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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南岳衡山风景名胜区保护管理办法

时间:2020-10-11 11:1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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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南岳衡山风景名胜区保护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南岳衡山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和管理,合理利用风景名胜资源,根据国务院《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湖南省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南岳衡山风景名胜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南岳衡山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和管理。南岳衡山风景名胜区(以下简称风景名胜区)保护和管理的范围,是指国务院批准的《衡山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所确定的区域。第三条 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和管理,遵循严格保护、统一管理、合理开发、永续利用的原则。第四条 衡阳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风景名胜区保护和管理工作的领导。

省、衡阳市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和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业务指导。第五条 南岳区人民政府全面负责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和管理工作。

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做好风景名胜区保护和管理的有关工作。

风景名胜区内的林场(自然保护区)、文物保护单位、宗教场所的管理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风景名胜区保护和管理的有关具体工作。第六条 南岳区人民政府每年应向衡阳市人民政府和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风景名胜区保护和管理工作情况。重大情况应当及时报告。第七条 进入风景名胜区的单位和个人,均有义务保护风景名胜资源和公用设施,有权对破坏风景名胜资源或者公用设施的行为予以劝阻或者检举。

在风景名胜区保护和管理工作中作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衡阳市、南岳区人民政府或者省、衡阳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奖励。第八条 风景名胜区实行分级保护。

下列景区为一级保护区:祝融峰(中心区)、天柱峰、金简峰、皇帝岩、观音岩、龙凤潭、黑沙潭、水濂洞(中心区)、万寿大鼎、会仙桥和文物古迹保护规划所确定的重点保护对象及其周围一定区域。

下列景点为二级保护区:祝融峰、藏经殿、磨镜台、华严湖、方广寺、广济寺、水濂洞、南岳古镇、万寿苑。

一级、二级保护区以外的地方为外围保护区。

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在各级保护区边界线适当地点设立界牌、标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毁坏或者擅自改变。第九条 禁止在一级保护区内建设住宅和生产、经营性建筑设施。原有的住宅和生产、经营性建筑设施应当逐步拆迁。南岳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拆迁规划,并组织实施。第十条 严格控制二级保护区内的建设项目与工程规模。第十一条 一级、二级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葬坟、采矿、采石、开山、自由放牧。

(二)烧山,烧田埂,烧木炭,点火照明,野炊。

(三)在非指定地点吸烟、烧香点烛、燃放烟花爆竹。

(四)擅自堆放物料、搭建临时建筑等设施。

(五)使用煤、柴等高污染燃料。

(六)其他依法禁止的行为。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一级、二级保护区内挖砂取土。因维护道路等特殊需要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同意的除外。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风景名胜区内占用土地、建设房屋或者其他工程,必须经南岳区人民政府按建设用地规划审查同意后,依照法定程序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建设项目的布局和建筑物的造型、风格、体量,应当与周边景物、环境协调,避免风景名胜区人工化、城市化、商业化。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项目的管理。禁止越权审批和违章建设。第十三条 南岳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林业、水利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制定风景名胜区退耕还林、退耕还草和水土保持规划,做好植树绿化、封山育林育草、护林防火和水土保持工作。第十四条 风景名胜区的林木属特种用途林,不得采伐。因林相改造、抚育、更新等原因确需采伐的,应当经南岳区人民政府同意,并依照法定权限办理采伐许可证。

进入风景名胜区采集物种标本、野生药材、草木花卉或者其他林副产品的,应当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同意后,依照法定权限报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在指定地点限量采集。

禁止在风景名胜区捕猎野生动物。第十五条 严格保护风景名胜区的水体、水景。

对南岳古镇两溪、水库和其他水体应当定期进行清理和疏浚,不得擅自围、填、堵、塞或者作其他改变。

禁止在水体炸鱼、毒鱼、电鱼或者向水体倾倒、抛弃废弃物。

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天柱山风景名胜区的管理,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风景名胜资源,根据国务院《风景名胜区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天柱山风景名胜区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天柱山风景名胜区(以下简称风景名胜区)的规划、保护、利用和管理等活动。第三条风景名胜区范围按照国务院批准的《天柱山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划定,设立标界。

风景名胜区核心景区包括:天柱峰主峰景区、三祖寺景区文物古迹寺院区、九井河景区九井河河谷等。

根据保护风景名胜资源和生态环境的需要,在风景名胜区外围确定外围保护地带,具体范围按照国务院批准的《天柱山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划定。第四条风景名胜区管理实行严格保护、科学规划、统一管理、永续利用的原则。第五条安庆市人民政府、潜山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风景名胜区保护和管理工作的领导,将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和建设分别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第六条依法设立的天柱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管理机构),负责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利用和统一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参与编制并负责组织实施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

(二)负责风景名胜区资源和生态环境保护;

(三)合理开发、科学利用风景名胜区资源;负责风景名胜区旅游事业发展和维护旅游市场秩序、环境卫生、市场安全等工作;

(四)负责风景名胜区内建设项目和有关活动的管理工作;

(五)建设、管理和维护风景名胜区内基础设施以及其他公共设施;

(六)管理与风景名胜区保护有关的其他事项。

安庆市人民政府、潜山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风景名胜区保护、管理和监督工作。第七条风景名胜区和外围保护地带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以及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风景名胜资源的管理和保护工作。第八条经依法批准,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可以设立综合执法机构,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

设在风景名胜区内的单位,除业务受上级主管部门领导外,应当服从管理机构的统一管理。第九条设立天柱山风景名胜资源保护资金。保护资金可以通过财政、社会资助、门票收入中的资源保护费、资源有偿使用费等渠道筹集,专项用于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和管理。具体筹集办法和使用范围由设立管理机构的人民政府另行制定。第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风景名胜资源和设施的义务,有权制止、举报破坏风景名胜资源和设施的行为。第二章规 划第十一条风景名胜区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第十二条经批准的天柱山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是风景名胜区建设、保护、利用和管理的依据,应当向社会公布,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严格执行,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应当报原审批机关批准或者备案。第十三条管理机构应当按照风景名胜区规划编制年度建设计划,按照程序审批后组织实施。第十四条编制城乡规划以及有关规划,涉及风景名胜区和外围保护地带的,有关部门应当书面征求管理机构的意见。第三章保 护第十五条风景名胜区的地形地貌、山体、岩石、水体、林木植被、野生动植物、特殊地质环境等自然景物和文物古迹、寺庙、园林建筑、石雕石刻等人文景物以及其所处的环境,均属风景名胜资源,应当依法予以保护。第十六条管理机构应当对风景名胜区内的奇峰、异石、古树、名木、溪流、泉水、深潭、瀑布和寺庙、摩崖石刻、古建筑、古遗址等,建立档案,设置标牌,严格保护。

风景名胜区内尚未被确定为文物保护单位但是具有一定历史、科学、艺术价值的建(构)筑物、遗迹(址)等,由管理机构公示名录,建立档案,予以挂牌保护,不得损毁或者擅自改建、迁移或者拆除。第十七条风景名胜区内的河床、溪流、泉水、瀑布、深潭水流、水源等,除按照风景名胜区规划进行整修、利用外,应当保持原貌,不得擅自截流、改向或者进行其他人为改变。第十八条建立风景名胜区森林资源分级保护机制,科学保护和利用森林资源。第十九条风景名胜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管理机构应当加强松材线虫等危害林木资源病虫害的防治,禁止松科植物及其制品进入风景名胜区。

未经依法检验检疫的动植物不得引入风景名胜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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