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权的顺位(《民法典(三草)》第 414 条)
① 《民法典(三草)》第 414 条第一款规定:“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一)抵押权已登记的,按照登记的时间先后确 定清偿顺序;(二)抵押权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三)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 比例清偿。”
② 《民法典(三草)》第 414 条第二款规定:“其他可以登记的担保物权,清偿顺序参照适用 前款规定。”
抵押权的顺位(《民法典(三草)》第 414 条第一款)
(1) 同一不动产上并存数个抵押权的,各抵押权的顺位是: ① 先登记的优先于后登记的。 ② 同一天登记(比如一个上午登记,一个下午登记)的,顺位相同,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2) 同一动产上并存数个抵押权的,各抵押权的顺位是: ① 登记过的优先于未登记的。 ② 登记过的有两个以上的,先登记的优先于后登记的,同一天登记的顺位相同。 ③ 没有登记的有两个以上的,均为最后顺位,且顺位相同,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共同抵押(钟秀勇老师)
《担保法解释》第 75条
第一款:“同一债权有两个以上抵押人的,债权人放弃债务人提供的抵押担保的,其他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减轻或者免除其应当承担的担保责任。,,
第二款:“同一债权有两个以上抵押人的,当事人对其提供的抵押财产所担保的债权份额或者顺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抵押权人可以就其中任一或者各个财产行使抵押权。”
第三款:“抵押人承担担保责任后,可以向债务人追偿,也可以要求其他抵押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
1. 按份共同抵押。若两个以上的抵押人在设立抵押权时,分别或者共同与债权人约定各自仅对全部债权的特定份额承担担保责任的,为按份共同抵押。债权人行使抵押权时,只能按照约定的份额行使抵押权。
2. 连带共同抵押。若两个以上的抵押人在设立抵押权时,未与债权人约定债权人行使抵押权的顺序与份额,为连带共同抵押。债权人行使抵押权时,不受顺序与份额的限制,可以就其中的任一抵押权行使担保权,也有权对所有的抵押权同时行使担保物权。
3. 连带共同抵押中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追偿权的行使。连带共同抵押中,抵押人承担了担保责任后,追偿顺序没有限制,既可向债务人全额追偿,也可以直接按照内部的份额比例向其他连带共同抵押人追偿。
抵押与保证都是担保的方式。一个是用特定财产,一个是用全部财产。抵押是物保,以特定财产作为担保,而保证是人保,以人的信用、信誉作为担保。抵押与保证的标的物不一样,承担的责任也不一样。
甲找乙借500万,丙用自己的房子抵押,价值100万元,并办理了登记。丙是以特定的财产作为担保,在债务到期无法清偿时,可以拍卖房子,但仅以拍卖价款偿还债务,剩余的400万元乙不能再找丙索要。丙仅以特定财产的价值承担责任。
而保证就不一样。甲找乙借款500万,丙提供保证担保,根据《民法典》的规定,第三人单方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作出保证,债权人接收且未提出异议的,保证成立。丙是以自己的信用/信誉提供担保,是以自己的全部财产全为担保。在债务到期无法清偿债务的情况下,丙承担的是无限责任。
在保证中,既然保证人承担的责任是无限的,那就特别规定了对保证人有利的事情,在没有约定的情况下,视为提供的是一般保证。也就是在债务到期没有清偿的情况下,债权人是找债务人还是找保证人的问题。如果双方没有约定,那默认是有顺序的,即保证人承担一般保证责任,债权人不能直接找保证人,应该先找债务人。债权人先找保证人,保证人是可以行使先诉抗辩权的。
如果约定了连带责任保证,那清偿就没有顺序的限制了。债权人爱找谁找谁,找保证人,保证人承担,找债务人,债务人承担。债权人就有了选择权。#律师来帮忙#
保证才有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而抵押是不存在的,理论与实践可没有一般抵押与连带抵押一说,那是自己发明创造的,法律没有规定。#学问分享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