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某在北京一家外企公司担任部门经理。
他在劳动合同期内,按照公司福利制度的规定,申请了为期8天的探亲休假。
然而宋某并没有回老家探亲,而是远赴欧洲旅游。
事后公司了解真实情况后,认为宋某的行为欺骗了公司,属于旷工。
随后通知工会,根据员工手册等规章制度的规定,单方面与宋某解除了劳动关系。
宋某不服,认为公司的行为构成违法解除,遂申请劳动仲裁。
然而其仲裁请求遭到了驳回。
宋某继续上诉至当地法院,法院经审理后认为:
被告外企公司给予员工的探亲假福利,并非所有员工都能享有,只针对符合特定条件的人。
设定探亲假的目的,是为了解决异地工作的员工的探亲问题,方便员工与家人团聚。
宋某虽符合探亲假的条件,但并不代表他可以滥用探亲假。
如果宋某想出境旅游,他可以向公司申请年休假或请事假,而不能利用具有特定用途的探亲假。
在未向公司申请也未经公司同意的情况下,宋某在工作时间擅自利用探亲假出境旅游,该行为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破坏了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秩序,严重损害了公司的合法权益。
属于无正常理由的缺勤行为,已构成旷工。
因此以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无不妥。
此外,如果本案中宋某是携双亲出境旅游,其行为依然构成旷工。
探亲假具有一定的属地性,员工请探亲假,路线应限制为回家乡与父母团聚,而不能携亲属一同前往国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