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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蓥市人民政府发布《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时间:2019-05-24 16:4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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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蓥市人民政府发布《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日前,华蓥市人民政府发布《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禁止在华蓥城市建成区和华蓥城市建成区外的一些地点燃放所有烟花爆竹及孔明灯。

华蓥市人民政府

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为防治大气污染,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保障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就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燃放范围:

(一)华蓥城市建成区。

(二)华蓥城市建成区外的下列地点:

1.山林、园林、绿地、水源地等生态保护区和重点防火区域;

2.铁路线路、高速公路、输变电、通信、输油(气)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3.火车站、汽车站、港口等交通枢纽;

4.国家机关、电信、邮政、金融机构;

5.集贸市场、商场、超市、影院、广场、大型文体活动场所、休闲娱乐场所、旅游景区、商业街(区)、公园、宾馆酒店等人员密集公共场所;

6.高层建筑物、房屋密集区、住宅小区、停车场、建筑工地;

7.城市桥梁、地下通道及其它地下空间;

8.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场所、加油(气)站、储油库以及有关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禁止使用明火的场所及其周围100米范围内;

9.医疗机构、学校、幼儿园、养(敬)老院、福利院及其周围100米范围内;

10.档案馆、图书馆、文物保护单位及其周围100米范围内;

11.有关法律法规限定的其他地点。

二、禁止燃放的种类为:所有烟花爆竹及孔明灯。

三、辖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开展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宣传活动,教育公民遵守本通告。

四、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从事烟花爆竹经营活动。取得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在许可证载明的储存、经营(批发和零售)场所以外储存、经营烟花爆竹。

五、在禁止燃放区域内承办婚丧喜庆等活动的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告知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对违反规定的行为予以劝阻,对不听劝阻的应及时向公安部门举报。

六、对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或者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燃放作业单位和作业人员违反焰火燃放安全规程、燃放作业方案进行燃放作业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国家、集体或者他人人身或财产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七、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造成国家、集体或他人人身或财产损害的,由其监护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八、举报电话:华蓥市公安局4827406、华蓥市安监局4821136。

九、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市公安局负责解释。

华蓥市人民政府

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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