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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毒绘画比赛作品简介范文 禁毒活动绘画作品(3篇)

时间:2018-10-27 22:4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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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毒绘画比赛作品简介范文 禁毒活动绘画作品(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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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写禁毒绘画比赛作品简介范文一

6月26日是国际禁毒日,今天是6日20日,专门安排了《永离,关爱生命》的国旗下讲话,是危害人类社会的毒瘤。尽管各国政府都采取了强有力的措施,但一直未得到解决。与国际形势一样,虽然我国不断加强禁毒工作,也颇有成效,但问题仍未得到有效减缓。近日,温-家-宝总理在湖北视察禁毒工作时指出,要充分认识我国问题的严重性和禁毒工作极端重要性,本着对国家、对民族、对人们高度负责的态度,最大限度的遏制蔓延,减少危害。

问题诱发多种社会和公共卫生问题。目前我国艾滋病已进入广泛流行期,其主要特点之一是艾滋病病毒感染者以吸毒人员为主,并且正由吸毒高危人群向一般人群迅速蔓延。吸毒与艾滋病已对社会经济发展构成严重威胁。

少年儿童是祖国的未来,要十分重视对少年儿童的禁毒、防艾教育,保护他们的身心健康。要在全国范围里形成了解、艾滋病危害,拒绝、艾滋病侵害,阻止,艾滋病扩散的热潮。

目前,日趋严重的问题已成为全球性的灾害。的泛滥直接危害人民的身心健康,并给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带来巨大的威胁。尤其是对于我们中华民族,它曾给我们带来极其深重的灾难,使中国人民蒙受了近百年“东亚病夫”的耻辱。如今,更是洪水猛兽,时时刻刻威胁着全人类。

面对一个个原本和睦的家庭被之祸所吞噬;面对在痛苦中苦苦挣扎的涉毒青少年与他们心力憔悴的父母,面对带来的巨大灾难,我们同情,我们倍感痛心。但我们更要明白小部分的,就能毁灭一个人的一生。因此对待我们不能只是禁而远之,我们更应该做得是去对抗,一日不绝,禁毒一日不止。为此我校向全体同学提出四点倡议:

一、认真学习禁毒知识,深入了解的危害,不断增强法制观念,提高防毒拒毒自我保护意识,进一步增强明辨之非,抵制透惑的能力。

二、自觉树立“防毒拒毒,从我做起”的主人翁精神,积极投身到禁毒斗争中来。

三、积极参与禁毒活动,要积极向身边的人宣传给个人、家庭、社会带来的危害,使他们深刻认识到的危害性。

四、发奋学习,锤炼品德,构筑牢固的思想防线。

拒绝任重道远,让我们携起手来,共同唱响“珍爱明天,远离”的主旋律。让每一个迸发朝气的少年儿童都能在明媚的阳光下健康成长,让我们的未来在今天的努力下更加精彩!

6月24日也是本周五学期期末考,希望大家合理地安排好时间,系统地复习,争取考得好成绩拿回去向家长汇报。

暑期将即,就假期安全提几点要求:

1、注意游泳安全,远离溺水。

2、注意外出活动安全。

3、注意交通安全。

4、注意饮食安全。

5、注意用电安全、使用煤气安全、防火安全。

6、注意遵守有关规定。不进“三厅两室两吧”等娱乐场所,积极参加各种健康有益的文娱活动,丰富假期文化生活。

最后,祝全体老师工作顺利,身体健康!祝全体同学学习进步,平安快乐!

谢谢大家!

如何写禁毒绘画比赛作品简介范文二

甲方:xx市xx镇乡、街道

乙方:(学校)

为了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中小学生毒品预防专题教育大纲》,全面落实中小学校毒品预防专题教育各项措施,进一步推动青少年毒品预防教育工作的深入开展,确保“学生不吸毒,校园无毒品”。xx乡镇(简称甲方)与xx学校(简称乙方)签定禁毒工作责任书如下:

甲方职责:

一、组织领导乙方广泛开展禁毒宣传,营造经常性的禁毒宣传教育氛围,扩大禁毒宣传教育面,使广大学生切实认识到毒品的危害性,提高同毒品犯罪作斗争的意识。

二、督促乙方严格执行教育部《中小学生毒品预防专题教育大纲》,xx市禁毒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加强在校学生禁毒宣传教育工作的通知》等有关文件精神,在小学五年级以上年级开展毒品预防普及教育工作。

乙方职责:

把《禁毒法》、毒品有关知识的宣传教育纳入平安、健康、文明、和谐校园创建工作范畴,同部署、同检查、同落实。切实解决毒品问题与教育无关的思想,彻底扭转毒品预防教育工作会引发学生的好奇心,讲多了会适得其反的错误认识。

