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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政审父母辞职 父母离异公务员政审

时间:2021-05-10 03:4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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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政审父母辞职 父母离异公务员政审

网友:前几天晚上交警喊她过去领人,她知道她男朋友醉驾被交警逮了的时候,整个人都懵了,但是回来也没有告诉我就瞒着。

醉驾判刑,公司也因此给他开除了,甚至现住的廉租房也可能被公司收回,所以我妈心情很差。我切菜的时候姿势不合她意,她都要说我,从姿势说到这么大了还不做饭。我当时也挺生气的,因为我确实是那样顺手些,她教我的姿势我反而不好切。就说她自己心情不好才找我撒气,结果居然被我说中了。她终于给我讲她男朋友出事了,醉驾。造成的后果很严重,她甚至还后悔自己当时没有向交警求情,没有拿钱贿赂,她跟我说这些的时候还眼泪汪汪的。

我当时就无语了,我还以为是他人没了,就这惩罚不是他应得的吗?该说不说我听到这个消息的时候还有点开心。因为她男朋友之前就有酒驾,只是侥幸一直没被逮到过。我之前也都有说过我妈,他这样完全是没有责任心,自己不要命就算了,还漠视别人的生命。杀只母鸡肚子里有蛋他都要共情到愧疚,每次酒驾的时候那种共情就不在了,简直做作得。况且他还是国企工作的,明知道醉驾还会被离职的,仍然控制不住自己。这一次我妈也说我让他别喝酒,结果他喝了酒不说,还给我妈撒谎说他坐同事的车回来。

我本来以为,都这样了,他们应该会分了吧。因为我妈之前刚开始和他处,也说是因为他工资和以后退休工资高。除此之外这男的条件真的不怎么样,他工资不低,但在我们这个城市工作了快十年,都还只住公司的廉租房。前妻是病死的,死了一年,就和我妈处上了。可能有点存款,但他儿子刚当完兵回来就一套结婚生子买车买房拿的差不多了。我妈名下是有两套房,有点小存款,就我一个独生女,这个条件也不说很好吧,但就是不结婚也挺好过了我觉得,可她就是刚从我爸的火坑跳出来又迫不及待找下一个火坑跳。这个男的不仅条件不怎么样,人也不行,对我妈不好。最早见面的时候,还知道端下菜,收下碗,做做样子,后来在我们家就直接把自己当大爷了,每次来我妈还给他做大菜,简直像待客一样,他来我妈还鼓捣我给他泡茶。我妈真的是他免费的保姆,有一次我和她一起在做蒸鱼,做到一半,那个男的一通电话就让我妈跟他去他家那边,我妈马上收拾收拾就去他那儿了,真的可以说是呼来唤去,还以为是让我妈去他那边玩呢,结果是他老妈子搬家让我妈去打扫卫生,绝了。这还没过门呢,只是耍朋友都这样理所当然。有次我妈给他打电话,问他在干嘛,他说一句“在搞小姐”,我妈就很尴尬,再也没在我面前跟他打过电话。还有很多,他和我妈相处事情,我妈不告诉我我也不会知道,但她告诉我说明她心里也是介意这些的。我以为按他现在这个条件,再加上他这个烂德性,我妈应该会和他分的。结果还是选择了原谅他,还在想以后和他怎么过。

我“他都醉驾了,你还不分手,你还在想以后”

我妈“但是我和他又没什么(指没吵架之类的云云)”

说真的,如果是其他人,我就直接尊重祝福锁死了,但是她是我妈。

ps:顺便给大家科普一个热知识,醉驾判刑留案底是会影响子女以后考公之类的政审方面,我咨询了律师,继父的案底也同样。虽然不知道自己以后有没有考公那方面的打算,但是现在是庆幸我妈还没有和他扯证了。

到证和档案地址不一致是否有影响?

我毕业后的报到证写的是中建*局总部A地址,档案投递到A的公司B,现在离职想将档案从B转到人才市场C。C这边说我报到证报到A,档案应该从A转到B,认为我档案缺少从A到B的转递通知单,可以写情况说明后接收。但由于我后续想考编考公,不知道缺少从A到B的转递通知单是否有影响?

