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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督促履行“违规冥币”监管职责的《检察建议书》 市监人员对检察机关有话要说!

时间:2022-05-31 10:0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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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督促履行“违规冥币”监管职责的《检察建议书》 市监人员对检察机关有话要说!

面对督促履行“违规冥币”监管职责的《检察建议书》,市场监管人员对检察机关有话要说!

因被检察机关认定怠于履行对生产、销售违规冥币的监管职责,清明节前夕,很多地方的市场监管部门收到了检察机关的《检察建议书》,被督促积极履行《人民币管理条例》赋予的法定职责。有的地方检察机关的上述做法还上了《检察日报》。

对检察机关为倡导文明祭祀新风尚而开展的违规冥币公益诉讼专项行动,笔者大力支持并为之点赞!但今天笔者要说的是,各地检察机关在公益诉讼专项行动中,将市场监管部门作为“主攻”方向,显然是找错了对象。

一、《人民币管理条例》就销售高仿人民币冥币的行为规定禁则和罚则了吗?没有!

《人民币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禁止下列损害人民币的行为:……(二)制作、仿制、买卖人民币图样;(三)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在宣传品、出版物或者其他商品上使用人民币图样;(四)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损害人民币的行为。前款人民币图样包括放大、缩小和同样大小的人民币图样。”

第四十三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四项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其他有关行政执法机关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其他有关行政执法机关应当销毁非法使用的人民币图样。”

第四十六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根据上述规定,

——市场监管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机关负责查处违反《人民币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四项规定的行为,即制作、仿制、买卖人民币图样的行为和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损害人民币的行为。

——人民银行负责查处违反《人民币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行为,即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在宣传品、出版物或者其他商品上使用人民币图样的行为。

首先,销售高仿人民币冥币≠销售人民币图样。按照《人民币图样使用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人民币图样是指中国人民银行发行的货币的完整图案或者局部图案。而按照新华汉语词典的解释,所谓“图案”,是指以结构整齐、匀称、调和为特点,由线条或颜色深浅等构成的花纹或图形。可见,人民币图样指的是人民币的“图案”“图形”,高仿人民币的冥币不是“人民币图样”,而是“非法使用了人民币图样的商品”。因此可以得出结论,销售高仿人民币冥币≠销售人民币图样。

其次,中国人民银行没有规定销售高仿人民币冥币行为属于“其他损害人民币的行为”。《人民币管理条例》实施以来,可以查询到的由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人民币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所指的“其他损害人民币的行为”,只有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在《关于严禁将人民币包装在商品中促销问题的函》(银办函[2001]140号)中提及的“将人民币包装在商品中促销的行为”,销售高仿人民币冥币行为并未被规定为“其他损害人民币的行为”。

因此,市场监管部门不能适用《人民币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项“禁止下列损害人民币的行为:……(二)制作、仿制、买卖人民币图样;……(四)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损害人民币的行为”的规定,对销售高仿人民币冥币行为进行定性处罚。

而人民银行负责查处的违反《人民币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行为,仅指在宣传品、出版物或者其他商品上非法使用人民币图样的行为,并不包括销售“非法使用了人民币图样的商品”的行为(《人民币图样使用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本办法所称使用人民币图样是指通过各种形式在宣传品、出版物或者其他商品上使用放大、缩小和同样大小人民币图样的行为”)。因此,人民银行也不能适用《人民币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禁止下列损害人民币的行为:……(三)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在宣传品、出版物或者其他商品上使用人民币图样;……”的规定,对销售高仿人民币冥币行为进行定性处罚。

综上,《人民币管理条例》就销售高仿人民币冥币的行为没有规定禁则和罚则,因此无论是市场监管部门,还是人民银行,都不能适用《人民币管理条例》对销售高仿人民币冥币行为进行定性处罚。

