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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杭州市普惠性民办学前教育机构认定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时间:2018-06-25 12:24: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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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杭州市普惠性民办学前教育机构认定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区、县(市)教育局(社发局)、财政局、物价局:

为加快学前教育发展,合理配置学前教育资源,建立和完善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公民办并举的办园体制,鼓励、引导民办学前教育机构向社会提供公益性、普惠性的学前教育服务,进一步推进普惠性民办学前教育机构健康规范发展,提升办园质量,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和市物价局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杭州市普惠性民办学前教育机构认定和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杭州市教育局杭州市财政局杭州市物价局

12月19日

《杭州市普惠性民办学前教育机构认定和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为进一步强化政府发展学前教育责任,引导和支持民办学前教育机构提供普惠性服务,促进我市学前教育均衡优质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浙江省学前教育条例》《杭州市学前教育促进条例》等法规政策,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概念定义)本办法所称普惠性民办学前教育机构是指由教育行政部门认定的、非营利的、面向大众提供服务、按等级收费的民办学前教育机构。

普惠性民办学前教育机构的等级认定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发布机构)普惠性民办学前教育机构(以下均指幼儿园),由所在地的区、县(市)教育行政部门认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章申报与认定

第四条(认定条件)普惠性民办学前教育机构除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外,还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办学。经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并取得《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按教育行政部门核定规模招生,办园行为规范,上年度年检合格,达到省三级幼儿园标准及以上。

(二)科学保教。严格按照教育部颁发的《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3—6岁儿童学习与发展指南(试行)》等有关规定办园,合理安排幼儿生活作息时间,科学开展保育教育活动,办园条件、设施设备、人员配备等达到《浙江省幼儿园等级评定标准》三级幼儿园及以上要求。

(三)规范管理。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法人产权明晰,所有资产由幼儿园依法管理和使用。建立健全财务独立核算制度,依法依规进行年度财务审计。保教费收入存入单位基本账户,委托银行代发教职工薪酬。

第五条(申报形式)实行普惠性民办学前教育机构自愿申报认定制度。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第一款和第四条规定条件的幼儿园,可向所在地的区、县(市)教育行政部门提出认定申请。

第六条(认定程序)

1.初审。区、县(市)教育行政部门应在每年3月31日前完成辖区内普惠性民办学前教育机构的初步审核。

2.公示。经初审的幼儿园名单应在4月初通过区、县(市)政府(管委会)门户网站教育行政部门信息栏目进行不少于5天的公示,接受家长和社会监督。

3.复核。公示有异议的,区、县(市)教育行政部门应进行复核。

4.公布。复核后,由区、县(市)教育行政部门于4月底前发文认定普惠性民办学前教育机构名单,并在其官网等媒体予以公开。

第七条(协议授匾)区、县(市)教育行政部门应与经认定的普惠性民办学前教育机构签订《普惠性民办学前教育机构办学协议书》一式三份,分别由幼儿园和区、县(市)教育行政部门及幼儿园所在地乡镇(街道)备存。

前款规定的协议,应当就双方权利(力)义务、监督检查、陈述申辩、违约责任和撤销认定等事项作出明确规定。

区、县(市)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制作“普惠性民办学前教育机构”牌匾并授予经认定的幼儿园,幼儿园应在园门口等醒目位置悬挂。

第三章政策保障

第八条(县级扶持)区、县(市)要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杭州市学前教育促进条例》《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民办教育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试行)》(杭政函〔〕21号)等法规政策,落实并完善公共财政扶持奖励政策,相关补助经费要重点向普惠性民办学前教育机构倾斜。对经审核认定的普惠性民办学前教育机构,经考核后,除享受民办教育补助政策外,各区、县(市)要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对其生均办园成本和收费的差额按普惠性民办学前教育机构符合条件的学籍人数给予补助,并列入同级财政预算,支持鼓励普惠性民办学前教育机构健康发展。具体扶持补助办法由各地根据实际制定。

