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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公务员资格复审公告 绍兴市公务员遴选公告

时间:2020-10-22 16:25: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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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公务员资格复审公告 绍兴市公务员遴选公告

本周,4人接受审查调查,1人受到党纪政务处分

4人接受审查调查

宁波市委原常委、鄞州区委原书记、宁波市东钱湖旅游度假区原党委书记褚银良接受浙江省纪委省监委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绍兴市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原党委书记、董事长朱志祥接受绍兴市纪委市监委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桐乡市粮食收储有限公司原党支部书记、董事长、经理余学良接受桐乡市纪委市监委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舟山海城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邹孟杰接受舟山市监委监察调查。

1人受到党纪政务处分

温州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原党组副书记、副局长金炳松受到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

来源:清廉浙江

一个执法犯法的法官结局恐怕是可悲的

浙江绍兴市中院人民法院副院长孙浩被查。

先介绍下孙浩供职的城市绍兴:绍兴简称“越”,古称越州,是浙江省地级市,国务院批复确定的中国具有江南水乡特色的文化和生态旅游城市。绍兴市位于浙江省中北部、杭州湾南岸。

绍兴全境域东西长130.4千米,南北宽118.1千米,海岸线长40千米,陆域总面积为8273.3平方千米。2月,绍兴市年末常住人口533.7万人。还是名人鲁迅的故乡。

12月3日,孙浩被纪委监委带走,并通报其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接受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孙浩曾任县法院院长,区法院院长,绍兴市中院党组成员、副院长、三级高级法官。一个执法者,本来是审判别人的人,因其涉嫌严重违纪违法将面临被同事的审判,真是绝妙的讽刺!

当他在法庭上面对自己的同事或比他小的同事审判时,孙浩心中不知作何感想!

「男子让妻子或女友卖淫,自己望风」检察院认为不足以认定组织卖淫行为——1973年出生的湖南男子向某甲,因在浙江绍兴涉嫌组织卖淫案,被公安机关移交起诉。然而,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

“现有证据不足认定被不起诉人向某甲具有组织他人实施卖淫活动的行为。被不起诉人向某甲仅为其妻子卖淫望风,并给自己相熟的人员提供信息,尚不存在招募、雇佣、纠集等手段控制或者组织卖淫活动。同时,涉案人员均为丈夫或男朋友望风,妻子或者女朋友卖淫,整体结构较为松散,并无明确的人员进行指挥、规划、安排;尚无充分的证据能证实被不起诉人向某甲等17人具有共同合意,亦无法证实各自为他人涉嫌犯罪行为提供了物理上、心理上的帮助。” (来源:搜狐新闻)

1、检察院认定不起诉的关键在于:“结构松散”,而不是失足妇女与犯罪嫌疑人之间的关系。

【组织卖淫罪】最低5年起步,同黑社会组织一样,组织卖淫强调“组织性”,即稳定、规范和有组织性的卖淫团体。

这就要求组织者具有控制管理的手段,而并非只有成员之间的简单交往就可认定组织卖淫,所以此类“夫妻店联盟”如果达不到组织性的要求,那么就不符合组织卖淫罪的构成要件。

本案被检察院两次“打回去”也正是这个原因。

2、不符合组织卖淫,但是从本案背景来看,如果提供了场所,且人数上符合,那么也会涉嫌【容留介绍卖淫罪】,但容留人数上也有要求,即两人以上,这一点查实上存在一定难度。

3、不构成犯罪,不代表不违法。

从目前信息来看,卖淫对象为老婆(女朋友),介绍嫖娼人员为老公(男朋友),此类行为如果不存在组织、雇佣、招募、容留等情况,而是为了获取金钱利益的一种自愿结合行为,那么虽然不触及刑法范围,但是治安处罚是少不了的。

同时还需注意,如果从事卖淫行为并非自愿,而存在暴力胁迫,那么查明后仍需通过其他形式追究行为人的法律责任。

所以综上来看,检察院不予起诉的认定没有问题,但是不管怎么说,此类刷新三观的行为不仅要受到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惩治,还应受到道德谴责。

——

@胖乎律师@头条法律

#组织卖淫罪#

#绍兴头条#

又到“创卫”检查时

上午,到白马畈菜市场买菜。路上和菜场,看到不少戴“红袖套”的志愿者。

询问志愿者怎么回事?

