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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事企业被追责!聊城高唐通报“7.2”货车致人死亡事故

时间:2021-08-02 22:0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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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事企业被追责!聊城高唐通报“7.2”货车致人死亡事故

齐鲁晚报·齐鲁壹点

07月02日11时15分,王某某驾驶鲁PE1120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鲁PGQ23挂号重型罐式半挂车(乘坐:刘某某)沿国道308线由东向西行驶至582KM+700M (校园伙伴厂门口东侧),与前方王某驾驶的鲁PQ7280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的鲁P8R10挂号重型自卸半挂车追尾相撞,鲁PQ7280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鲁P8R10挂号重型自卸半挂车又与前方靳某某驾驶的鲁PT8317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的鲁P8C11挂号重型自卸半挂车追尾相撞,造成王某某、刘某某当场死亡,三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

鲁PE1120/鲁PGQ23挂号重型半挂车驾驶员王某某法律安全意识淡薄,驾驶机动车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由于肇事车辆的所有人聊城亿顺物流信息有限公司对所属车辆及驾驶人安全监管不到位,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未对挂靠其公司名下的车辆及驾驶人进行有效的监督和管理。驾驶人思想麻痹大意,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意识淡薄,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引发了这起事故。

王某某驾驶机动车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聊城亿顺物流信息有限公司在车辆挂靠、人员培训及危险品车辆管理、智能车载视频监控系统使用方面存在较大问题。聊城市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治理办公室按照属地原则,安排东阿县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治理委员会启动安全责任调查,对聊城亿顺物流信息有限公司下达了《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东阿县交通运输局要求其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对存在的问题限期一个月内整改到位,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等法律法规,作出对该公司暂扣道路运输许可证一个月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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