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滥用职权与玩忽职守中的罪与非罪

时间:2019-08-18 10:49: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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滥用职权与玩忽职守中的罪与非罪

众所周知,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正确地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而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故意逾越职权,违反法律决定、处理其无权决定、处理的事项,或者违反规定处理公务,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比较两罪的概念可以看出,二者在侵犯的客体、危害后果和主体上是基本相同的,但其犯罪客体、犯罪的客观方面和主观方面都是有区别的: 玩忽职守罪与滥用职权罪的区别

1、是主观方面不同。前者只能出于过失,而后者只能由故意构成。

2、是危害行为不完全相同。前者在客观上表现为职责义务,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行为,一般表现为不作为;后者则主要表现为违反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超越限度或者没有限度地履行职责的行为,一般表现为作为。

3、两罪侵犯的直接客体不同。滥用职权罪与玩忽职守罪均属于渎职罪,当然其同类客体也是“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但渎职罪中的各种具体犯罪,又有其自身的特殊性,这就必须研究各种罪的直接客体,这样才能准确地掌握该罪的本质属性,划清此罪与彼罪的界限。 简单言之就是:滥用职权罪的直接客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活动的正当性;玩忽职守罪的直接客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活动的勤政性。

4、滥用职权罪与玩忽职守罪立案标准的不同

玩忽职守罪的立案标准

1)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2人以上,或者重伤1人、轻伤3人以上,或者轻伤5人以上的;

2)、导致10人以上严重中毒的;

3)、造成个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1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

4)、造成公共财产或者法人、其他组织财产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2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

5)、虽未达到3、4两项数额标准,但3、4两项合计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或者合计直接经济损失不满20万元,但合计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

6)、造成公司、企业等单位停业、停产6个月以上,或者破产的;

7)、弄虚作假,不报、缓报、谎报或者授意、指使、强令他人不报、缓报、谎报情况,导致重特大事故危害结果继续、扩大,或者致使抢救、调查、处理工作延误的;

8)、严重损害国家声誉,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9)、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如正在防汛指挥部值班的领导人,夜间擅离职守去打麻将,没有及时发现险情并采取措施,致使河堤决口,造成人民生命、财产重大损失,便是一个适例。

滥用职权罪立案标准

1)、造成死亡人1以上,或者重伤2人以上,或者轻伤5人以上的;

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的;

3)、造成有关公司、企业等单位停产、严重亏损、破产的;

4)、严重损害国家声誉,或者赞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5)、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6)、徇私舞弊,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

7)、弄虚作假,不报、缓报、谎报或者授意、指使、强令他人不报、缓报、谎报情况,导致重特大事故危害结果继续、扩大,或者致使 抢救、调查、处理工作延误的;

8)、严重损害国家声誉,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9)、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如某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明知某施工单位技术力量差,工程质量不能保证,却轻信该施工单位会“增添设备、增加技术人员的承诺”,便滥用职权批准将工程交给该单位施工。后由于工程质量低劣,房屋倒塌,造成人员伤亡和重大经济损失。相反,如果行为人不知道该施工单位技术力量差,由于没有认真履行职责去审查,就盲目批准将工程交给该单位施工而发生重大事故,便是一种疏忽大意的过失。则构成玩忽职守罪。

关于渎职类犯罪中关联犯罪的问题

我们知道渎职犯罪与其他刑事犯罪往往具有对合性、共生性,比如放纵走私罪与走私罪,私放在押人员罪与脱逃罪,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与逃税罪,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等。如何认定关联犯罪的共同犯罪,是这类渎职犯罪司法处理当中较为突出的问题。

实践中对于负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放纵或者帮助他人实施犯罪活动能否构成关联犯罪的共犯.在阿种情况下构成关联犯罪的共犯,构成共犯的情况下如河适罔罪名等与不无疑闫:我们认为,对于渎职犯罪的共卫认定.首先,应当严格坚持只有共同故意犯罪才构成共同犯罪的刑法规定。典型的过失犯罪如玩忽职守罪等不存在认定共同犯罪的主观前提,但是,滥用职权类渎职犯罪完全有可能是故意犯罪,比如私放在押人员、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放纵走私等犯罪具有明显的犯罪故意。所以,渎职犯罪有无共犯不能一概而论,而是应当区分渎职犯罪的类型并根据主观内容进行具体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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