第九条(市级扶持)市财政、教育部门要按照《杭州市市级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杭财教〔〕1号)、《杭州市市管民办学校生均经费补助核评细则》和《杭州市对区、县(市)民办教育专项资金补助核评细则》(杭教办〔〕11号)等相关规定,对区、县(市)民办教育(含普惠性民办学前教育机构)发展进行核评,结果作为市级公共财政对区、县(市)民办教育发展专项扶持的重要依据。

第十条(师资扶持)市和区、县(市)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大对普惠性民办学前教育机构管理人员和师资队伍的培训力度,加强保教业务指导。组织园长、骨干教师等从业人员培训,可对普惠性民办学前教育机构优先安排。

鼓励公办等级幼儿园通过结对帮扶、双向派遣、集团化运作等形式,加强对普惠性民办学前教育机构骨干教师队伍的帮扶,进一步提高普惠性民办学前教育机构的管理水平和保教质量。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评定时限)区、县(市)教育行政部门每年组织一次对普惠性民办学前教育机构的认定,认定后有效期为三年。

第十二条(日常监管)区、县(市)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普惠性民办学前教育机构的监管和指导,实行动态管理,并建立普惠性民办学前教育机构管理档案,健全管理制度。

第十三条(财务管理)普惠性民办学前教育机构应建立健全年度财务会计决算报告制度,建立健全保教费、政府专项补助经费使用管理的内控制度和监督机制,确保扶持资金专款专用和安全有效使用

第十四条(安全管理)区、县(市)教育行政部门要落实对普惠性民办学前教育机构的安全管理职责,确保园舍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建设符合国家和省、市标准;指导普惠性民办学前教育机构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机制,建立安全管理组织机构和配备安全保卫人员,并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

第十五条(风险防范)区、县(市)教育行政部门要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建立针对普惠性民办学前教育机构的风险预警机制、风险处置机制,并按相关规定监督普惠性民办学前教育机构建立风险防范机制。

第十六条(督导评估)区、县(市)教育行政部门应定期或不定期对辖区普惠性民办学前教育机构办学情况进行督导评估。专项督导评估结果和年度检查情况应作为财政经费扶持、招生计划等下达的重要依据。

第十七条(违约处理)对普惠性民办学前教育机构未履行本办法第七条所规定之协议的,区、县(市)教育行政部门应责令其整改,经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或情节严重的,应依法采取措施,可按本办法和协议约定撤销原普惠性民办学前教育机构认定结果,并停拨相应年度的财政补助经费。

第十八条(信用管理)申报普惠性民办学前教育机构有弄虚作假行为并查实的,由市或者区、县(市)教育行政部门予以通报批评,2年内暂停其申报普惠性民办学前教育机构资格,并按“信用杭州”建设规定纳入信用“黑名单”管理。

第十九条(经费用途及违规处理)普惠性民办学前教育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用途规范使用补助经费。补助经费主要用于提高教职工待遇、改善办园条件、教师培训等,不得用于顶抵举办者办园投入、回报举办者、清偿债务、支付捐款、赞助投资、支付罚款等用途。

普惠性民办学前教育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或区、县(市)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本办法和协议的规定予以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并视情节轻重,予以缓拨、停拨或收回补助经费、撤销普惠性民办学前教育机构认定结果等;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查实有弄虚作假行为或违规使用补助经费的;

(二)保育教育的内容、方法违背儿童成长规律,严重损害儿童身心健康的,存在体罚或变相体罚现象的;

(三)组织在园儿童参加商业性活动的;

(四)园所环境和设施设备陈旧,且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

(五)未严格执行财务制度,存在乱收费(包括收取或变相收取与入园挂钩的赞助费等费用)、克扣幼儿伙食费等行为并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

(六)管理疏漏,家长投诉较多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七)存在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第二十条(自愿退出)幼儿园举办者自愿退出普惠性民办学前教育机构的,须提前一年向区、县(市)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退出后保教费收取按照物价主管部门相关规定执行,并妥善做好后续工作。

区、县(市)教育行政部门应及时受理普惠性民办学前教育机构的退出申请,并委托专业机构对其接受政府补助经费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计。

经审核同意退出的,区、县(市)教育行政部门应及时撤销普惠性民办学前教育机构认定资格,并通过官网等媒体向社会公布。在专项审计中发现有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应同时按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杭州市教育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1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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