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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信用保险法律 个人信用贷款保险

时间:2021-01-06 15:40: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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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信用保险法律 个人信用贷款保险

最高法:买卖合同约定买受人为出卖人向银行借款提供担保,出卖人(借款人)还款则买卖合同不生效。该买卖合同非真实买卖合同而属于让与担保。

最高法认为:

关于黎二村合同的效力问题。

原审查明,黎二村委会与温州黎明厂于2001年10月18日签订《厂房卖尽契》《房屋买卖协议(补充)》即黎二村合同,约定温州黎明厂向温州市郊黎明农村信用合作社借款486万元全部由黎二村委会担保,在五年期限内,如温州黎明厂自行偿还上述借款,则卖尽契不生效,如黎二村委会代偿,则契约生效。同时还约定,如黎二村委会愿在五年内买受,则以成交之日市价为准,如不愿受买,应由双方共同出卖给他人。

虽然黎二村与温州黎明厂签订了《厂房卖尽契》《房屋买卖协议(补充)》,但结合双方所签合同内容以及实际履行情况,双方并不构成房屋买卖合同法律关系。首先,黎二村合同关于“温州黎明厂向温州市郊黎明农村信用合作社借款486万元全部由黎二村委会担保,在五年期限内,如温州黎明厂自行偿还上述借款,则卖尽契不生效,如黎二村委会代偿,则契约生效。"的约定属让与担保,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以签订买卖合同作为民间借贷合同的担保,借款到期后借款人不能还款,出借人请求履行买卖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黎二村合同并非房屋买卖合同。而且黎二村委会未在合同签订后的五年内代偿合同约定的486万元借款。据查,温州黎明厂借款到期后没有归还借款,黎二村委会根据鹿城区人民法院关于应对温州黎明厂全部486万元借款本金及逾期利息承担连带责任的生效判决,分别于原二审期间及代偿100万元借款及3645625.10元执行款。虽然黎二村委会代偿了款项,但不符合合同约定的五年期限。

其次,黎二村合同关于“如黎二村委会愿在五年内买受,则以成交之日市价为准,如不愿受买,应由双方共同出卖给他人。"的约定属预约买卖合同,亦非正式的房屋买卖合同,黎二村委会也未在合同签订后的五年内提出买受意愿。本案再审时,黎二村已自认未在合同签订后的五年内向温州黎明厂买受厂房,而且双方也未在合同签订后的五年内将厂房出卖给他人,故双方并未就建立房屋买卖合同关系达成共同意思表示。综上,黎二村委会未与温州黎明厂建立房屋买卖合同法律关系。

法条援引:

(已被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当事人以签订买卖合同作为民间借贷合同的担保,借款到期后借款人不能还款,出借人请求履行买卖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并向当事人释明变更诉讼请求。当事人拒绝变更的,人民法院裁定驳回起诉。

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作出的判决生效后,借款人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金钱债务,出借人可以申请拍卖买卖合同标的物,以偿还债务。就拍卖所得的价款与应偿还借款本息之间的差额,借款人或者出借人有权主张返还或补偿。

(现行有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次修正

第二十三条:当事人以订立买卖合同作为民间借贷合同的担保,借款到期后借款人不能还款,出借人请求履行买卖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当事人根据法庭审理情况变更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作出的判决生效后,借款人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金钱债务,出借人可以申请拍卖买卖合同标的物,以偿还债务。就拍卖所得的价款与应偿还借款本息之间的差额,借款人或者出借人有权主张返还或者补偿。

最高法民再207号•-12-17

担保纠纷裁判规则

担保纠纷裁判规则

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要点-担保法知识体系

债的保全是指:为确保特定债权人的债权实现,以第三人的信用或者特定的财产保障债务人履行义务的法律制度。

债的担保形式共有5种:抵押、质押、留置、保证和定金。

人的担保:以第三人的信用担保债的履行的担保方式。如保证。

物的担保:以特定的财物作为债权担保的担保方式。如抵押、质押、留置。

金钱担保:以金钱为标地物而设立的担保,即定金担保。

反担保: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为确保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后,实现对主债务人追偿权而设立的担保。反担保也是一种担保,只不过其担保的对象是担保人对主债务人的追偿权而已。

担保制度解释第19条:担保合同无效,承担赔偿责任的担保人按照反担保合同的约定,在其承担赔偿范围责任的范围内请求反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反担保合同无效的,依照本解释第17条的有关规定处理,当事人仅以担保合同无效为由主张反担保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司法考试##法律##民法##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担保法小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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