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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质押保单贷款 保单质押借款

时间:2020-10-28 04:2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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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质押保单贷款 保单质押借款

【“十四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积极稳妥发展知识产权金融】10月28日,国务院印发《“十四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提出,积极稳妥发展知识产权金融。优化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体系,健全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管理机制,完善质物处置机制,建设知识产权质押信息平台。支持银行创新内部考核管理模式,推动银行业金融机构用好单列信贷计划和优化不良率考核等监管政策,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扩大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规模。鼓励知识产权保险、信用担保等金融产品创新,充分发挥金融支持知识产权转化的作用。 国务院印发《“十四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

买彩票中4亿,怎么花?千万别只想到银行存款,不是因为存款保险上限只有50万,而是在现在的光景下,手持这种规模的现金流,到那个行业都是财神爷,在司法拍卖平台,随随便便都能买下好几个银行,银行股权又可以质押融资,这比存款利息强多了吧

银保监会:严格规范约束大股东行为,明确禁止大股东不当干预银行保险机构正常经营;强化大股东责任义务;统一银行保险机构的监管标准,明确股权质押比例超过50%的大股东不得行使表决权,禁止银行保险机构购买大股东非公开发行的债券或为其提供担保、与大股东直接或间接交叉持股等;压实银行保险机构的主体责任。

一名女同胞,去银行存了1000万元钱,这位女士,是做生意的 ,觉得外边儿放流动资金太多不保险 ,所以把这1000万块钱存到银行 ,比较保险 ,而且还存了个一年期的。

三天后这位女士接到银行通知,她的钱被冻结了 ,到2099年才能解冻,这是一家地方商业银行。徐女士一听不对呀,问为什么要冻结我的钱,银行回答你已经把钱质押了。

质押的那个公司徐女士也不认识,银行心虚,就来回的扯皮 ,80年后才能解冻,徐女士没有办过这事,所以一定要查个明白 。最后怎么样了咱也不知道 ,你看这就不对了 ,朋友们,存钱要存国有银行 ,中国的四大银行 ,这个出错很少 ,比较保险 。这钱可是都是自己的血汗钱 ,谁的钱也不是大风刮来的 ,辛辛苦苦挣的钱 ,就让银行这么给你霍霍啦,谁不心疼呢 。

我昨天刚订的车163200无优惠,上牌200,保险自己买,无手续费,贷款61000(无息,无质押,)2年,送2处无钣金补漆,。其它的都一样。

#宿迁头条# 【沭阳农商行被罚款35万】日前,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宿迁银保监分局公布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 沭阳农村商业银行因变相接受本行股权质押提供授信,被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35万元(沭阳百事通)#农商银行#

【没有房产抵押?你的#知识产权也能用来贷款#!】由于土地、房产等抵押物不足,创新型中小微企业在传统信贷模式下,往往难以受到资金青睐。“十四五”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提出,完善金融支持创新体系,鼓励金融机构发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科技保险等科技金融产品。这意味着,越来越多的创新型中小微企业有望凭借知识产权获得“真金白银”,其发展壮大的融资渠道更丰富更多元。(记者李延霞)

人身保险合同的特别规定有哪些

《保险法》

第三十三条投保人不得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保险人也不得承保。

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不受前款规定限制。但是,因被保险人死亡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

第三十四条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合同无效。

按照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所签发的保险单,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不得转让或者质押。

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限制。

第三十八条保险人对人寿保险的保险费,不得用诉讼方式要求投保人支付。

第三十九条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

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人身保险,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

第四十条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指定一人或者数人为受益人。

受益人为数人的,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企业财产保险出险后,保险公司是如何进行赔偿处理?

当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提出赔偿申请时,保险公司除派出技术人员查勘出险现场、核定保险责任和损失外,还要求被保险人提供真实可靠的保险单、企业资产负债表、损失清单、发票以及相关的帐目、施救费用单据,以及权威的、社会公认的有关单位、部门或者其他机构出具的事故证明。在此基础上,保险人将根据保险合同给予赔付。

投保货物受损后,被保险人应如何办理索赔手续?

当投保的货物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收货人或被保险人应在货物运抵保险凭证所载明的目的地的第一个仓库或储存处所时起,10天内向当地保险公司提出申请,并会同保险公司检验受损的货物。否则,或者10天后发现保险货物受损的,保险人均不予以受理。对于提货不着的货物,可以从承运部门宣布提货不着之时计算申请期限。至于具体检验的时间,则不受10天申请期限的限制。特别是对于批量大或较精密货物的检验应该给被保险人以安排劳力、筹集工具、聘请工程技术人员等的准备时间,以利于定责准确、定损合理。收货人或被保险人索赔时,应特别注意提供保险条款中列明的有关单证:1、保险凭证、运单(货票)、提货单、发货票;2、承运部门签发的货运记录、普通记录、交接验收记录、鉴定书;3、收货单位的入库记录、检验报告、损失清单及救护货物所支付的直接费用的单据。

此外,根据保险条款的规定,被保险人从获悉或应当获悉货物遭受损失的次日起,如果经过180天不向保险人申请赔偿,不提出必要的单证,或者不领取应得的赔款,则视为自愿放弃权益。

保险船舶受损后,被保险人如何获得赔偿?

保险船舶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被保险人应当按照保险合同的有关规定,在报案后按照保险人的要求提供有效单证,如保险单、港监签证、航海(行)日志、轮机日志、海事报告、船舶法定检验证书、船舶入籍证书、船舶营运证书、船员证书(副本)、运输合同载货记录、事故责任调解书、裁决书、损失清单及其他有关文件。

保险船舶受损后,应由第三方负责赔偿的,被保险人如何索赔?

