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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防控 株洲行动︱炎陵通报16起口罩违法案件

时间:2018-11-25 06:3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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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防控 株洲行动︱炎陵通报16起口罩违法案件

湖南日报·新湖南客户端2月13日讯(通讯员 张和生)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炎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以高压态势严厉打击口罩等防护用品违法行为。近期,查处了一批口罩涉嫌违法案件,现通报如下:

1、炎陵县东杏堂杏林药店天福店、地福店、人福店、和福店销售口罩不如实提供价格监督检查资料违法案

1月24-31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陆续接到27起群众投诉和举报称东杏堂杏林药店天福店、地福店、人福店、和福店销售的一次性口罩涨价到5元/个,N90口罩30元/个,是否哄抬物价行为。县市场监管局立即派执法人员前往以上四个药店进行现场检查。通过多方调查核实,该杏林药店的天福店、地福店、人福店、和福店,均采取不入电脑记账,不刷医保卡,现金收款,不留任何经营记录痕迹,自述销售800个一次性口罩,声称没有任何进货手续且提供虚假的价格监督检查资料给执法人员。该店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构成不如实提供价格监督检查所需资料的价格违法行为,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四十条规定,拟对杏林药店天福店、地福店、人福店、和福店分别处以罚款20000元、3000元、3000元、10000元的行政处罚。

2、炎陵县康复医疗器械有限公司销售口罩不如实提供价格监督检查资料违法案

1月24-31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先后接到7起群众投诉和举报称康复医疗器械有限公司销售N90口罩30元/个,是否乱涨价请求处理,经执法人员现场调查核实,该公司销售N90口罩1500个无法提供价格监督检查所需的相关账簿和进货票据,该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构成不如实提供价格监督检查所需资料的价格违法行为,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四十条规定,拟对该公司价格行为处以2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3、炎陵县华景堂大药房喜乐康店不按规定明码标价销售口罩案

1月27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群众举报称华景堂大药房喜乐康店销售一次性口罩,每个5元,认为过高,要求有关部门管一管。1月28日执法人员驱车前往水口镇对该药店进行核实。经查,该药店将475个一次性口罩摆放货柜上,没有标注口罩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等情况,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规定,构成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的价格违法行为,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规定,拟对该药店的价格违法行为处以2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4、炎陵县百惠大药房不按规定明码标价销售口罩案

1月27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群众举报称百惠大药房销售一次性口罩,60元一包,一包10个,认为价格过高。当即执法人员前往该药店进行调查。经查核实,该药房将销售的35包一次性口罩陈列在收银台旁边的货柜上,没有使用药房正式的标价签来标注口罩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等情况,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规定,构成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的价格违法行为,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规定,拟对该药店的价格违法行为处以2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5、炎陵县人民药店不按规定明码标价销售口罩案

1月28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群众投诉称人民药店销售一次性口罩涨价5元/个的要求处理后,执法人员随即对该药店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实该药店将一次性口罩摆放在收银台旁边,没有使用标价签标注口罩价格进行销售,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规定,构成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的价格违法行为,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规定,拟对该药店的价格违法行为处以3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6、炎陵县天天康大药房十都园康店不按规定明码标价销售口罩案

1月28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群众举报称天天康大药房十都园康店销售5元一个的一次性口罩,是不是哄抬物价。1月29日,执法人员驱车三十多公里到达十都镇对该药房进行调查。经查实,该药房销售的400个一次性口罩摆放在收银台货架上,没有使用标价签标注口罩价格,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规定,构成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的价格违法行为,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规定,拟对该药房的价格违法行为处以2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7、炎陵县天天康大药房仁康店不按规定明码标价销售口罩案

1月29日下午,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群众投诉称天天康大药房仁康店销售5元一个的一次性口罩,是否合理。当日下班前,执法人员上门对该药店进行核实。经查,该药店将100个一次性口罩摆放在收银台下,顾客进门问有没有口罩卖,收银员才会拿出来卖,没有使用标价签标注口罩价格,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规定,构成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的价格违法行为,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规定,拟对该药店的价格违法行为处以2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8、炎陵县天天康大药房策源店不按规定明码标价销售口罩案

2月1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群众和网民投诉称天天康大药房策源店销售4元一个的一次性口罩,感觉有点贵。2月2日,执法人员驱车四十公里前往策源乡对该药店进行调查。经查实,该药店在其朋友圈和店里销售的150个爱博牌一次性口罩,没有使用标价签标注口罩价格,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规定,构成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的价格违法行为,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规定,拟对该药店的价格违法行为处以1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9、炎陵县何生特价批发超市不按规定明码标价销售口罩案

2月3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接到消费者的投诉,称何生特价批发超市销售未明码标价口罩,我局执法人员立即对何生特价批发超市进行现场检查。经查,该超市销售3M 9002 KN90口罩100个未明码标价。该超市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之规定。我局拟对该案处3000元罚款。

10、炎陵县家聚福超市销售“三无”口罩产品案

2月4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消费者投诉,反映垄溪乡家聚福超市销售无厂名、厂址、中文标识的一次性口罩。接到举报后,我局执法人员第一时间赶到该店现场核查。经查,该超市正在销售的一次性口罩产品无中文标识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家、厂址等标签信息,属“三无”产品且未明码标价,该超市已销售上述“三无”一次性口罩产品共50只,单价3.5元,共计175元,该超市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之规定。我局拟对该案处2000元罚款。

11、炎陵县益家百货销售“三无”口罩产品案

1月30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消费者投诉,反映益家百货销售无厂名、厂址、中文标识的一次性口罩。接到举报后,我局执法人员到该店现场核查。经查,该店销售的一次性口罩无中文标识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家、厂址等标签信息,属“三无”产品且未明码标价,该店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之规定。我局拟对该案处2000元罚款。

12、炎陵县百姓大药房神峰店销售“三无”口罩产品案

2月4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消费者投诉,反映百姓大药房神峰店销售无厂名、厂址、中文标识的一次性口罩。接到举报后,我局执法人员第一时间赶往鹿原镇对该店进行现场核查。经查,该店销售的一次性口罩产品无中文标识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家、厂址等标签信息,属“三无”产品且未明码标价,该药店已销售上述“三无”一次性口罩产品共60只,单价4元,共计240元,该药店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之规定。我局拟对该案处2000元罚款。

13、炎陵县炎帝大药房销售“三无”口罩产品案

2月5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消费者举报,反映炎帝大药房销售无厂名、厂址、中文标识的一次性口罩。接到举报后,我局执法人员第一时间赶到该药房进行现场核查。经查,该药店销售的一次性口罩产品无中文标识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家、厂址等标签信息,属“三无”产品且未明码标价,该药店已销售上述“三无”一次性口罩产品共20只,单价2.5元,共计50元,该药店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和《中 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之规定。我局拟对该案处200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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