回答:马上就要“创卫”检查了。

又问:是“创卫”检查还是“创建文明城市”复查?

回答:“创卫”检查。

没有再问下去。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党组成员、副主任马永良接受浙江省纪委省监委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党组成员、副主任马永良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目前正在接受浙江省纪委省监委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马永良简历:

马永良,男,汉族,1969年10月出生,大学学历,中共党员。曾任绍兴市镜湖新区管委会党工委委员、副主任,绍兴市政府副秘书长,绍兴市交通运输局党委书记、局长,新昌县委副书记、县长,平阳县委书记,温州市委副秘书长,温州市委常委、组织部长,嘉兴市委副书记、政法委书记,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党组成员、副主任。

来源:清廉浙江

宾馆房间的中央空调出风口藏着摄像头 旅客的私密被犯罪嫌疑人卖了20多万元

今年1月6日,湖州市吴兴区公安分局网安大队陆续接到上海、云南、江苏三地网民匿名举报,称某网站上有多部在吴兴区某宾馆偷拍的视频,且已经有部分视频被上传至相关网站上供人观看下载,严重侵犯了公民个人隐私,对当事人身心造成极大影响。

吴兴警方迅速成立专案组,首先对互联网上流传的视频进行取证固定,之后根据偷拍视频中的角度和房间布局,对涉事宾馆进行全面对比排查,找到了被安装偷拍摄像头的房间,并在房间内中央空调出风口的位置发现了偷拍摄像头。这是一个被拆卸了外壳并简易改装取电方式的某型号摄像头。

那么,究竟是谁在宾馆房间安装了偷拍摄像头?警方兵分多路展开侦查,很快发现贵州籍的石某有重大作案嫌疑。

石某第一次来湖州,一个人入住了涉案宾馆,并且,警方发现他近期在浙江省内其他城市都有短暂住宿的情况,并不像旅游,形迹十分可疑。警方进一步调查发现,与石某同日来到湖州的还有贵州籍人员3人,巧合的是,他们同日在涉案宾馆内也有住宿情况。警方推断这4人为同一团伙,于同日来到该宾馆作案,后又同时离开。

经反查其他3人住宿的房间,警方在房间内中央空调出风口也发现了同类型的偷拍摄像头。

另外,在调查以上人员过程中,警方发现以上几人在住宿该宾馆时的外卖订单中,出现电工胶布、螺丝刀等工具,更加明确了作案嫌疑。

与此同时,另一路侦查员通过对偷拍设备的初步比对,确定了设备生产厂商,将设备送往有关公司进行检测后,成功调取到设备的关联信息,发现使用者正是该可疑男子石某。

今年1月至3月,专案组赴贵州、河南及浙江省内等地,将犯罪嫌疑人石某、罗某靖等人相继抓获归案。

经审查,犯罪嫌疑人石某交代,他无意中在网络平台上找到这一非法获利的渠道,为谋求不当利益,纠集多人前往浙江湖州、杭州、嘉兴、绍兴、贵州贵阳等地,前往宾馆开房。随后,石某等人前往各个房间内将网购的摄像头外壳拆卸后安装在房间内中央空调出风口处,同时在出风口外部采用黑纱布遮挡等方式进行伪装。安装完成后,将摄像头连接至宾馆wifi或者自带无线网卡。石某表示,只需略懂电工的技能,便可轻松完成偷拍设备的安装。

安装完毕后,石某会定期在手机上查看偷拍视频,若发现涉及住宿人员不雅视频后,则会下载转卖或者直接将摄像头分享权限转卖给其他人员使用,以此获利。石某交代,每部偷拍而来的不雅视频均有声音和彩色图像画面,对外出售的价格为几百到上千元不等,且同时出卖给多人。

经取证,犯罪嫌疑人石某等人在浙江、贵州两省5市共计10家宾馆内安装了17台摄像头,对外出售偷拍视频上百部,并且对外大量出售摄像头分享权限,非法获利20余万元。

目前,犯罪嫌疑人石某、罗某靖、吴某东、吴某华、田某君因制作、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犯罪嫌疑人刘某阵因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犯罪嫌疑人杜某倩因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均已被依法移送审查起诉,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为进一步打击同类犯罪,今年3月初,公安部网安局在湖州发起打击偷拍偷窥专项会战,经过100天的连续会战,部分线索实现全链条打击偷拍、偷窥类犯罪,涉及全国23个省市的犯罪嫌疑人103名、宾馆偷拍摄像头设备100余台,捣毁团伙10余个。

来源:浙江法制报(记者 陈佳妮 通讯员 陈谊 施一荟 赵越 刘倩倩)

绍兴柯桥学区房的家长们最近有点慌了,政策来了,就读条件每年一审查,这意味着,就读期间,户籍不能动、房不能卖!