二、销售高仿人民币冥币的行为,应由人民银行依据《人民币图样使用管理办法》进行查处

10月15日,中国人民银行以〔〕第2号令发布《人民币图样使用管理办法》(下称《办法》),自11月15日起施行,原《人民币图样使用管理办法》同时废止。新《办法》的施行,可以说,在销售高仿人民币冥币的行为应由哪个部门监管以及如何监管的问题上,已经不该再有争议了。

《办法》第四条规定:“禁止在祭祀用品、生活用品、票券上使用人民币图样。”第十四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非法使用人民币图样的宣传品、出版物或者其他商品。……”第十六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中国人民银行或其分支机构给予警告,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处罚:……(二)违反本办法第四条,在祭祀用品、生活用品、票券上使用人民币图样的。……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由中国人民银行或其分支机构予以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根据上述规定,不论是在祭祀用品上使用人民币图样,还是销售非法使用人民币图样的祭祀用品,均由中国人民银行或其分支机构进行查处,市场监管部门无权查处。

三、市场监管部门应当配合民政部门适用《殡葬管理条例》对销售高仿人民币冥币行为进行监管

近年来,封建迷信殡葬用品花样翻新,除了传统的高仿人民币冥币之外,商家还开发出了各种外国版的冥币,比如“冥币版美元”“冥府法郎”等,甚至还开发出了各式各样的信用卡。但无论花样如何翻新,都摆脱不了其属于封建迷信殡葬用品的事实。而对封建迷信殡葬用品的监管,《殡葬管理条例》已有规定。

《殡葬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制造、销售封建迷信殡葬用品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没收,可以并处制造、销售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根据上述规定,对销售高仿人民币冥币等封建迷信殡葬用品的行为应当由民政部门会同市场监管部门查处。

需要注意的是,按照全国人大法工委关于“会同”的解释【全国人大法工委《立法技术规范(试行)(一)》(法工委发〔〕62号)20·1“会同”用于法律主体之间共同作出某种行为的情况。“会同”前面的主体是牵头者,“会同”后面的主体是参与者,双方需协商一致,共同制定、发布规范性文件或者作出其他行为】,作为执法“参与者”的市场监管部门是不能单独成为《殡葬管理条例》的执法主体的。执法实践中正确的做法应该是:由民政部门牵头、市场监管部门参与开展执法活动,需要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由民政部门、市场监管部门按照民政部门在前(上)、市场监管部门在后(下)的顺序共同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决定书文号应当使用民政部门的文号。

综上,在查处销售高仿人民币冥币违法行为这项工作上,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和民政部门是法定的“先锋军”,市场监管部门只是《殡葬管理条例》的执法“参与者”。因此,检察机关在制发检察建议时应准确把握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能主次颠倒。

诚然,相比人民银行和民政部门的强势,在一些地方,市场监管部门成了被“捏”顺了手的“软柿子”,通俗点说就是比较“好欺负”一些。但是,法律可不是软的,“法无授权不可为,法定职责必须为”的原则可是刚性的,丝毫含糊不得。

笔者说这些,并非是为市场监管部门推卸责任,而是为了更好地遵循和落实“法无授权不可为,法定职责必须为”。说句实在的,现在的市场监管部门,承担着数百部法律法规规章赋予的职责,真的“不在乎”(在乎也没用)再多出几项来。但关键是,你让我们干啥,我们得“有法可依”呀!在没有法律依据的情况下蛮干,那不是乱作为、滥用职权嘛!现在的问题是,让市场监管部门单独或牵头查处销售高仿人民币冥币违法行为,根本就“无法可依”呀!

如果哪一天法律法规真的把查处销售高仿人民币冥币违法行为的职权赋予市场监管部门了,那没说的,市场监管部门当然会“义不容辞”!

笔者建议,在法律法规没有把市场监管部门确定为“查处销售高仿人民币冥币违法行为”的独立或牵头执法主体之前,检察机关的检察建议还是转变一下方向吧!当然,作为法定的“执法参与者”,市场监管部门一定会积极做好相关配合工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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