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则招聘信息引发的劳动争议
近日,某信息技术公司因业务发展需要需招聘一名程序员。其后,公司通过某网站与朋友圈发布招聘信息。招聘信息主要包括4个要素内容:
1.招聘岗位:计算机程序员
2.学历:本科
3.薪资:月薪5千
4.地点:常州市某区
陈某在看到招聘信息后入职应聘且顺利通过公司面试要求。其后,公司在其应聘当日与之签订劳动合同但双方在劳动合同中未约定月基本工资。陈某遂按照公司要求应聘上岗,但在工资发放当日发现实际工资只有4300元。陈某遂询问公司人事是什么情况?公司人事告知其5000元需每个月加班后才能实现月薪5000元。陈某在听到后百思不得其解,认为公司是欺诈诡辩,实质为变相克扣工资。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月薪基本工资究竟是5000元还是加班后5000元。
我们从公司发布的招聘信息角度来看,从通常文字角度理解认为是基本工资5000元,如要加班后5000元。则公司需载明基本工资+加班工资不低于5000元。所以,本律师认为陈某的月基本工资应为5000元,而非加班后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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