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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营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时间:2020-06-27 15:16: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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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营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第一条 为加强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有效改善大气环境质量、降低噪声污染,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下列区域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一)中心城区东至东六路、南至南二路、西至西五路、北至德州路以内区域

(二)河口区东至海昌路、南至河庆路、西至滨四路、北至河滨路以内区域

(三)垦利区东至东三路、南至同兴路、西至利河路以西1000米、北至黄河大坝以内区域

(四)广饶县、利津县人民政府规定禁止燃放的其他区域。

根据城市发展和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需要,市人民政府可适时调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范围界限,并向社会公布。

每年农历腊月二十三、除夕至正月初五、正月十五,允许在上述禁放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

第三条 本市下列地点,全年不得燃放烟花爆竹:

(一)公园、风景区、林地等重点防火区

(二)文物保护单位

(三)车站、码头、飞机场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

(四)过街天桥、立交桥、高架路等桥梁隧道部位

(五)高层建筑、地下建筑、在建建筑工地施工区域

(六)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厂区,加油站、加气站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输变电、燃气、燃油设施安全保护区

(七)机关办公区域、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养老机构、公共娱乐场所、文化体育场馆、宗教活动场所、商场、集贸市场等人员密集场所。

第四条 高考、中考期间以及市人民政府发布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本市区域内全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第五条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外,每日二十三时至次日五时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每年农历腊月二十三、除夕至正月初五、正月十五不受上述限燃时间段限制。

第六条 公安机关负责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管理工作。应急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储存等环节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市场监管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发展改革、生态环境、教育、民政、财政、住房城建管理、交通运输、文化和旅游、气象、城市管理执法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有关工作。

第七条 各级各有关部门、单位应当积极开展宣传活动,引导市民自觉遵守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有关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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