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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保补贴及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补贴办理须知

时间:2019-08-19 21:5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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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保补贴及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补贴办理须知

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保补贴及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补贴办理须知

按照铁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及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补贴发放工作的实施意见》(铁市人社发[]95号)以及《关于继续做好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及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补贴工作的通知》(铁市人社发[]68号)等相关文件要求,为了进一步做好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保补贴及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补贴工作,通知如下。

一、社会保险补贴对象

社会保险补贴对象包括我市城镇户籍的下列人员:①低保和低保边缘家庭成员;②处于失业状态的残疾人;③单亲抚养未成年人者;④登记失业人员中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内的人员(“4555”人员);⑤自谋职业的军队退役人员;⑥县以上(含县级)劳动模范;⑦军人配偶;⑧享受定期定量抚恤和生活补助的优抚对象;⑨烈属。

二、就业困难人员的认定

(一)申请

符合条件的就业困难人员应持本人身份证和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就业创业证》,代办人还需提供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到户籍所在地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提出申请,并填写《铁岭市就业困难人员认定表》,不同类别的就业困难人员还需分别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低保和低保边缘家庭成员需提供《低保证》、民政部门出具的低保边缘家庭证明材料;

2.处于失业状态的残疾人需提供《残疾人证》;

3.单亲抚养未成年人者需提供离婚或丧偶及抚养未成年子女证明材料;

4.“4555”中的原国有、集体企业人员需提供档案管理部门出具的档案记载出生日期证明材料,“4555”中以自由人身份缴费的女性,还需提供初次缴费证明;

5.自谋职业的退役军人需提供民政或退役军人事务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

6.县以上(含县级)劳动模范需提供劳模证;

7.军人配偶需提供配偶军人证、结婚证、部队出具的现役军人证明材料;

8.享受定期定量抚恤和生活补助的优抚对象需提供优抚证明;

9.烈属需提供烈属证。

(二)审核

1.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对初审合格的,公示三个工作日,无异议的在《铁岭市就业困难人员认定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并将材料上报街道(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对初审不合格的,应告知申请人。

2.街道(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对申请材料进行复核,对复核无异议的,在《铁岭市就业困难人员认定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并将材料上报所属县(市)区就业服务经办机构。

3.县(市)区就业服务经办机构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经审核无异议的,在《铁岭市就业困难人员认定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

三、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保补贴的申领

(一)补贴应具备条件

申领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我市城镇户籍;

2.被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

3.已实现灵活就业;

4.已在我市缴纳社会保险费。

(二)补贴办法

1.补贴标准

对就业困难人员实现灵活就业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其缴纳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的60%给予补贴(养老保险费缴费比例为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20%、基本医疗保险费缴费比例为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5%)。

符合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条件人员,可单独申请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补贴或基本医疗保险补贴。

2.补贴期限

社会保险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4555”人员可以延长至退休,最长不超过5年。

3.补贴方式

社会保险补贴实行“先缴后补”的办法,即享受补贴人员按照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后,在规定时间内提出申请,过期不予补贴。

4.办理时限

、、的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保补贴认定及补贴受理工作于12月31日截止。符合条件的就业困难人员于开展认定工作并于次年开展补贴申领工作。今后就业困难人员均当年认定,次年申领补贴。

5.停发补贴条件

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政策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停发存在下列情形相应月份的社会保险补贴,其余不存在下列情形的月份可继续发放:

(1)存在企业缴费的;

(2)缴费比例超过社平线的;

(3)户口迁出我市的;

(4)领取失业保险金的;

(5)享受公益性岗位政策的;

(6)不再符合就业困难人员条件的;

(7)其他不符合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政策情形的。

(三)补贴办理程序

1.个人申请

符合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政策人员,到户籍所在县(市)区就业服务经办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1)社会保险缴费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2)金融功能社会保障卡复印件;

(3)退休人员需提供《辽宁省城镇企业职工退休待遇审批表》复印件;

(4)医疗保险一次性补缴人员需提供《铁岭市医疗保险关系转退审批单》复印件;

(5)代办人需提供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审核

县(市)、区就业服务经办机构对申请材料分别进行初审、复审、审核,并将审核信息录入金保二期系统。

3.发放

县(市)、区就业服务经办机构审核通过后将补贴情况报送同级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审批通过后,通过银行将补贴资金发放到申请人社会保障卡。

四、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补贴

(一)补贴应具备条件

凡我市企业,当年新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及失业保险费的,可以申领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补贴。

(二)补贴办法

1.补贴标准

按照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企业缴纳的统筹部分给予全额社会保险补贴。

2.补贴期限

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补贴的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3.办理时限

、的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补贴须于12月31日前提交申请,逾期不再受理。今后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补贴须当年提交申请,条件符合即可发放补贴。

(三)社会保险补贴办理程序

1.符合条件的企业应在招用员工前要求员工到户籍所在地办理失业登记并提交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申请,企业每次招用就业困难人员都需填写《铁岭市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明细表》并到企业工商执照注册地就业服务经办机构备案。

在每年申请补贴时将明细表汇总结果填入《铁岭市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补贴汇总申报表》并提供如下材料;

(1)企业工商执照或信用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

(2)代办人身份证及企业出具的代办介绍信;

(3)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4)企业缴费明细原件及复印件;

(5)企业工资明细原件及复印件。

2.就业服务经办机构对申请企业提供的相关材料分别进行初审、复审、审核,并将审核信息录入金保二期系统;

3.就业服务经办机构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补贴资金。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对于本文件下发前、企业当年招用但未做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的员工,以招用前员工处于登记失业状态并具备就业困难人员身份为依据办理认定及补贴。

五、相关说明

申领各项补贴的人员或企业须承诺并确保提供的相关材料真实有效,当就业困难人员自身条件变化时应及时向当地经办机构报告。对于弄虚作假骗取、冒领社保补贴的人员和企业,应及时将违规所得退还相关部门并承担相关责任,对于情节严重的将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详情请拨打就业服务经办机构咨询电话:铁岭市:024-76215713;银州区:024-72888816;铁岭县:024-74852092;开发区:024-72690964;开原市:024-73626887; 清河区:024-72186039;昌图县:024-75814114;西丰县:024-77814809;调兵山市:024-768623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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