保险船舶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应由第三方负责赔偿的,被保险人应当向第三方索赔。如果第三方不予支付,被保险人应提起诉讼。在被保险人提起诉讼后,保险人根据被保险人提出的书面赔偿请求,按照保险合同予以赔偿,同时被保险人必须将向第三方追偿的权利转让给保险人,并协助保险人向第三方追偿。必须注意如下事项:

1、对由第三方责任所造成的保险船舶的损失,被保险人应当直接向第三方索赔。如果遇到第三方不予支付的情况,被保险人必须向法院提起诉讼,以确保保险合同当事人双方的权益不受侵害。

2、保险人赔偿后,保险双方必须签具代位求偿权益转让书,被保险人将向第三方的求偿权转移给保险人,并积极协助保险人共同向第三方进行追偿。

3、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向第三方要求赔偿的权利,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由于被保险人的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求偿权的,保险人可以相应扣减保险赔款。

家财险出险以后,如何向保险公司索赔?

被保险人要提供真实可靠的保险单、损失清单、原始发票、施救费用单据,以及有关的事故证明。事故证明应该由有关部门出具。如暴雨、暴风袭击造成的家财损失,应当提供当地当时的天气情况证明。如果是被盗窃,应该有派出所的证明。如果是火灾,应当提供消防部门的证明。

【银保监会:强力整治保险机构大股东等关联方通过关联交易套取保险资金】财联社6月1日电,银保监会日前向各银保监局,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业协会、保险资管业协会下发《加强保险机构资金运用关联交易监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通知》总体要求,强力整治保险机构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内部人等关联方通过关联交易挪用、侵占、套取保险资金,输送利益,转移财产,规避监管,隐匿风险等,坚持零容忍、重处罚、严监管,坚决遏制资金运用违法违规关联交易,推动保险行业高质量发展。《通知》强调,保险机构资金运用关联交易监管应当重点监测和检查以下机构和行为:一是以资本运作为主业的金控平台或隐形金控平台投资设立的保险机构;杠杆率高、资金流紧张、激进扩张的产业资本投资设立的保险机构;股权高度集中、运作不规范的保险机构;二是在高风险银行存款占比高、另类投资集中度高、关联交易金额大、资金运用关联交易比例高或关联交易信息披露异常的保险机构;三是关注银行存款、未上市企业股权、私募股权投资基金、 信托计划等业务领域投资,穿透识别存在向关联方或关联方指定方违规提供融资、质押担保、输送利益、转移资产的行为;四是风险资产长期未计提减值、长期不处置不报告,通过续作等方式遮掩资产风险、延缓风险暴露的行为。 (中证报)

人身保险合同当事人能否约定损失赔偿条款

一、案情

10月27日,原告胡某与被告**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某分公司签订了一份保险合同。合同约定原告胡某投保主险平安康泰人身险,保险金额为20000元,附加险为意外伤害保险、保险金额为10000元。附加意外伤害保险条款约定“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进行治疗,本公司就实际支出的合理医疗费用超过100元的部分给付意外伤害保险金。”附加意外伤害保险条款还规定了十一项免责条款。双方在合同特别约定条款上约定原告如受第三人侵权而得到第三人赔偿,被告对第三人已经赔偿的部分不支付保险金。合同签订后,双方按约履行合同义务。

8月6日,原告胡某驾驶摩托车与第三人章某驾驶的农用运输车相撞而受伤,该事故经当地公安交警大队处理,认定农用车主章某负事故主要责任,原告胡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原告胡某因伤住院治疗,共支出医疗费用20000元。该医疗费用由肇事车主支付了15000元,原告胡某支付了5000元。此后,原告胡某依据意外伤害保险条款向被告主张意外伤害保险金10000元。被告**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某分公司仅向原告支付保险金5000元,拒付差额5000元。原告即以特别约定条款违反人身保险合同不适用损失赔偿原则,应当认定无效为由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保险金5000元。

本案在审理中,出现两种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我国人身保险合同不适用损失赔偿原则,保险合同双方不能随意约定适用损失赔偿原则,故应当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第二种意见认为,尽管我国人身保险合同采取不适用损失赔偿原则,但保险合同双方仍然可以约定适用损失赔偿原则,本案中的特别约定条款有效,故应当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二、法律分析

显然,本案争议的焦点有二:一是人身保险合同是否适用损失赔偿原则;二是人身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是否能约定实行损失赔偿原则。

(一)人身保险合同是否适用损失赔偿原则

1、《保险法》第二条规定:人身保险是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据此定义不难看出,对于人身保险,保险人给付保险金的前提仅是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达到合同约定的案件,并没有涉及“赔偿损失”的涵义;

2、《保险法》第六十八条规定:人身保险的被保险人因第三者的行为死亡,伤残或疾病等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后,不享有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但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仍有权向第三者请求赔偿,从这一规定可知,法律不禁止投保人在获得保险金后再向侵权人请求赔偿,反之亦然,这就充分说明人身保险合同不是损失赔偿性合同。

人身保险合同法律上有什么规定

《保险法》

第三十三条 投保人不得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保险人也不得承保。

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不受前款规定限制。但是,因被保险人死亡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

第三十四条 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合同无效。

按照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所签发的保险单,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不得转让或者质押。

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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