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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健康脱贫综合医疗保障实施细则发布

时间:2020-03-21 10:1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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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健康脱贫综合医疗保障实施细则发布

中安在线讯 据安徽商报消息继去年发布健康脱贫工程相关实施意见后,日前,我省健康脱贫综合医疗保障实施细则正式出台。除进一步确定针对贫困人口的“180”补充医保及取消住院预付金等保障措施外,细则还规定医院提供自费药品或者医疗项目时,必须书面通知患者,不合规用药不纳入医保报销,医院违规用药需要自己埋单。

细则提到的健康脱贫综合医疗保障的对象为截至底由扶贫部门确认的全省建档立卡农村贫困人口,已脱贫的人口按规定在一定时期内继续享受政府兜底保障政策。贫困人口通过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两免两降四提高”等综合补偿后,在县域内就诊个人年度自付费用不超过0.3万元,在市级医疗机构就诊个人年度自付费用不超过0.5万元,在省级医疗机构就诊个人年度自付费用不超过1万元,剩余合规医药费用实行政府兜底保障。贫困慢性病患者1个年度内门诊医药费用,经“三保障一兜底”补偿后,剩余合规医药费用(包括限额内、限额外自付费用等)由补充医保再报销80%,即“180”补充医保。

细则还明确,贫困人口在省内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取消住院预付金、降低起付线,提高报销比例,并实行先诊疗后付费,个人只需交纳自付部分,其他费用由医疗机构与医保经办机构按规定结算。定点医疗机构不得擅自使用和提供自费药品、医用材料和诊疗项目;如确需使用目录外药品、材料和非医保检查、诊疗项目,应事先书面告知贫困患者本人或其家属,由其签字同意,所发生的非合规费用由患者自付,不纳入综合医保报销范围。未征得患者同意的非合规费用支出由医疗机构自行承担。同时,贫困人口住院治疗全部纳入临床路径管理,实行按病种付费。因医疗机构截留病人或无故拖延治疗时间,不合理检查、施治、用药等导致的过度医疗而发生的医药费用,由医疗机构承担,不纳入综合医保范围,情节严重的取消基本医保定点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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