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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信用贷款自然人担保 企业为个人担保贷款

时间:2018-10-12 07:0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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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信用贷款自然人担保 企业为个人担保贷款

【最高法:破产并不意味着“死亡”,积极推进自然人破产实践】

9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10件人民法院助推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典型民商事案例。最高法院有关人士在解读一起涉司法重整案件时指出,破产重整和破产和解都是对企业的“保护”和“挽救”,对于企业破产中的自然人担保债务问题,最高法将指导地方法院积极推进自然人破产实践。(澎湃新闻)

多亏了#山西房产清零# 让我即将拿到大红本

底买的恒大房子,10月底交房,当时恒大还是恒大,而且按照太原市的政策,10月前买的房子可以办理商转公,由于利息低,所以跟老婆两个人就准备办理。

由于没有房产证,所以必须要找自然人做担保,找来找去,身边人问了一圈,能给做担保的寥寥无几。最后只能求助妹妹和妹夫两个人,两个人也爽快答应了。等大红本下来就可以用大红本替换自然人担保。

先是资料预审,然后预约好时间,带上担保人,现场很快就办理好了,等了几个月贷款也顺利批了。

然后就等着下本。当时觉得恒大肯定没问题,只是时间的问题。不想恒大BL消息一出,就开始担心了。

后来妹妹和妹夫的房本下来了,人家也顺利办理了商转公,但是给我做着担保,公积金没办法抵扣,只能自己再掏钱还贷款。心里真是难受。

为了让妹妹妹夫减轻点压力,多次提出给妹妹先那点钱用着,但是,妹妹一直说不需要,他们可以。但是我这心里真是不舒服。

多次和物业沟通,说是没有消息多会儿可以办,让等,好像是交房后540个工作日给办理,但是有个朋友在恒大买了房好几年也没给办,所以特别焦虑,多方打听好像根本没办法办理。

直到今年年初,业主群内有人发办理房本的消息,赶紧问物业,说确实是,所以赶紧马不停蹄的去办理。

后来才知道是山西房产证清零行动让我们可以提前办理房本,关键是可以办理,一颗悬着的心也就放下了。

小区公证处公正,老婆刚生完大概两个月,天气还比较冷。如果网上公正需要多花500,没办法带着孩子一起去了。然后就是交契税。现在等着下本。

咨询了代办公司,说下月能下来,别提多高兴了,关键是可以让妹妹妹夫解压了。要不真的都没法面对他们。

感谢这次的行动,确实为我们老百姓办了一件实实在在的事。

#太原头条# #山西头条#

股东可以用劳务出资吗?

不可以。劳务带有人身依附性,不能转让,不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出资条件。《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

#父子借条需要盖政府公章吗#

受邀简回:父子借条,一般应为各自经济独立的自然人,不用政府盖章,结条同样拥有法律效力。

有时为了自己的借款能按期收回,可让借款人约请第三方做担保,以免借钱容易要钱难。

公司章程可以自由约定的事项有哪些?

#陕西头条# #西安头条# #律师#

1.法定代表人。《公司法》第十三条规定:“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2.对外投资、担保。《公司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3.分配红利、认缴增资。

(1)分配红利。《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但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的除外。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

(2) 认缴增资。《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法条索引:《公司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六十六条

4.股东会行使的职权。《公司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了十项股东会行使的职权,除了《公司法》规定的十项股东会职权以外,公司章程可以对股东会的职权作出扩充规定。需要注意,股东会不能剥夺《公司法》列举的董事会的十项职权。

5.股东会召集程序。《公司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

6.股东会表决权、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

(1)表决权。《公司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四十三条规定:“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2)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可以就股东会的议事方式、表决程序作出更为具体、详细的规定。

法条索引:《公司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

7.董事的任期,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公司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规定:“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由公司章程规定。”

《公司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董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公司章程可以在不超过三年的时间段内规定公司董事的任期。

法条索引:《公司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

8.董事会职权、执行董事职权、董事会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

(1)董事会职权。《公司法》规定了十项董事会的职权,除了《公司法》规定的这十项董事会职权以外,公司章程可以对董事会的职权作出扩充规定。

(2)执行董事职权。《公司法》第五十条规定:“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名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执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经理。执行董事的职权由公司章程规定。”

(3) 董事会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公司法》第四十八条规定:“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法条索引:《公司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第五十条

9.总经理职权。《公司法》第四十九条列举了八项经理的职权,并且规定“公司章程对经理职权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法条索引:《公司法》第四十九条

10.监事会职工代表比例、职权。《公司法》规定,监事会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约定

法条索引:《公司法》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三条

11.监事会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公司法》第五十五条第二、三款规定:“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12.股权、份转让的条件。

(1) 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法》第七十一条,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 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

13.股东资格继承。《公司法》第七十五条规定:“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14.公司解散。《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项规定:“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在杨元庆接棒柳教父时,柳教父满怀自豪的对外界说了个惊天新闻:杨元庆个人贷款31亿用于购买联想8%的股权,事实是杨元庆现在已经拥有了联想近10%的股权。

我们不禁要问:

作为一个打工人、自然人,如此巨额贷款,杨元庆是以什么作为抵押担保贷款的?