小易解答:

因为中建集团分公司比较多,在招录的时候,有些通过一级公司招录,分配到二级公司,因为公司内部档案管理和公司外流程不同,造成这种报到证地址和档案地址不一致的情况。分3种情况。

1、和公司沟通,将自己的档案在集团内部从B公司调回到A公司,然后再转到C人才。

2、将自己的报到证进行改派,地址由A公司更换成B公司。

3、按照C人才的处理方式,由集团公司出一个证明材料。如果是接收人才认同的,证明也很清楚地写明报到证和档案不在一起的原因,对于后期的考编考公政审不影响。

备注:

当然,比较便捷的方式是在集团内解决。

#档案调动#

#北京头条#

北京,一座待久了寂寞,越待越漂泊,越待心里越荒凉的城市。

最近总能刷到考北京在职研究生落户北京的广告,还有北漂多少年辞职回家考公的视频。

突然想起来,我当年考研的目的不也是为了考到北京落户吗?现在想想,命运真是捉弄人。

大二的时候我爸就让我准备考研,考到北京来,到时候把户口迁过来,毕业了找接收户口的单位再把户口迁出来就可以了。

那个时候也没想那么多,考就考吧。最终,我考上了。但,不是北京。我与北京的学校擦肩而过,感觉命运和我开了个天大的玩。我不甘心,不想再来一年,所以我调剂去了福建。

就是在福建省福州市,我遇到了我老公,并且一直到现在,有了我女儿书阅。

时隔四年,我老公考文职也考到了北京,这次我想着,终于可以在北京安家了。可是,命运再一次捉弄了我。笔试第一,面试第二,总成绩第一的老公,因为政审被刷了。一年的辛苦、努力,花费的时间、金钱,全都付之东流。我想笑笑不出来,想哭也哭不出来,这难道就是所谓的冥冥之中自有定数吗?

这次,终于断了我所有留在北京的念想,年后和老公回福建吧。哪怕心里有万般不愿,百般不舍,也敌不过现实。北京偌大的一座城市,纵然有房有车,没有户口,孩子以后怎么办,这终究是问题。所以,我认命了。

我是书阅妈,一个爱记录生活的暴躁95后研究生宝妈,想把我的故事分享给你听,感谢关注,期待评论区与你探讨生活的趣事。

在单位静态管理有好处也有不好,好处是不用每天为吃喝发愁,单位会派专人打饭,但不好的地方是我们单位没有宿舍,也没有床,好多人只能在午休的折叠床上休息,一晚上睡下来腰酸背疼。

而且我还不是一个爱打牌爱吹牛皮的人,就玩玩游戏追追剧,所以感觉时间过得好慢,确实也很无聊。

也正因为我这样的性格,所以在做警察时也不是很适应,做的也不是很开心,最后选择了辞职。

感觉所有事都有因果关系,是一个轮回,转来转去我还是没找到自己喜欢做的工作,而时光一去不复返,我也没有更多的选择所做。

所以啊,现在就祈祷这次事业编的体检政审快点进行,如果顺利入职的人话,这辈子就再不折腾了,死守着这个工作干到退休吧。

疫情在单位的第二天,无聊至极,无与伦比,但是有感而发!

