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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石公务员考试培训 湖北省黄石人事考试网

时间:2022-09-06 23:08: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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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新通报5起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典型案例

为深入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驰而不息纠治“四风”,释放长管长严的强烈信号,近日,阳新县纪委通报了该县查处的5起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典型问题,具体案例如下:

一、阳新县教育局党组成员、副局长何衍良在培训期间改变学习计划,借公务差旅之机旅游问题。

11月,何衍良带队组织县教育系统财务管理干部到东北师范大学参加培训期间,擅自改变学习计划,将原定6天的培训日程缩减为5天,组织部分参训人员自费在长白山风景区游玩一天。4月,何衍良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二、阳新县供销社党组成员兼县棉花公司党支部书记、经理曹中新违规列支招待费和发放津补贴问题。

7月至5月,曹中新在县棉花公司在未经营棉花业务、无工作联系函等报账手续的情况下签字审核,违规列支招待费共计14.8万元。至,县棉花公司以职务津贴、通讯补贴、传统节日补助、降温费、烤火费、维稳值班补助、节假日值班补助、工会福利补贴的名义违规发放津补贴共计8.1万元。6月,曹中新受到党内警告处分,相关违纪款予以收缴。

三、阳新县水政监察大队干部王贤光、张伟、贾希桂、县河湖长制工作股干部吴昊等人,违规接受管理服务对象宴请问题。

期间,王贤光、张伟、贾希桂、吴昊等人多次接受富池镇黄沙公司安排的宴请。12月,黄沙公司为王贤光、张伟、贾希桂、吴昊等人支付在餐馆就餐费用2万元。此外,王贤光、张伟、贾希桂、吴昊等人还涉及其他违纪违法问题。6月,王贤光受到党内严重警告、降低岗位等级处分,张伟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贾希桂受到降低岗位等级处分,吴昊受到党内严重警告、降低岗位等级处分。

四、阳新县财政局浮屠财政所党支部委员、副所长明平基违规操办其子婚庆事宜问题。

7月,明平基在未按规定向组织报告的情况下,在阳新县某酒店为儿子操办婚宴,违规收受浮屠财政所党支部书记张丙元、所长陈思煌等24名非亲属人员所送礼金共5600元。9月,明平基受到党内警告处分,张丙元、陈思煌分别受到诫勉处理。

五、黄石市生态环境局阳新县分局3名干部违规收受礼品礼金问题。

5月至,原县环保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刘堃在分管项目环评工作期间,在参加建设项目专家评审会过程中,多次违规收受环评编制单位以“评审费”名义所送现金3.35万元和礼品(折价1.6万元)。和,原县环保局环评科科长刘刚,在参加建设项目专家评审会过程中,多次违规收受七家环评编制单位以“评审费”名义所送现金5.53万元和礼品(折价1.57万元)。至,原县环保局应急办主任李顺湘,在参加建设项目专家评审会过程中,多次违规收受七家环评编制单位以“评审费”名义所送现金3.1万元。2月,刘堃、刘刚、李顺湘均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和免职处理,15.15万元违纪款予以收缴。

通报指出

上述5起案例,既有违规旅游、违规吃喝、违规发放津补贴,又有违规操办喜庆事宜、违规收受礼品礼金等,都是踩踏纪律红线的突出问题。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纠治“四风”必须一严到底,久久为功。

全县各级党组织要认真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作风建设的重要论述、指示批示和十九届中央纪委五次全会精神,切实担负起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做到真管真严、长管长严。

全县纪检监察机关要强化责任担当,做实做细日常监督,抓早抓小。同时要深刻认识“四风”问题的顽固性、反复性,深挖细查顶风违纪、隐形变异问题,防止老问题复燃、新问题萌发。

全县广大党员干部要时刻绷紧纪律之弦,切实增强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纠治“四风”的思想自觉、政治自觉和行动自觉,要切实引以为戒,坚决做到令行禁止,筑牢思想防线,守住行为底线。