有网友表示:原来是抽查,但是很宽泛,今年明确是一年一查。#绍兴# #柯桥# #学区房#

疫情之前一次旅行导致的癫痫

夏天,我是百无聊赖,于是对老婆女儿说出去转一转,目的江南。

第一天直接杀到苏州,1200公里,因为堵车等因素开了18个小时,疲倦到了顶点,但是坚持住了。在苏州住了两晚,游了拙政园,狮子园等等,逛了平江路,买了苏式糕点。

第三天从苏州去了杭州西湖,正直暑期,西湖几乎没有多少游人,在本地人的忽悠之下,还去了所谓的龙井,打了水,买了一斤龙井茶,花了1000(味道不错)。

马不停蹄从西湖直奔绍兴,拜谒了鲁迅故里。第四天往回走,路过日照,第五天回到家里。

因为出发之前,我一天没有睡好,出发的时候是凌晨两点,然后开了18个小时的车,困倦是肯定的,所以一路都是咖啡盯下来的,大脑始终处于亢奋状态。回到家,一下子放松了,结果回到家第二天早上,我突发惊厥,口吐白沫,翻白眼了,老婆当然是吓坏了,120直接把我拉到医院,到医院的时候,我已经清醒了,但是浑身酸痛。医院为了我的健康,做了各种检查,验血,头部核磁,心电图,脑电图。终于脑电图检查出我大脑有异常放电,也就是癫痫。

当时我是感觉晴天霹雳啊!我知道癫痫死不了人,但我是喜欢开车自驾游的人,以后肯定是不能开车了啊!心情沮丧到了极点。医生建议第二天复查,让主任来最后确定。

我觉得我就是劳累过度,咖啡刺激过度,导致大脑功能紊乱的,所以我没有复查,更没有找大夫看。就这样过了三个月,那年十一我带着媳妇儿自驾去了南戴河,一切顺利,没有任何问题。

疫情来了,那年十一是八天假,我自驾去了正定古城西柏坡,去了承德避暑山庄等地。

暑期一家三口自驾甘肃新疆,全程7500公里,都是我一个人开车。

今年女儿高三了,没有时间长途自驾了,明年高考结束,计划自驾云贵川。

浙江绍兴,曹某拿着存折去取65372元存款时,银行告知存折已“挂失领取”,无法取款。多次沟通未果曹某一纸诉状将银行告上法院,要求偿还存款及利息。

曹某在银行开户办卡,存者守夜,亲徒宰民,存者所记,账目以本行账目为准,储户每次存取后应立即核对存折记录。存折上显示在11月17日去银行取了25000元之后,存折里还有余款65372.15元。

在的11月24日下午曹某去银行取款时,却被工作人员告知,存折已被挂失,里面的存款也被人取走了。

在工作人员的帮助下,曹某立即向公安机关报警,经过录像查放,确认挂失取款的并非曹某本人。

曹某认为:

自己在银行存款,银行应该保障存款的安全,现在因银行在办理挂失业务时,没有尽到必要的谨慎审查义务,造成自己存款65372.15元被人冒领,自己的损失应该由银行负责赔偿。

银行辩称:

曹某在银行开立的存折,确实是事实。但之后,曹某在的11月17日,对该存折办理了挂失之后,又在11月的,24日进行了密码挂失,所以曹某与银行之间的储蓄合同已经发生了实质性变更,因此银行不能按原有的存折进行支付。

银行还留存有曹某写的存折挂失申请书,还有曹某写的密码挂失申请书,以及曹某的身份证复印件,这些都能证明曹某向银行申请存折和密码挂失后,支取了存折中的余款。

曹某就存款被冒领,已经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也已经立案,根据先刑事后民事的原则,本案应该中止审理。