天理昭昭?天里昭昭。岳飞之笔

法度Law优质社会领域创作者

南昌一女子称“被辅警猥亵后强制送入精神病院”,警方通报“不存在猥亵行为,涉事辅警已离职”,事实真相到底如何?近日,一女子公开爆料:4月份,她因民事纠纷报警,第二天,一名辅警以商谈案情为由对其进行强制猥亵,事后,该女子到派出所告发,结果自己被连夜送入了精神病院。精神病医院询问了不到20分钟,在没有通知家属的情况下,强行将其收治入院,并阻断其与家人的一切联系。住院期间,她多次遭受非人虐待造成满身伤痕甚至出现晕倒休克的情况。此事一经曝光便迅速引起热议,甚至一度登上热搜。昨日,在事发8个月之后,南昌市公安局对此事进行了通报。通报称:综合多项证据和证人证言,认定赖某吉不存在猥亵行为,不予立案。由于私自会见纠纷当事人,违反工作纪律,赖某吉未能通过员额制辅警过渡政审,已于9月5日离职。而将该女子送入精神病院,则是因为她曾4次在公共场所扬言自杀并自称患有抑郁症、晚上睡不着。出于对其人身安全考虑,当地派出所将其送到精神病院,经医院诊断后收治入院,并于当日通知了其家属。6月17日,女子出院时被医院诊断为强迫性障碍和人格障碍。【@法度Law法律讨论课】一、辅警赖某吉是否涉嫌猥亵呢?法律事实和客观事实不同。客观事实是不依赖人们的认识的事实真相,法律事实是依照法律程序、被合法证据证明了的案件事实。我们在追求真相时,只能无限接近于客观事实,却永远不可能100%还原客观事实。最终据以定罪量刑的,只能是法律事实。也就是说,要看现有证据能够证明哪些事实。警方通报里写“经调取李、赖双方笔录,收集李某雪入住酒店工作人员以及商场保安、邻居、家属证言,查看李、赖双方通话记录,现场录音等材料”,说明警方确实是下功夫调查了的,能够收集到的证据都收集了。最终“认定赖某吉不存在猥亵行为”,说明确实没找到相关证据证明有猥亵事实的存在。那么,无论事实真相到底如何,法律上最终只能是这个结果。这也提醒我们,事发之后,最重要的就是及时保留证据。在法律世界里,没有证据,就等于没有发生。二、公安机关将其送入精神病院的行为是否合法呢?《精神卫生法》第27条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违背本人意志进行确定其是否患有精神障碍的医学检查。”也就是说,正常情况下,未经本人同意将其送到精神病院进行检查鉴定,确实是违法的。但前面也说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精神卫生法》第28条第2款规定:“疑似精神障碍患者发生伤害自身、危害他人安全的行为,或者有伤害自身、危害他人安全的危险的,其近亲属、所在单位、当地公安机关应当立即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将其送往医疗机构进行精神障碍诊断。”警方通报显示,李某雪曾先后4次在公共场所扬言自杀,这已经符合上述规定中“有伤害自身安全的危险”这一情况,当地公安机关将其送医诊断,乃是履行职责的行为,并不违法。三、医院将其强行收治的情况是否合法呢?警方行为不违法,不意味着医院行为不存在瑕疵。《精神卫生法》第30条规定:诊断结论、病情评估表明,就诊者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其实施住院治疗:(一)已经发生伤害自身的行为,或者有伤害自身的危险的。但第31条紧接着规定:精神障碍患者患有本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第一项情形的,经其监护人同意,医疗机构应当对患者实施住院治疗;监护人不同意的,医疗机构不得对患者实施住院治疗。也就是说,如果患者只是有伤害自身行为或者有伤害自身的危险,而没有对他人造成威胁的,医疗机构只有在征得精神障碍患者监护人同意的情况下才能收治入院。未经其监护人同意,不得将其收治入院。而李某雪表示,自己在此之前没有任何精神病史也从未服用过任何精神类药物。从未确诊过精神病,那么监护人也就无从谈起。按照正常程序,应当先确诊其患有精神病,确定其监护人,再经监护人同意收治入院。而警方通报显示,“当日民警将李某雪入院治疗情况告知了其家属”。仅仅是通知,显然是违反相关程序的,也侵犯了李某雪及其家人的知情权和选择权。有关新闻报道,李某雪出院后在该市一所三甲医院精神科和另外一所精神病专科医院重新做了鉴定,鉴定结果显示“无抑郁症状”“无焦虑症状”。目前,李某雪已将涉事医院告上法庭,控诉其在整个收治、治疗、护理过程中存在医疗过错行为。具体结果,我们静候法院判决。——————#普法行动-律师来帮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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