贷的是那家银行?

又或者,杨元庆只是工具人,为某些利益人代持?

这些真相才是公众所关心的,纸里包不住火,莫伸手,伸手必背捉,窃取国家、人民资产的窃贼终会受到惩罚。

#超讯通信2月9日起实施其他风险警示# 4亿多的担保,2年不披露?违规担保,将被其他风险警示,ST戴帽。这只股票就是超讯通信,2月8天再停牌一天,2月9日复牌,就是ST超讯了。超讯通信目前市值18亿元,去年三季度末股东户数为1.5万户。妥妥的财富绞肉机。公司由自然人控股,管理混乱薄弱,幸好市值不大,主营够大,不管怎么说,来了新人,先打骨折再说吧。

【#午间要闻速递#】

#推性骚扰男致其死亡被认定正当防卫#

近日,据法治日报报道,从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处获悉,法院认定广西一#女子推倒性骚扰男致其死亡不担责#,女子潘某出于本能推开性骚扰男子以保护自己的身体权不受侵害,符合正当防卫的条件,没有伤害该男子的故意,行为未超过必要限度,没有构成防卫过当。

据判决书显示,王某与潘某是同村人,5月27日22时许,潘某与王某酒后从朋友家出来,一起走路回家。途中,王某在醉酒情况下多次强行对潘某实施搂抱、亲吻,其间潘某均予以反抗并用手推开王某。二人行至一处时,王某再次对潘某强行搂抱,被潘某推开。王某直接仰倒在地,昏迷不醒,最终因颅脑损伤抢救无效死亡。检察院:潘某的行为不是犯罪,决定不起诉;法院:潘某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依法不应承担民事责任,对王某家属提出的87万余元赔偿金不予支持。

#公司回应员工未回群消息被罚200元#

据极目新闻消息,近日,广东,网传图片显示,在一个公司内部聊天群内,相关人员发布了一条行政处罚消息,称鉴于1月10日17:56分,在公司群内发布放假通知后,全员2小时内无回复,即违反企业微信使用管理办法,公司将进行惩罚,全员罚200元。#下班后工作微信应该回吗#?2月15日,涉事企业中智华炜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回应极目新闻记者,确有此事,处罚是根据公司条例和规章制度来的。#广东一公司员工未回群消息被罚款#

#近九成家庭表示能接受国际化学校每年涨学费#

近日发布的《中国国际化学校家长群像研究报告》指出,截至9月,全国共有1297所国际化学校,在校生规模近65万。该报告基于3162份问卷,聚焦国际化学校行业现状和影响家长择校因素等方面。在影响择校的前10项因素中,学费性价比这一项位居最末,近五成家长表示不将其作为考量因素。选择国际化学校的家庭基本都是高净值家庭。调查结果显示,近88%的家庭表示能够接受学校每年涨学费。

#中国宠物经济产业规模近3000亿#

据《中国宠物经济产业研究报告》显示,中国宠物经济产业规模达2953亿元,同比增长33.5%。受访者中超七成有过饲养宠物的经历,其中,65.6%养狗,40.6%养猫。77.7%的受访者将宠物视为情感寄托。另据《中国宠物消费趋势报告》显示,目前线上宠物市场整体以85后、90后年轻消费群体偏多,占据了40.3%的份额;其次为95后,占据了23.6%的份额。在年轻人聚集的问答社区知乎上,有近2000万用户关注宠物相关话题,每天有上百万年轻人参与宠物相关的讨论。