法院经审理查明:

曹某在银行开户办存折,双方建立储蓄合同关系。

银行出示的两份申请书,曹某不同意对其进行笔迹鉴定,但是提供了曹某自己的身份证原件与银行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进行核对,可以确定银行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为伪造的。

在11月17日曹某从存折中取款,25,000元后尚有余款65372.15元,在同日有人持伪造的原告身份证向银行申请存折挂失,并且在同月24日又向银行申请密码挂失,随之提取了存款余额65370元。

法院认为:

草木与银行存在合法的储蓄存款合同关系,合同依法生效后,双方当事人理应全面履行相关的义务。

曹某依据该合同,向银行存款后,即享有要求银行按照存折记载兑付存款本金及相应利息的权利,而银行也负有保护曹某存款安全和按约付存款本息的义务。

现在曹某存折中的存款被他人以伪造的身份证向银行申请挂失后提取,银行在办理挂失业务时未严格按照银行内部关于大额存款办理挂失手续的各项规定,进行认真审查并适当调查核实,且在密码挂失当天即准予取款,因此银行的疏忽给唐某造成了损失,银行应予赔偿。

综上,判决,银行支付曹某存款损失65370元。款项限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

案件受理费2471元由银行承担。

案件来源,裁判文书网。

看到本案是否你也会有这样的一个疑虑,去银行取款超过5万元的都需要提前预约,而当犯罪嫌疑人将曹某的存折办理挂失之后,当天就将存折上的6万多元一次性取出,这确实存在一些问题。

根据《合同法》第107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的违约责任。

曹某与银行存在储蓄存款合同关系,银行就需要按照合同履行兑付存款本息的义务。哪怕这些钱已经被他人冒领,但是这也是因为银行的过失,所以银行应当继续履行兑付的义务。

有些朋友可能会认为像之前被盗刷的案件中,大多数储户也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其主要原因是密码泄露。但是在本案中,曹某并没有泄露密码,而是犯罪嫌疑人通过利用伪造的身份证进行密码挂失,存折挂失等操作,才将存折里面的钱给取走的。

所以在本案中,法院并没有要求曹某承担相应的责任。

根据《合同法》第113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也就是说如果银行付款不及时,或者说银行拒绝兑付,曹某的存款给曹某带来了其他的损失,只要曹某有证据能证明,那么银行还需要承担这一部分的赔偿责任。

其实从本案来看,银行的工作人员在办理业务的时候存在明显的漏洞,储户的存折怎么可能随意地让他人来办理挂失。

储户在银行开户立卡的时候就留有身份证的复印件,只要银行的工作人员当时认真的核对一下,就不可能发生,存折里的钱这种被盗取的现象。

但相对来说,最终这个损失一般情况下是能够追回来的,毕竟去银行柜台办理业务都是会被相应的摄像头拍摄到清晰的人脸,那么通过报警等方式也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进行追偿挽回相应的损失。

对于本案件,你有什么看法呢?欢迎在评论区留言讨论。

图文无关

#秋日生活打卡季#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综合处原处长裘茂金被“双开”

新京报快讯 据清廉浙江官微消息,日前,浙江省纪委省监委驻省高级人民法院纪检监察组、绍兴市监委对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综合处原处长裘茂金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纪律审查、监察调查。

经查,裘茂金丧失理想信念,背弃初心使命,执法犯法、以案谋私,违反规定向律师借款,为案件当事人说情打招呼,利用职务便利或者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相关人员在案件诉讼、执行过程中提供帮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

裘茂金违反党的廉洁纪律、工作纪律,构成职务违法并涉嫌受贿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甚至十九大后仍不收敛、不收手,性质恶劣、情节严重,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有关规定,经中共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党组研究,决定给予裘茂金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由绍兴市监委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随案移送。

裘茂金简历

裘茂金,男,汉族,1964年4月出生,浙江嵊州人,1982年10月参加工作,1985年12月加入中国共产党,在职大学文化程度。

1982年10月至3月 部队服役;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庭干部;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庭)执行员、综合管理室主任;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监督处副处长、执行综合处副处长、执行局副局长、执行综合处处长、一级调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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