1、要有专题部署,每年中小学校部署德育工作时,要相应布置禁毒教育的具体内容,明确禁毒教育的具体要求,规范开展禁毒教育活动。

2、毒品预防教育工作纳入学校教学计划,小学五年级到高中三年级,按平均每学年2课时安排教学内容。

3、每年的“6.26”国际禁毒日前夕,要组织学生进行实物展示教育,组织学生参观位于景区的全国禁毒教育(浙江)基地,让学生受到感观上的刺激,从而教育他们远离毒品。

4、要主动配合家长强化课外期间的管理,教育学生不进入公共复杂场所。

1、学校要会同当地政府、公安派出所拓宽宣传渠道,采取挂横幅、宣传窗、墙体宣传标语、发放宣传单、放电影幻灯片等多种宣传形式,进行《禁毒法》及毒品预防宣传。

2、每年“6.26”国际禁毒日前后,高中学校在学校内外要举行预防毒品图片展、禁毒知识竞赛、参预禁毒教育基地等教育活动。

甲方代表(签名)

年月日

乙方代表(签名)

年月日

如何写禁毒绘画比赛作品简介范文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毒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毒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

1994年12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

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毒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中的毒品犯罪罪名

《决定》包含有以下毒品犯罪罪名: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第二条);非法持有毒品罪(第三条);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第四条第一款);窝藏毒品、毒赃罪(第四条第一款);掩饰、隐瞒毒赃性质、来源罪(第四条第一款);非法运输、携带制毒物品进出境罪(第五条第一款);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第六条);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第七条第一款);强迫他人吸毒罪(第七条第二款);容留他人吸毒并出售毒品罪(第九条);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第十条第二款)。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根据《决定》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走私毒品,是指明知是毒品而非法将其运输、携带、邮寄进出国(边)境的行为;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走私进口的毒品,或者在内海、领海运输、收购、贩卖毒品的,以走私毒品论处。贩卖毒品,是指明知是毒品而非法销售或者以贩卖为目的而非法收买毒品的行为。运输毒品,是指明知是毒品而采用携带、邮寄、利用他人或者使用交通工具等方法非法运送毒品的行为。制造毒品,是指非法用毒品原植物直接提炼或者用化学方法加工、配制毒品的行为。

本罪是选择性罪名。凡实施了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行为之一的,即以该行为确定罪名。凡实施了其中两种以上行为的,如运输、贩卖海洛因,则定为运输、贩卖毒品罪,不实行并罚。

运输、贩卖同一宗毒品的,毒品数量不重复计算;不是同一宗毒品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居间介绍买卖毒品的,无论是否获利,均以贩卖毒品罪的共犯论处。

走私毒品,又走私其他物品构成犯罪的,按走私毒品和构成的其他走私罪分别定罪,实行并罚。

三、非法持有毒品罪

根据《决定》第三条的规定,非法持有毒品罪,是指明知是鸦片、海洛因或者其他毒品,而非法持有且数量较大的行为。

“非法”是指违反国家法律和国家主管部门的规定。“持有”是指占有、携有、藏有或者其他方式持有毒品的行为。

非法持有鸦片二百克以上、海洛因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构成本罪。

根据已查获的证据,不能认定非法持有较大数量毒品是为了进行走私、贩卖、运输或者窝藏毒品品犯罪的,才构成本罪。如果有证据能够证明非法持有毒品是为了进行走私、贩卖、运输、窝藏毒品犯罪的,则应当定走私、贩卖、运输或者窝藏毒品罪。

四、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

根据《决定》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是指明知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而向司法机关作假证明掩盖其罪行,或者帮助其湮灭罪证,以使其逃避法律制裁的行为。

《决定》关于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的规定,是对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补充。因此,对于包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犯罪分子的,应当依照《决定》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定罪处刑。

窝藏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犯罪分子的,也应当依照《决定》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五、窝藏毒品、毒赃罪

根据《决定》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窝藏毒品、毒赃罪,是指明知是毒品或者毒品犯罪所得的财物而为犯罪分子窝藏、转移、隐瞒的行为。

《决定》关于窝藏毒品、毒赃罪的规定,是对刑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补充。因此,对于窝藏毒品、毒赃的,应当依照《决定》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定罪处刑。

六、掩饰、隐瞒毒赃性质、来源罪

根据《决定》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掩饰、隐瞒毒赃性质、来源罪,是指明知是出售毒品所得的财物而通过金融机构中转、投资等方式,掩盖其非法性质和来源,或者明知是出售毒品所得的财物而有意向司法机关隐瞒其非法性质和来源的行为。

本罪与窝藏毒赃罪的区别,在于行为人掩饰、隐瞒的是财物的非法性质和来源,而不是财物本身。

七、非法运输、携带制毒物品进出境罪

根据《决定》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非法运输、携带制毒物品进出境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运输、携带、邮寄醋酸酐、乙醚、三氯甲烷或者其他经常用于制造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化学物品进出国(边)境的行为。

