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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信用贷款试点 宁夏银川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时间:2023-03-21 02:14: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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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信用贷款试点 宁夏银川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银川头条# 一下午就收到两个来自银行的电话,一个是理财的,一个是贷款的,从来没有理过财,不知里面的水深水浅,一口谢绝。以前想贷款比登天似乎都难,要这个手续那个证什么的。现在打电话求你贷,不需要!甚至是还有点烦!#生机大会#

#银川头条# 银川房地产二月的大新闻来了,从2月4号开始,银川市将联合40多家房地产企业开展相关惠民利好的活动,涉及的新开楼盘和在售楼盘100余个,中房、万科、建发、绿城、民生、白云、金宇等一系列全国品牌房企和本地知名房企都在用自家的优质项目积极响应。如果你是在本地有置业、落户、上学等相关需求的买房人,这次上车的机会千万不能错。

从去年以来,纵观银川房地产行业一直处于相对较低迷的状态,买房人没有消费信心是普遍的情况,而本次由官方牵头的新春购房活动,最终的目的无疑是增强大家的置业信心,落实银川市已经出台的房地产调控政策,坚持房住不炒的原则,保证房地产行业稳定,这次购房活动述分为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解读,

首先,整体政策方面,购买银川市个人住房的主体和数量不再受户籍的限制,同时商品房的转让期也不再受限。

也就是说,购房。活动的整体框架就是促进存量消耗和流通循环。其次,优化信贷政策,首套房和二套房最低首付比例均下调了10%。值得注意的是,如果已经交之前首套房贷款的,本次贷款购房首付款依旧按首套房进行计算。另外,在住房公积金方面,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从额度最高50万提升至60万,夫妻双方的由70万提升至80万,且直系亲属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可以用于互相支付住房贷款。

能看出来,一人购房,全家帮忙的口号确实在银川不断落实,困扰现在年轻人最大的住房负担也相对得到了缓解。最后,总结一下政府下场参与房地产市场行为的根本逻辑是解决供求矛盾,促进房地产稳健发展,当下不论是从政策端口还是信贷端口,释放的都是非常积极的信号,刚需刚改的买房人要在恰当的时间抓住机遇。这场本月四号开始,为期十天的。置业购房利好活动真的是值得一看

中午在婚恋公司遇到了一个33岁的回族女生。她在银川经营着一家自己的餐厅,年收入20W+。这个女生身高有166,看着干练精明,长相吗也算普通。

她属于那种目标明确且一针见血的顾客。大家来听听她的择偶要求:男士年龄接受大四岁以内,未婚,身高最低要180,年收入不能低于30W,体制内外的工作无所谓。必须在银川有全款购买的房子,不接受贷款。父母要有退休工资。最后还加了一条,男士必须回族。

我听完了她的条件后说,您的要求有些难以办到啊。人家却说:只要能给我找到,会员费多花点都无所谓。我说不是钱的问题。

首先你要求找回族男士,而且未婚,年龄还要大你四岁之内。这个就有点麻烦,据我所知,在银川这个年龄段的回族男士,单身且未婚的真的不是太多。另外你要求年薪,房产,还有人家父母。这个条件说实话,不好找。

如果你可以适当的降低一下,或许还有希望。她一听我说这话就生气了,说道:还以为你们婚恋公司神通广大,什么样的男士都能找到呢?我说:找对象这种事情也要门当户对,实力匹配才可以啊。

你说人家男士如果这么优秀的话,人家未必能看上你啊,或许人家会找那种年龄比你小的女生啊。另外这种男士如果年薪这么高的话,他大概率是不会找那种很有钱的女生的。这个回族女生后来气呼呼的走了,我想说的是,我们这里是给顾客介绍对象的,可不是让你来求佛许愿的。

宁夏,银川。孙某和柳某曾是夫妻,离婚后,两人打算复婚。复婚前,孙某要求购买不超过3700元的首饰,柳某便将自己银行卡和密码交给了孙某,孙某分2次共计购买金饰73111元。

事与愿违,两人并未复婚,柳某便让孙某退还购买首饰的款项。事情到了这般地步,孙某的弟弟向柳某的银行卡转账73000元,但孙某又将这73000元取了出来,并还给了弟弟。

一番折腾后,柳某见孙某实际并未退款,便起诉到了法院,要求返还73000元以及逾期付款利息,利息按照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

对于柳某的起诉,孙某称,柳某曾说买首饰钱不够的话回来再给,自己从未说过购买首饰的金额不超过3700元。另外,孙某认为柳某让买首饰,属于对自己的赠与,不应当返还。

一审法院认为,柳某仅同意购买不超3700元的首饰,但双方没有重新办理结婚登记,而孙某实际购买首饰的金额较大,判决孙某向柳某返还69300元,但未支持逾期利息损失。

孙某对一审判决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了一审判决,驳回了孙某的上诉。

【荔枝看法】

1、双方之间属于什么性质的纠纷?

应当属于婚约财产纠纷,一般是指男女双方在相识恋爱期间,一方因某种特定的原因而从对方处获得数额较大的财物,当双方不能缔结婚姻时,财产受损的一方请求对方返还财物因而产生的纠纷。

婚约财产纠纷是《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中婚姻家庭纠纷的一个子案由,专门解决婚约解除后,一方要求返还彩礼的一类民事纠纷。

柳某以缔结婚姻关系为目的将银行卡交付给孙某,用来购买首饰,但双方最终并未重新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柳某有权要求返还已经消费的财物。

2、孙某是否应当向柳某返还69300元?

柳某与孙某为缔结婚姻,孙某持柳某的银行卡购买了价值73000多元的金饰,并进行保管,该笔消费的性质属于彩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由于双方没有复婚,缔结婚姻的目的并未实现,无论两人之间是否存在婚姻关系,根据上述规定,孙某应当进行返还。

一审法院从73000元中扣减柳某自认的同意购买金饰的数额3700元后,确定上诉人返还69300元并无不当。

3、柳某让孙某购买首饰,属于赠与吗?

可以说也属于赠与行为,因为彩礼本身就是一种赠与行为,而且是一种附条件的赠与。

彩礼赠与行为一经双方当事人达成合意而生效,彩礼的所有权随交付而转移到女方手中,当婚姻不成立时,赠与合同解除,受赠人即丧失继续占有彩礼的合法理由。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条件的除外。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上述规定,其实是对附条件的赠与行为的原则性规定,而具体到彩礼上,则是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话,应当返还彩礼。

当然除了上述情形外,如果存在“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却未共同生活的”,或者“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也应当返还彩礼,当然也要考虑每个纠纷的具体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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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头条# #银川头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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