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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信用贷款保险 中国平安个人信用贷款保险

时间:2021-07-07 09:58: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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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信用贷款保险 中国平安个人信用贷款保险

老公电话买的保险靠谱吗?

昨天有平安保险业务员来家里整理老公的保险,我才知道他从开始买了五份保单,第一份保单是鸿运安行,开始,交八年保,月交461元,保意外伤残2—20万,意外住院补助150元每天,身故金20万,已经交齐了保费。

平安产险江苏分公司:开展保险知识宣传活动

​为提高民众保险意识,充分展现保险行业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方面所发挥的功能和作用,向社会公众展现保险业勇担社会责任的精神风貌,广泛宣传保险风险管理的行业特性、保险业的历史和文化,以及“守信用、担风险、重服务、合规范”的核心价值理念,树立保险业良好的社会形象。平安产险江苏分公司开展了“保险让生活更美好的”主题线上宣传活动。

​平安产险徐州中支共计80余人参加本次宣传活动,针对市场上有关保险业的热点问题和公众认识误区,有针对的普及保险知识,进行风险提示,提升大众保险意识,提高保险服务资源使用效率。

平安产险江苏分公司

好股票就应该反复讲,天天讲时时刻刻讲

【平安银行】唯一带保险背书的银行,母公司中国平安,全世界最大的保险公司,最有活力的保险上市公司。平安银行每股净资产18.32元,目前属于破净股、一线蓝筹、权重股。只要想来一波牛市,平安银行必涨无疑,30块钱是它第一目标位,第二目标位是50元。

目前它的确是运行在年线以下,但是平安银行这么大的流通盘,竟然有一次涨停,然后振仓了13个交易日,目的是什么?洗出不坚定筹码,洗出跟风盘,然后继续涨停。

银行股涨停本来就很少见,而平安银行这么大的大盘子。超级大盘股竟然能涨停,说明平安银行它的后世被“众助力”和“种庄稼”看好。

平安银行是中国最具活力的一线城市深圳的银行。最早是深发展,也就是深圳发展银行,也就是说白了,它现在就是深圳银行,但是它的名字叫平安银行。为什么大股东是中国平安,而且平安银行的资产非常优质,前几年他做了大量的计提,几百亿的计提。其实他的那些所谓的坏账,所谓的风控都不算什么,风控很牵强,别的银行也可以不计提,但是对于他,他计提了。为什么?是因为他赚钱赚的手发软,他只想闷头发大财,他在外边哭穷,表面看他很痛苦[流泪],感觉他的银行很不咋的,实际他在闷头发大财,他的小伎俩一般人看不出来,以为他不行了,坏账太多了。其实“庄稼”在此与上市公司配合的非常默契,他们志在高远,一旦有机会,他就会迅速拉到30块钱,甚至50元!

自己傻乎乎的买什么平安保险呢?太平洋不好吗?我一直都是买的太平洋

别指望你交的保险能用上。用了就麻烦了。钱是不少,买个平安吧!

平安保险就是,骗子

注意不要买平安保险谁买谁上当

平安保险就是骗子一样的存在

安律说法民商事律师 优质生活领域创作者

辽宁锦州,男子父母、姐姐均因肝癌去世,其妻子担心男子,于是给其购买了保险,结果刚买没多久,男子真就患上肝病。男子就医期间陆陆续续花了数十万元,可令男子没有想到的是,等去理赔时,却被保险公司以“没告知病史为由”拒赔,多次协商未果的情况下,男子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法院怎么判?(来源:裁判文书网)52岁男子付某父母、姐姐都因为肝癌陆续去世,他的妻子担心其健康问题,便在网上为其购买了一份某安e生保款,保险期限自7月22日至7月21日止。随后在7月,7月两次成功续保。1月,付某吃饭时吐血,后去医院检查为肝硬化失代偿期伴食管静脉曲张破裂,最后更是被诊断为肝恶性肿瘤。付某想到了自己已经买了保险,便在医院安心接受治疗,直至7月份,除去医保报销部分,累计自费已达33余万元。无力继续承担医疗费的付某随后便去找保险公司理赔,不料,却遭到保险公司的拒赔。保险公司认为,付某病历中明确显示肝病病史数十年,《保险合同》中,明确说明“既往症”属于责任免除范围,保险公司还对“责任免除”、“既往症”等条款以加黑等方式提示了付某,付某明明具有“既往症”而未告知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就说带病投保,属于欺诈,保险公司不予理赔。付某不认同保险公司的观点,第一、他认为是在网上买的保险,保单中存在大量的专业术语,自己看不懂,也没有业务人员给其讲解、宣读。保险公司作为保险人,没有履行自身询问告知义务。第二、他认为自己成功投保后,保险公司从未提出过任何异议,还为自己续保,如果真的存在带病投保的情况,保险公司完全可以通过其内部系统查到。第三、他认为虽然自己的病历上有病史数十年的记录,但是这是医生通过当时的病情推断出来的,自己对患有肝癌一事并不知情也就无从告知。他称,这种病关乎于自己生命,如果早就发现自身,为何不提早进行治疗,还要等到癌变后再去投保治病?第四、他还表示一开始自己准备好材料去理赔时,保险公司没有拒绝赔付,而是仅答应赔付8万元,自己不愿意,才以各种理由认为自己是带病投保,拒绝理赔。法院怎么判?首先,保险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受法律的保护,双方均应当依约履行义务。其次,保险公司的免责条款,其实就是我们常说的格式条款。根据《保险法》第17条规定,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具体到本案,如果保险合同中确实有未告知既往病史免责的条款,且保险公司已经履行提示、说明义务,这种情况下付某如果明知道自己存在既往病史的情况下,仍然故意不告知保险公司,这种情况下保险公司依法是可以拒赔的。反之,如果保险公司没有履行提示、说明义务,即便保险合同中有类似的约定,即便付某带病投保,保险公司也不能拒赔。再次,最高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第6条:“投保人的告知义务限于保险人询问的范围和内容。当事人对询问范围及内容有争议的,保险人负举证责任。”换句话说,保险公司应当对已经向付某履行了告知提示、义务,以及对付某带病投保的事实进行举证。也正是主要基于以上3点,法院审理本案后,认为,第一,虽然保险公司与付某之间的保险合同确实存在带病投保不赔的条款,但是在保险条款中并无告知事项的具体内容,而是约定以保险人在投保过程中的询问为准。涉案保险是付某通过手机APP购买,保险公司工作人员与投保人之间并无直接的、面对面的交流过程,除了手机APP操作流程文本外,无其他书面材料体现询问内容,无法确定在投保过程中保险人的具体询问内容。其次,付某知晓自己肝部患病,放任自流不进行治疗的可能性微乎其微,治疗行为必然会在医疗机构留有记录,必然会发生治疗史且有据可查。保险公司拟仅以其诊断证明就推定付某在投保之时知道自身肝部患病证据不足。再次,法院认为,保险公司认为被保险人的身体状况能够直接影响保险合同是否成立时,就应该通过询问、查询等一切可能之手段去充分了解投保人的身体状况,从而作出正确判断,而不应当用设定免责条款的方式将该责任推脱给投保人,从而增大不必要的理赔风险。故此,最终法院认为,保险公司未尽到充分询问、查询义务,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判决保险公司在保险范围内,支付付某30余万元医疗费。一审后,保险公司不服,再次提起诉讼,最终以失败告终。这事您怎么看?欢迎在评论区留言,与大家一起交流您的看法!------关注@安律说法#律师来帮忙# 案例中看人生百态,法律中寻破局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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