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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童阅读推广人”跌落神坛给我们的警示

时间:2022-07-23 18:3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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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童阅读推广人”跌落神坛给我们的警示

曾经在众人眼中,资深“儿童阅读推广人”胡红梅是“读书量大、从教经验丰富、非常勤奋”的深圳名师,是全国儿童公益阅读领域的领头人,而近来因“涉嫌抄袭学术不端”事件,她几乎在一夜之间跌落神坛。3月6日,深圳龙岗区教育局对胡红梅作出撤销其如意小学副校长职务,调离教学岗位的处理决定。(3月16日《中国青年报》)

一个在深圳乃至全国教育界颇有名气的名师,一夜之间走下神坛,殊为可惜,教训是发人深省的。实事求是地说,胡红梅在全民阅读推广方面确实作出了一些贡献,她编写了很多教材,获得了众多耀眼的头衔,可是纵观胡红梅的成名历程,她只是一个阅读的推广人,而不是一个原创者。她的失败在于,她把读书的推广传播当成了创作,无所顾忌地把别人的艰苦劳动当成自己的著述,这就不可避免地滑向“抄袭门”。

公允地说,环顾当下编著阅读类书籍,已经发现和尚未发现的一些疑似抄袭案例还是不乏其例的。阅读教材中的内容高度相似或重合,这在教育行当已经见怪不怪。在教材的编写中,你抄我,我抄你,最后都弄不清到底是谁先抄了谁的了。也就是说,类似阅读与理解方面的教材编写客观上存在抄袭的可能性。因此,撰写中小学生基础阅读书目导赏这类东西本身存在较大风险。

存在较大风险并不是不能涉足。问题在于必须规避风险,避免触碰抄袭的底线。别人创作的精华部分不是不可以拿来,前提是不能把别人呕心沥血的创作变成自己的成果,成为地地道道的不捞而获的剽窃者。其实,为了避免侵权行为,办法也是有的,比如学界采用的“注释”“参考文献”,比如出版上“编著”“编写”的使用。我国《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明文规定,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这条规定的约束条款为:仅限学校课堂教学,不能超出这个范围;要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不得出版发行。依此对照,胡红梅的疯狂出版实在是走得太远了。在这方面,我们需要向古人蒲松龄学习。博采民间传闻,朋友口述异闻或邮筒相寄,乃是《聊斋志异》材料的重要来源之一。蒲松龄在搜集、整理、加工这些故事中,为记朋友赞助之功,习惯于在篇末记下故事的具体来源,譬如:“《侯静山》是高念东所述”。此举不仅可以看出蒲松龄对朋友、对文学口述者的尊重,也折射出蒲松龄朴素的原始的著作权意识。

当然,除了教育者要专心研发课程,增强守法意识外,出版者也要反思。那些所谓资深“儿童阅读推广人”的抄袭、剽窃著述能够大行其道,与教育领域阅读书的过度商业化和出版社的监管缺失不无关系。这也是需要我们加以警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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