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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山法院公开宣判一起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案件

时间:2022-12-13 07:5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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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山法院公开宣判一起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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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23日,常山法院对被告人陈某荣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进行公开宣判,一审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同时,组织了18名被执行人现场旁听庭审。

经审理查明,12月20日,周某德向方某忠借款40万元,被告人陈某荣为该笔借款提供担保。后周某德未按约还款,方某忠向本院起诉陈某荣要求其承担保证责任。本院审理后判决被告人陈某荣向方某忠归还借款40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律师费。方某忠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执行庭从被告人陈某荣账户扣得6.45万余元,并向陈某荣送达相应执行材料。

,周某德委托被告人陈某荣出售其位于常山县辉埠镇集镇上的房屋一套,并约定房屋出售价款除用于归还周某德欠杭州某资产管理公司的借款及一些必要的支出外,其余用于偿还方某忠的借款及被告人陈某荣因本案被法院执行的6.45万余元及因此产生的利息。被告人陈某荣与江某华签订《房屋转让合同》,江某华共支付陈某荣30.8万元,扣除必要的开支外,尚余14.8万余元。但直至案发前,被告人陈某荣未按约定将上述款项用于履行法院已判决但未履行的债务。

另查明,被告人陈某荣因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在本院被立案执行的标的金额达432万余元。

常山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荣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关于被告人犯罪金额的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荣代周某德出售房产所得的价款,扣除必要的开支后尚余14.8万余元,该款项应当用于履行法院已生效的判决、裁定确定的债务。被告人案发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本院结合案件的社会危害性和犯罪性质等因素作出上述判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普法知识:什么是“拒执罪”?

拒执罪,刑法上的学名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是指对人民法院已生效的有给付内容的判决、裁定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在有履行能力并且能够履行的情况下,拒不履行,情节严重的行为。

法官说法:

法律不是儿戏,法院的判决、裁定生效后,当事人必须自觉履行,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法院裁判,是对抗国家法律、破坏法律秩序的犯罪行为,不仅侵害了案件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危害社会诚信体系的建设,更侵害了法律的尊严。拒执犯罪藐视法律权威所产生的社会危害性不容轻视。希望有执行能力而拒不执行的当事人,不要心存侥幸,以身试法,否则,必将受到法律的惩罚。

来源:常山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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