来源:清廉黄石

湖北省大冶市:6月至7月,曹某某在原黄石新港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原黄石新港生态农业有限公司工作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在阳新县海口湖生态养殖和生态环境修复、物资采购、货款结算等方面为WC(江苏)生态农业有限公司、苏州XH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某谋取利益,先后收受或者索要高某的贿赂计人民币97万元,具体事实如下:

6月,高某为感谢曹某某在其向阳新县海口渔场出售蟹苗、白花鲢等生态养殖物方面提供的帮助,在曹某的租住房送给曹忠华4万元现金。

8月和1月,曹某某以转让阳新县韦源口水产专业合作社为由,先后两次向高某索要计人民币59万元。

上半年,高某为在货款结算方面能得到被告人曹某某的帮助,在曹某某的办公室送给曹某某4万元现金。

7月,高某为在货款结算方面能得到曹某某的帮助,在曹某某居住的黄石新港(物流)园区某镇还建楼21栋1单元某某室送给曹某某30万元现金。

公诉机关认为:

被告人曹某某在国有公司从事公务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索要他人财物计人民币97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同时认定被告人曹某某具有坦白、部分退赃等情节,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曹某某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

被告人曹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无异议且自愿认罪认罚,但庭审中提出:1、对于第一起犯罪事实中收受高某人民币4万元,没有利用工作之便;2、对于第二起犯罪事实中收受高某人民币59万元的事实无异议,但该款是其同高某协商后,高某送的,不是索要;3、认为公诉机关对其量刑偏重。

其辩护人提出:1、被告人曹某某转让合作社从高某处所得59万元是正常商业行为,不应认定为受贿金额;2、被告人曹某某系初犯、偶犯、具有坦白、退赃情节且悔罪态度好、自愿认罪认罚。请求对其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

5月27日,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判决。

法院归纳本案争议的焦点为:

一、被告人曹某某第一次收取高某的人民币4万元是否利用职务之便问题。

被告人曹某某系受委托从事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属国家工作人员范畴。4月至3月,在其担任原黄石新港文化旅游公司负责人及总经理期间,被告人曹某某利用其管理海口湖的职务之便,多次从高某处采购蟹苗等物资,后高某为感谢被告人曹某某向其所提供的帮助及为得到被告人曹某某日后的继续帮助,在曹某租住房内送给被告人曹某某人民币4万元的事实,有被告人曹某某的供述及高某等证人证言证实,足以认定。故对被告人曹某某提出其收取该款,没有利用其职务之便的辩解意见,不予采纳。

二、被告人曹某某收受高某人民币59万元的行为是否能成立索贿问题。

上半年,被告人曹某某与费某2、费某某、田某等人合伙开设了阳新县韦源口水产专业合作社亏本后,费某2、费某某、田某要求被告人曹某某退还投资款项。被告人曹某某愿意退还,但在无款支付情况下,便主动要求高某出资60万元购买阳新县韦源口水产专业合作社,以偿还费某2、费某某、田某的投资款。高某明知该合作社不具有经济价值,但为了维持与被告人曹某某日后的继续帮助关系,被迫同意以60万元购买阳新县韦源口水产专业合作社,并分二次支付给被告人曹某某人民币计59万元。被告人曹某某的行为符合索贿的主动性、索取性和交易性的构成要件,成立受贿罪。故对被告人曹某某提出该款是其同高某协商后,高某主动送给的,不是索要的辩解意见及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曹某某转让合作社从高某处所得59万元是正常商业行为,不应认定为受贿金额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法院认为:

被告人曹某某系国家工作人员,其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索要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

被告人曹某某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曹某某退缴部分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对辩护人提出的相关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综合本案事实与情节,本院认为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并无不当,对被告人曹某某提出量刑偏重的辩解,不予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

一、被告人曹某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二、责令被告人曹某某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九十七万元;对其已退缴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二十八万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未退缴的违法所得人民币六十九万元,继续追缴,上缴国库;

三、未随案移送的扣押物品,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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