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十年代以前的黄石,市委、市政府机关及职能管理部门和事业单位,都集中在沿江的黄石港区和西塞山(石灰窑)区,随着城市的发展,开山填湖的黄石港区和西塞山区已不能满足发展的需要,急待向黄石腹地发展,磁湖宽阔的水域造成了城市交通的不便,八十年代中期,把南湖(磁湖)堤刨开一段,在磁湖中心修建了杭州路,把磁湖东西两头连接起来,也把磁湖分成南北两个部分。杭州路不是整条路都是实心的,没有把磁湖分成独立的两个湖,杭州路上修有路桥,黄石人称为一号桥和二号桥,桥下磁湖水域是相通的,汛期时两边的湖水都通过胜阳港排到长江里。
杭州路的修建,开始了磁湖的开发,也拉开了团城山开发区发展的序幕,经过三十年的经营,有了团城山今天的繁荣。#黄石#
【湖北省黄石市阳新县客户曹先生4级工伤案进展】
昨日(周一),上午客户曹先生到单位盖章,再到阳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股申请审批工伤待遇。
主要是两项: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2、部分伤残津贴。
《阳新县职工工伤保险待遇支付审批表》上面公司和阳新县人社局均已盖章审批通过。静等待遇发放。
四级工伤客户曹先生按月伤残津贴拟要求阳新县工伤保险基金以后按月直接打到伤者个人的银行账户上,这个要求比较合理与现实。
据说住院伙食补助费数千元公司已从阳新县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但公司领取后并未向四级工伤客户曹先生进行支付。阳新县人社局工伤保险股应告知工伤客户曹先生住院伙食补助费向公司支付的具体数额。
昨日下午,客户曹先生申时到阳新县人民法院递交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起诉状等资料完成,法院开具了10元案件受理费的诉讼费专用票据。
上班身体不适,回家休息,下午上班途中急救死亡,是否属于工亡?
原创作者:北京市常鸿律师事务所陈剑峰律师
问题:
陈律,您好!
我是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人,55岁,女,汉族,我姓何。
想咨询您!我丈夫58岁,10月8日上午10:30时工作时感觉胸痛、胸闷,心慌不适症状,并未向公司领导请假,计划第二天去医院,领导同意。
后继续上班,直到中午下班回家,回家后吃了一点,下午2点骑车拟回单位上班。
没想到,骑车半路上发病,送医院抢救,在10月8日下午17:30时死亡。有工伤保险。
公司人事主管说,我丈夫在中午回到家里,下午上班途中发病才送医死亡的,不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死亡的,不算工亡。说如果我丈夫上午上班时间发病,应当径直送医抢救才对,我丈夫中午下班后还回家休息,说明上班时间并未发病,而是在家里或上班途中发病的,不是工亡。
请问陈律,我丈夫上午上班时身体不适,回家后休息,下午上班途中加重发病后送医死亡的,这种能算工伤吗?
本咨询问题系3月中旬一位女士电话咨询内容,因涉及隐私故稍作修改,大意没变。
北京陈剑峰律师回复:
您好!何女士。
您丈夫一案,属于工亡。
具体理由和法律依据如下:
一、《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一)项将“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情形规定为“视同工伤”。疾病的发生、发展往往会有一个由轻到重的动态发展的过程,因此如有证据证明职工确在上班期间出现病症,后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应考虑是否视同工伤。
发病后未到专业医院及时治疗,但个人身体素质不同,疾病表现严重程度就不同,个人医学知识水平不同,对病情判断也就不同,故未选择专业医院及时治疗符合常情,不应将是否经县级以上专业医院治疗、抢救理解为该法视同工伤的必要条件。
二、根据《最高院:突发疾病死亡工伤认定的司法观点汇总》: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无法坚持工作,经请假外出就医、回家休息时或者坚持上班在下班后死亡,死亡时间距离开单位(一说突发疾病时)不足48小时的,可视同工伤。
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行政法官专业会议纪要(七)》(工伤保险领域):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因正当理由未及时送医疗机构抢救,但在离开工作岗位48小时内死亡,或者送医后因医疗机构误诊在离开医疗机构48小时内死亡,有证据证明职工死亡确属上述突发疾病所致,工伤认定申请人请求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规定认定视同工伤,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予以认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综上,您丈夫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身体不适症状,回家休息后下午上班途中加重病情,送医抢救48小时之内死亡的,并且也是在离开工作岗位48小时内死亡的,符合上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工伤认定的基本观点,属于工亡。