#雪松200亿产品爆雷涉及大量伪国企#

近日,据证券时报报道,在雪松控股的兜底担保之下,打着“供应链金融”的旗帜,以所谓的“应收账款”为底层资产,假借各类金交所、产交所、伪金交所通道,超过350只违规“理财产品”面向自然人发售,总规模超过200亿元。而今,这些理财产品的兑付,陷入了全面停滞状态。根据证券时报记者调查显示,这350余只理财产品背后,构筑的是一个庞大的融资网络,涉及企业数量高达63家,除了或明或暗的雪松系公司,还有大量的假央企、伪国企。而作为底层资产的应收账款,系建立在涉嫌虚假的“空转”贸易行为之上。随着产品的爆雷,酿成了约8000投资人的涉众风险。2月15日,证券时报记者就相关理财产品逾期事宜致电雪松控股获悉,公司正在积极努力推进兑付事宜。关于理财产品逾期及兑付细节,公司相关人士表示暂无法做出回应。(陈海明整理)

【说法:网红将自己的微信账号以50万卖出,这笔交易有效吗?】

程某从事医美顾问职业多年,有好几万粉丝。初,程某认识了经营医疗美容店的赵老板,程某丰厚的客户资源让赵老板十分心动,如果能将这些潜在的客户资源转化为有效客户 ,自己的美容店业绩至少可以暴涨十倍。

于是赵某找到了程某,双方谈妥:程某将手头积累了众多粉丝好友的微信账号转让给赵某,赵某利用这些微信账号进行商业运作。

9月22日,程某与赵某签订《转让协议》,约定将程某的9个微信号以50万元转让给赵某,当天付款30万元,3月22日、9月22日各付款10万元。

协议签订当日,赵老板就如约支付30万元,程某也随即将9个微信号交付赵某并完成微信号的密码、绑定手机号信息变更,9个微信号均绑定了赵某及其亲属的手机号码,进行了实名认证,每个微信号均有二至三千的微信好友。

因赵某未支付余款20万元,程某诉至法院,要求赵某支付余款并承担违约责任。江阴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之间微信账号买卖协议无效,判决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评 析

原被告真是为了买卖微信号吗?

程某和赵某均从事医美行业,他们转让案涉9个微信账号,实际上是为了转让其中的客户资源。程某作为一名资深医美顾问,收入很大一部分来源于客户(微信好友)和医美机构达成交易后的佣金,在这种商业模式下,他需要全程参与客户和医美机构的交易过程,微信记录中也涉及了大量的客户身份信息,包括身份证号码、出生日期、住址、医疗记录等等。正是这些海量客户信息的存在,成为赵某花高价购买微信账号的原因。

程某之前取得自己客户的相关个人信息获得了客户的同意,而他之所以能获得这些信息,是以自己提供的商品、服务、咨询、商誉乃至人格作为信誉担保的。而通过购买方式获得这些信息的赵某则不同,他在没有明示的前提下就能以之前程某积累的商誉为基础推销产品或服务,不但让潜在的消费者产生错误的主体认同,他获取并利用这些个人信息这一点也没有以信息主体的知情和同意作为正当性基础。《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八条规定,“未经自然人同意,不得向他人非法提供其个人信息,但是经过加工无法识别特定个人且不能复原的除外。”双方转让微信号的客户资源是违反法律规定的。

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需承担刑事责任。

《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自己能不能出售自己的微信号?

本案的衍生问题是,假设程某的微信号不涉及他人信息,单纯是微信号本身,能否买卖?

实践中,有观点认为微信账号属于个人财产,尤其是具有商业价值的微信号,搭载了一定的市场资源,只要双方出于自愿且不是用于违法目的,应当可以自由买卖。

我们认为,微信号是实名认证的,一般绑定了自然人的姓名、身份证号、手机号、银行卡号等信息,还通过微信头像、朋友圈、微信运动等形式,记载个人特征、社会关系、行踪规律等,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自然人。微信好友对于实名认证的个人微信号具有身份认同和基本信赖。微信朋友圈的封闭性原本是为了保证信息发布的私密性,同时也包含了以身份认知为担保的真实性,故未经告知将自己使用的微信号转卖他人使用,买受人以原微信号使用人的身份发布朋友圈等信息的行为,本质上是一种欺诈行为,侵犯了微信好友的知情权,损害了微信好友的信赖利益,故未经告知将微信号使用权转让他人的行为因侵犯第三人合法权益而无效。

微信具有便利性、隐蔽性、金融性、信息关联性等特点,近年来犯罪分子利用微信实施诈骗、赌博、传销等违法犯罪活动呈高发态势,如果允许擅自买卖个人微信账号,必将滋生更多的违法犯罪,并导致犯罪溯源更加困难,从而进一步破坏正常互联网生态秩序,引发社会矛盾,严重扰乱社会生产生活秩序,危害社会公共利益。故从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信息权利出发,即使个人微信账户具备一定的经济价值,也不宜进行自由买卖。

编辑 | 李立宇 来源 | 江苏高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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