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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公共数据开放管理办法》10月1日正式施行 将进一步规范公共数据开放工作

时间:2020-12-28 03:0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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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公共数据开放管理办法》10月1日正式施行 将进一步规范公共数据开放工作

大众网·海报新闻 记者 王熠 青岛报道

为规范公共数据开放,加速推进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充分挖掘公共数据潜在价值,提升政府治理能力和公共服务水平,促进经济社会发展,青岛市制定了《青岛市公共数据开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今年10月1日正式施行。

青岛市大数据局局长崔卫东表示,公共数据是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撑性、战略性资源,公共数据开放是提升政府管理水平、推进政务公开、保障社会民生、促进经济发展的重要举措。青岛市高度重视公共数据开放工作,开始研究,率先在全省建立了公共数据开放网站,供社会各界下载和使用公共数据。截至目前,已开放了3000个数据集,约2000余万条数据,有力推动了数据开放和开发利用。

《办法》分五章共十八条,从总则、开放利用、多元开放、监督保障及附则五部分对公共数据开放工作进行了规范。

一是明确了公共数据开放的管理体制。一是基本原则方面,确立了“开放为常态、不开放为例外,统筹管理、分级分类,需求导向、合规应用,安全可控、评价监督”的原则。二是开放主体方面,明确了不仅包括各级行政机关,还包括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以及邮政、通信、水务、电力、燃气、热力、公共交通、铁路等公共事业运营单位。三是职责分工方面,明晰了各级大数据工作主管部门、各数据开放主体在数据开放、安全管理等方面的职责,并要求数据开放主体建立专人专岗管理制度,由专人负责数据开放工作。四是安全管理方面,明确了各方严格落实各项安全管理要求,切实保护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防止公共数据被非法获取或者不当利用。

二是推进公共数据精准化开放。首次提出分级分类开放,对开放数据进行标准化、精细化管理,进一步扩大数据开放范围,提升开放数据质量。打破原有开放类和非开放类简单的分类方式,将数据分为无条件开放、有条件开放、非开放3类。对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开放,开放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或者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开放后会对第三方合法利益造成损害的公共数据,列入非开放类;将对数据安全和处理能力要求较高或者需要按照特定条件提供给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公共数据列入有条件开放类;其他公共数据列入无条件开放类,进一步满足社会需求。

三是鼓励数据开发利用与加强行为监管并重。鼓励社会各方在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开展多种形式的公共数据利用活动。同时,对数据开放方式、使用监管、申请流程及数据纠错机制进行了规范。如,针对有条件开放数据,将对数据使用主体数据开发、安全保障等能力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签订数据使用协议,并进行全流程跟踪服务和监督,对不当行为采取限制、取消权限等相应措施。

四是打造多元数据开放和融合应用新格局。公共数据仅是数据资源的一部分,与工业互联网数据、商业数据等社会数据融合应用,将会发挥更大价值。青岛市着力构建多元数据生态体系,鼓励企业、行业协会等单位依法开放自有数据,促进公共数据和非公共数据融合应用,推动建立合法合规、安全有序的数据交易机制。同时,还将通过产业政策引导、社会资本引入、应用模式创新、数据服务推荐等方式,推动政产学研金服用协同发展,营造良好开放氛围。

崔卫东介绍,公共数据开放是一项创新性、探索性工作,需要在实践中持续优化。下一步,青岛市将加强组织协调,制定和细化各项制度规范,出台公共数据分级分类指南,加强公共数据开放精细化管理;建立和完善可持续的公共数据开放长效机制,加强与社会需求衔接,扩大公共数据开放范围,优先开放与民生紧密相关、社会迫切需要、行业增值潜力显著和产业战略意义重大的高价值公共数据;强化技术支撑,建立完善公共数据服务平台,提升公共数据质量,构建公共数据开放应用生态,推动《办法》落地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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