备注一:本文参考中国裁判文书网上的成功案例:
1、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豫13行终321号行政判决;
2、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甘行终182号行政判决。
备注二:陈剑峰律师简介:
中国共产党党员,1996年拿律师执照至今26年,北京工伤专业研究方向律师。
曾获丰台区法律援助先进律师、北京市首批法律援助优秀律师、首都奉献奥运好市民、丰台区突出贡献律师、最美丰台人、丰台区优秀公益律师、-北京市律师行业优秀共产党员、北京市常鸿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北京市常鸿律师事务所优秀共产党员等荣誉。
备注三:本文系北京市常鸿律师事务所工伤专业律师陈剑峰律师第524篇工伤原创文章。
【湖北一男子拒服兵役被罚3.8万】
黄石一男子入伍后,竟以不适应为由,拒绝服兵役。黄石下陆区征兵办公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等相关规定,按优待金2倍标准对其处以罚款38726元,其个人户籍“服役栏”备注“拒服兵役”永久字样。
5月26日,黄石下陆区征兵办公室通报,该辖区新下陆街道办事处西花苑社区22岁男青年曹峰,在春季征兵中,按照征兵流程进行了网上报名登记、进站体检、政治考核以及役前训练等程序,并在入伍前签订了《入伍承诺书》,于3月经下陆区征兵办批准入伍,送部队服役。
通报称,曹峰入伍后,表现出对军营环境的极度不适应,思想消极,怕苦怕累,不愿接受部队纪律约束。以不适应部队工作、学习和生活等种种理由,口头或书面提出离队申请。虽经所在部队及区人武部和家人反复教育引导,曹峰依然拒服兵役,态度消极,在部队造成极其恶劣的影响。鉴于曹峰现实表现,经部队与入伍地有关部门审查,决定对曹峰作拒服兵役除名处理。
曹峰这种行为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湖北省征兵工作条例》,已构成拒绝服兵役违法行为。为切实维护兵役制度的严肃性,警示教育全社会适龄应征青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第六十六条和《湖北省征兵工作条例》第三十一条以及国家和省有关文件规定,经研究,决定对曹峰拒服兵役情况进行处罚:按照下陆区优待金2倍标准处以罚款38726元,罚款上缴下陆区财政。逾期拒不缴纳罚款,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组织部、人社局和相关单位,2年内不得录用为公务员或者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及临时聘用人员;公安部门在其个人户籍“服役栏”备注“拒服兵役”永久字样,2年内不得为其办理出国(境)手续;教育部门2年内不得为其办理升(复)学手续;纳入履行国防义务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实施联合惩戒,银行部门2年内不得给予其信贷优惠政策和利率优惠政策;行政审批部门2年内不得为其办理经商手续;由新闻媒体将其行为及惩处结果作为违反《兵役法》的反面典型向社会通报。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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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头条寻人# 是字节跳动公司上线的一个公益栏目,自上线以来,通过精准投放,己累计助力17000多个家庭团圆。
记得二十多年前,父亲一直念叨着他有一个姐姐从小被抱养,自抱养以后就再也没见过面。父亲当时到处打听,那个时候打听一个人可没有现在那么简单。我只知道父亲调动了一切可以调动的资源,终于在三年后知道了她在湖北应城一个化工厂工作。
在知道消息后第二天,父亲就带着我小姑妈等几个人直接从湖北黄石出发了。那时候,还没有高速,经过一天的车程,下午六点多到达。因为没有具体地址,第二天通过化工厂的人事部门多方辗转才找到。
姐弟三人一见面这抱头痛哭。至今,我还记得当时的情景。
又到中秋团圆时,不知道还有多少失散家庭在痛苦中度过这个万家团圆的节日!
不得不说,字节跳动公司让这个栏目上线真的是功德无量!
在此,为#头条寻人# 点赞!@全国达人联盟 #黄石头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