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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出台创新型产业项目用地管理办法 进一步规范用地管理工作 促进创新型产业健康发展

时间:2019-09-18 19:0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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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出台创新型产业项目用地管理办法  进一步规范用地管理工作 促进创新型产业健康发展

为规范我市创新型产业项目用地管理工作,以更有竞争力的用地条件促进创新型产业持续健康发展,市政府近日印发实施《南宁市创新型产业项目用地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有效期两年。《暂行办法》对创新型产业的用地管理、规划建设管理、产权登记管理、监督管理等内容进行了明确规定,是我市大力发展创新型产业、加快产业转型升级的重要举措,将进一步规范我市创新型产业项目用地管理工作,推动南宁市创新型产业持续健康发展。

划定区域试点

涉及重大创新型产业项目实行“一事一议”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动南宁市创新型产业持续健康发展,6月,市发展改革委牵头组织市自然资源局、工信局等部门启动了创新型产业用地政策的研究工作。经过历时2年的反复酝酿,并多次征求有关县区、开发区和部门意见,不断完善政策构架,不断突破现有政策障碍,最终完成了《暂行办法》。

“《暂行办法》明确了创新型产业对象,生产性服务业、信息服务业以及其他具有创新创意、专业化程度高、知识密集特征的现代产业为创新型产业,并针对各类都提出了具体的细分行业。”市发展改革委负责人介绍,《暂行办法》还提出了创新型产业适用范围,即:南宁市城区(开发区)在本辖区划出一定区域作为创新型产业项目用地试点,原则上每个城区试点区域面积不超过50亩,南宁高新区、南宁经开区、广西—东盟经开区、广西自贸试验区南宁片区试点区域面积分别不超过200亩,若试点面积供应完毕且已建项目经评估效果较好,可向市人民政府申请增加。涉及重大创新型产业项目需要增加试点用地面积的,实行“一事一议”。

《暂行办法》要求,创新型产业项目用地应选址在规划工业用地、物流仓储用地或科研用地上。创新型产业项目用地土地出让(或租赁)价格以工业用地价格为基准,按工业用地地价评估价的1.5倍修正后评估确定。

实行认定准入

多部门对符合条件的创新型产业项目进行审核

据了解,《暂行办法》重点支持企业建设研发型总部,专业运营商、市属和城区(开发区)所属国有平台公司开发建设的创新型产业项目,利用中心城(镇区)空闲或低效用地开发建设的创新型产业项目等三类创新型产业项目。

“创新型产业项目将实行认定准入,由城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五象新区管委会组织辖区内的发改、自然资源、经信、科技等部门对项目进行审核认定,并出具项目是否属于我市重点发展的创新型产业项目的认定意见,同时抄报市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局、科技局、工信局备案。”市发展改革委负责人说。

创新型产业项目需要符合哪些准入条件?《暂行办法》提出,对于专业运营商、城区(开发区)所属国有平台公司开发建设创新型产业项目,中心城或镇区低效用地建设项目,均要求达产后,年亩均产值(营业收入)不低于2000万元,年亩均税收不低于50万元。对于企业建设研发型总部,要求达产后,年产值(营业收入)10亿元以上,年税收不低于500万元,年研究与实验发展经费投入占营业收入比重不低于3%。

严格管理要求

违规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将被追责

《暂行办法》对创新型产业项目的管理提出了严格的要求。针对创新型产业项目履约监管,提出要通过签订创新型产业项目投资建设履约监管协议加强监管。创新型产业项目业务用房购买人必须为从事创新型产业的企业或机构,业务用房购买人需先通过资格审核,再与项目业主、城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或五象新区管委会)签订三方协议。城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五象新区管委会将定期或不定期核查项目及企业情况,市发展改革委也会组织有关部门进行项目抽查。

此外,我市将对违规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将创新型产业用地(用房)用于发展生活性服务业(如商业、宾馆、餐饮、娱乐、休闲、会所和消费品维修等)的行为,按项目投资建设履约监管协议书和土地出让(租赁)合同追究项目业主的违约责任并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期间涉及相关费用和经营损失由项目业主自行承担。对于其他违法违规问题,由相关部门依法依规处理。对于企业失信行为,纳入南宁市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列入企业信用记录和信用档案,由相关部门依法依规实施信用惩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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