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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大连:纵容朋友酒驾 坐在副驾驶的他也被判刑一个月!

时间:2023-05-12 12:00: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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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大连:纵容朋友酒驾 坐在副驾驶的他也被判刑一个月!

酒驾要判刑,这个法律常识路人皆知。而纵容朋友酒驾也可能触犯法律,您知道吗?9月,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了一起危险驾驶案——男子杨某和朋友张某一起喝酒后,还把自己的私家车交给张某驾驶并同车随行,导致张某醉驾撞伤一名走人行横道过马路的行人。张某被判刑后,杨某也因危险驾驶罪被判刑一个月。

1981年出生的杨某是大连百年人寿员工,研究生文化。

10月10日晚6点30分,杨某和其朋友张某、周某等人在大连市中山区青云街一心烤肉店吃饭并喝了酒,饭后杨某明知张某已喝酒,仍将自己的私家车交给张某驾驶并同车随行,张某驾车去中山大酒店途中,当行驶至中山区解放路中医院路段时发生交通事故,在人行横道内撞伤行人,张某驾车和杨某一起将伤者送至中医院救治。到达中医院后,张某在医院等候,杨某则离开中医院。

交警赶到后,电话传讯杨某。杨某又乘坐代驾司机驾驶的肇事车辆来到中山,民警将其带到大连大学附属中山医院提取血样。经检验,杨某体内血液内酒精含量为139.05mg/100ml,张某体内血液内酒精含量为256.31g/100ml。

12月4日,张某因犯危险驾驶罪被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杨某也因纵容他人醉驾被送上法院。中山区法院一审此案认为,杨某明知张某饮酒而提供车辆,放任张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扰乱社会管理秩序,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杨某及其律师辩解称,“杨某对张某开车进行了劝阻,没有放任其醉酒开车”,法院不予采信。中山区法院一审判处杨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杨某不服上诉,称自己与周某多次劝阻张某,但张某未听劝阻,其没有放任张某酒后驾驶机动车,不构成共同犯罪;其积极配合被害人治疗,得到被害人及其家属谅解,请求对其免予刑事处罚。其律师则声称,杨某与代驾交谈时车钥匙被张某拿走并启动车子,其并未注意到张某的行为并快速做出判断,其对张某进行了劝阻,但张某并未理会,其劝阻无效后只能被迫坐在副驾驶座位,杨某没有指使或唆使张某醉酒驾驶,张某的行为已超出杨某的意愿。且杨某构成自首;其积极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犯罪情节轻微,应免予刑事处罚。

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此案认为,杨某明知他人饮酒后不得驾驶机动车,仍将自己所有的机动车交由他人在道路上驾驶,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杨某、张某、周某均于案发后做过多次笔录,杨某供述“本来打算叫代驾,张某要开车,其将车钥匙交给张某,让他开了,没用代驾”;周某证明“其最后从饭店出来,看见张某和杨某坐在车上,张某要开车,杨某没说话,其便上车了”;张某证明“其决定开车,向杨某要的车钥匙”;足以证明杨某主观上放任他人实施危险驾驶行为,客观上为他人危险驾驶提供了犯罪工具,其对危险驾驶负有直接责任,与驾车人共同构成危险驾驶罪。近日市中院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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