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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拉特前旗法院宣判首例拒不执行判决 裁定案件

时间:2023-10-23 18:3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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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拉特前旗法院宣判首例拒不执行判决 裁定案件

近日,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首例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件,并进行宣判。被告人葛某某因拒不执行法院生效法律文书,被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

案情回顾

因马某某、石某、魏某、刘某某及被告人葛某某在陈某某承包的荒地上实施了开发耕种行为,6月14日,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判决马某某、石某、魏某、刘某某及被告人葛某某停止侵害,排除妨碍,并对侵占土地恢复原状。后马某某、石某、魏某、刘某某及被告人葛某某不服判决上诉至市中级人民法院。

10月8日,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陈某某于1月申请强制执行,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送达马某某、石某、魏某、刘某某及被告人葛某某,后马某某、石某、魏某、刘某某四人均对侵害土地恢复了原状,被告人葛某某拒不履行执行义务。

7月,乌拉特前旗公安局对被告人葛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立案侦查,并对被告人葛某某取保候审,其间被告人葛某某履行了大部分执行义务,将开挖的鱼池填平,侵占土地进行恢复。

依法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葛某某对人民法院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但拒不执行,无视法律权威,妨害人民法院的正常司法活动,情节严重,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告人葛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且履行了大部分执行义务,遂作出上述判决。

判决警示

疫情防控期间,前旗法院依法对首例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作出有罪判决,有力惩治了逃避执行、抗拒执行的犯罪行为,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了法律权威,对抗拒执行的人员起到强有力的震慑作用,进一步巩固“基本解决执行难”成果,为着力破解执行难题提供强有力的保障作用。

法官说法

12种情形构成拒执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的;

(二)担保人或者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或者转让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的;

(三)协助执行义务人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执行的;

(四)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通谋,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权妨害执行的;

(五)有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财产情况、违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令等拒不执行行为,经采取罚款或者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执行的;

(六)伪造、毁灭有关被执行人履行能力的重要证据,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他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妨碍人民法院查明被执行人财产情况的;

(七)拒不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票证或者拒不迁出房屋、退出土地的;

(八)与他人串通,通过虚假诉讼、虚假仲裁、虚假和解等方式妨害执行的;

(九)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执行人员进入执行现场或者聚众哄闹、冲击执行现场的;

(十)对执行人员进行侮辱、围攻、扣押、殴打的;

(十一)毁损、抢夺执行案件材料、执行公务车辆和其他执行器械、执行人员服装以及执行公务证件的;

(十二)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致使债权人遭受重大损失的。

前旗法院提醒广大被执行人

法网恢恢疏而不漏。任何藐视法律尊严、践踏法律权威的行为,必将受到法律严惩。被执行人不要心存侥幸,一意孤行,逃避或拒不执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否则将可能面临牢狱之灾。

来源: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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