一次性补足至,并按照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计发办法核定待遇标准。

(五)《实施办法》实施时,已按原《永平县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试行)》(永平县人民政府公告第41号)规定参保的被征地农民,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关系一次性并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并终止其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关系。将个人缴费、享受的政府补贴视为个人账户累积资金,核定后的个人账户累积资金,全部记入个人账户,其中已年满60周岁的,扣除已领取的待遇总额。待遇标准按照原标准执行。已按原《永平县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试行)》(永平县人民政府公告第41号)规定参保的被征地农民,参保后又参加了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按原规定将其个人缴费一次性退还本人;不愿意并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经本人提出申请,终止原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将其原个人缴费(已领取待遇人员扣除已领取的待遇)一次性退还参保人。

(六)申请补助需提供《被征地农民调查表》《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补助申请表》、户口簿、身份证复印件各两份、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及土地征收协议。补助资格的认定由被征地农民向所在村(社区)提出申请,经乡镇、县级各职能部门审核复核并公示无异议后,给予兑补参保缴费补助。

(七)本办法实施前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需在本办法实施之日起6个月内申请办理相关手续。本办法实施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需在征地手续办结之日起6个月内申请办理参保缴费补助手续。因本人原因未在规定期限内申请办理相关手续的人员,视为自动放弃参保缴费补助权益。参保后户籍转移、招收为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等人员终止参保缴费补助。

(八)资金来源政府根据征收土地级别,每亩增收2万元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专项资金;政府在土地出让后,按照当年国有土地出让纯收益5%的标准提取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风险准备金。专项用于政府补助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九)建立工作协调机制,精心组织实施,加大政策宣传力度。为确保工作顺利实施,由政府牵头,村(社区)委员会、乡镇、自然资源局、农业农村局、财政局、公安局、人社局、发改局、审计局等部门参加的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协调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政策改革过渡期间的工作衔接。明确各部门职能职责,加强工作指导,积极协调配合,做好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改革完善工作。加大政策宣传力度,让社会各界能够多渠道、全方位了解改革的重要意义和具体措施,针对社会关注,及时解疑释惑,正确把握舆论导向,营造良好氛围,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切身利益。

(十)本办法有效期自6月26日起至2024年6月25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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