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徐明良,浙江省法律逻辑专业委员会副主任,浙江泰杭律师事务所律师、创始合伙人。
第一部分【刑案概要】
沈某工作1年后,公司支付了20万元工资报酬,并重签了3年的劳动合同,约定沈某一切工作成果及相关资料的所有权都属于公司。6个月后,沈某收到博士录取通知书,遂提出辞职,并主张半年的工资。而公司却认为,沈某负责的团队当年亏损,并且年中离职是主动放弃这10万元工资。
沈某主张工资不成,便私自带走几张软盘。公司多次让沈某进行工作移交都遭拒绝,因此造成经济损失达20多万元。此后,沈某申请了劳动仲裁:请求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支付10万元工资等。公司得知后决定向警方报案。
不久,检察机关对沈某提起了公诉,认为沈某为达到个人目的,将应属于公司所有的软盘私自带走以要挟公司,有破坏生产的主观故意,客观上已给公司正常生产造成损失,故沈某的行为已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
沈某的辩护律师在辩护词中则发表了如下辩护意见:
沈某没有破坏生产经营的主观故意,因此不构成犯罪。沈某拿走软盘并不是为了报复公司,否则,沈某就不会申请劳动仲裁。可见,沈某没有报复泄愤的目的。
沈某带走软盘是为解决纠纷时增加主动权,而并非是为破坏公司生产经营;一旦拿到应得报酬,沈某马上就会将软盘交还公司。
因此本案应属于民事纠纷范畴,而不构成犯罪。
法院最后对沈某作出了无罪判决。
第二部分【逻辑刑辩】
辩护律师的成功辩护,关键是运用了反证法与直言三段论等逻辑形式。
1、反证法就是首先提出与论题相反的一个假定,然后由该假定结合已知条件,得出一个与该假定相矛盾的论题,从而否定该假定。辩护律师在这里的证明过程为:
如果沈某有破坏生产经营故意,则他不会申请劳动仲裁;
他申请劳动仲裁;
所以,并非沈某有破坏生产经营故意。
2、直言三段论的第二格被称为“区别格”,辩护律师的证明过程为:
破坏生产经营罪有主观故意;
沈某没有主观故意;
因而,沈某不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
辩护律师的逻辑论证,严密、科学和有力,从而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最终还了我们的沈博士一个清白!
【作者简介】
徐明良,浙江省法律逻辑专业委员会副主任、浙江省逻辑学会常务理事,浙江省法理史研究会常务理事;浙江泰杭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
擅长逻辑、论辩、演讲,思路独特,出奇制胜,在长期的司法实践中逐步成为具有独创性的逻辑刑辩(论辩)律师;首次提出“逻辑刑辩”,主编的《审案的逻辑艺术》(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等作品产生了良好的社会反响。
联系电话:13575731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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