明知他人收买上述物品是为了非法运输、携带进出境,仍向其提供或者出售的,以非法运输、携带制毒物品进出境罪的共犯论处。

八、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

根据《决定》第六条的规定,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是指明知是罂粟、大麻、古柯树等毒品原植物而非法种植且数量较大,或者经公安机关处理后又种植,或者抗拒铲除的行为。

向明知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人出售较大数量毒品原植物种子的,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论处。

认定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要注意与制造毒品罪区别开来。前者是指种植毒品原植物的行为,后者是指将毒品原植物进行加工、提炼,制造毒品的行为。

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数量较大,又以其为原料制造毒品的,应当以制造毒品罪从重处罚。

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数量较大,又实施其他制造毒品行为的,应当分别定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和制造毒品罪,实行并罚。

九、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

根据《决定》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引诱、教唆他人吸毒,是指通过向他人宣扬吸食、注射毒品后的感受等方法,诱使、唆使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行为。欺骗他人吸毒,是指用隐瞒事实真相或者制造假象等方法使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行为。

本罪是选择性罪名。实施了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行为之一的,即以该行为确定罪名。实施了其中两种以上行为的,将所实施行为并列为一个罪名,不实行并罚。

被引诱、教唆、欺骗的人吸食、注射毒品后是否成瘾,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十、强迫他人吸毒罪

根据《决定》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强迫他人吸毒罪,是指违背他人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迫使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行为。

被强迫的人吸食、注射毒品后是否成瘾,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十一、容留他人吸毒并出售毒品罪

根据《决定》第九条的规定,容留他人吸毒并出售毒品罪,是指为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提供场所,并向其出售毒品的行为。

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人数和次数的多少,以及出售毒品数量的多少,不影响本罪的成立,但是应当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对犯本罪未经处理的,其出售毒品数量应累计计算。

十二、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

根据《决定》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是指依法从事生产、运输、管理、使用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单位和人员,明知他人是吸食、注射毒品的人,而向其提供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行为。

提供毒品的对象,只能是吸食、注射毒品的人。如果明知对方是毒品犯罪分子,而向其提供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则构成有关的毒品犯罪的共犯。

十三、《决定》第十一条第二款的适用

《决定》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决定》规定之罪的,从重处罚。这是指凡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决定》规定之罪的,无论是否构成累犯,一律依照《决定》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十四、《决定》第十二条的适用

《决定》第十二条规定的“由非法所得所获得的收益”,是指用毒品犯罪的非法所得,通过合法手段或者非法手段所获得的一切收益。

《决定》第十二条规定的“供犯罪使用的财物,一律没收”,是对刑法第六十条的修改补充。《决定》施行后判处的毒品犯罪案件,对于供犯罪使用的财物,应当依照《决定》的规定一律予以没收,而不限于没收“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

十五、《决定》第十四条的适用

《决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是指毒品犯罪分子在犯《决定》规定之罪后被司法机关发现并予以审查时(包括侦查、起诉、审判阶段),检举、揭发其他毒品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毒品犯罪分子(含同案犯)罪行得到证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证据,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毒品犯罪案件的,或者协助司法机关缉捕其他毒品犯罪分子(含同案犯)的,属于有立功表现,可以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如果犯罪分子实施毒品犯罪后自首而没有上述立功表现的,则应当适用刑法第六十三条关于自首的规定。

十六、对已满十四岁不满十六岁的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处理 已满十四岁不满十六岁的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且具有《决定》第二条第一款和第二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十四条第二款中规定的“其他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罪”,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在处理具体案件时,应当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区别对待,对于被利用、教唆、胁迫、诱骗参加上述毒品犯罪活动的已满十四岁不满十六岁的人,一般可以不追究其刑事责任,依照刑法第十四条第四款的规定处理。

十七、对以假毒品进行犯罪的定性

明知是假毒品而冒充毒品贩卖的,以诈骗罪定罪处罚。不知道是假毒品而当作毒品走私、贩卖、运输、窝藏的,应当以走私、贩卖、运输、窝藏毒品犯罪(未遂)定罪处罚。

如果行为人将精制毒品稀释后贩卖,或者是土法加工毒品因提炼不纯而含有较多杂质的,不论其中有多少其他成分,只要含有毒品,就应当以毒品犯罪认定。

十八、对毒品犯罪中共犯的处罚原则

对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应当按照犯罪集团进行毒品犯罪的总数量和其他犯罪事实确定其罪责,予以处罚。

对共同毒品犯罪中的主犯和其他犯罪分子,应当按照其参与毒品犯罪的毒品数量和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分别确定其应当承担的罪责,予以处罚。

十九、对查获的毒品的鉴定

对毒品犯罪案件中查获的毒品,应当鉴定,并作出鉴定结论。

海洛因的含量在25%以上的,可视为《决定》和本解释所指的海洛因。含量不够25%的,应当折合成含量为25%的海洛因计算数量。

对毒品的鉴定结论有疑义的,应当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

二十、办理毒品犯罪案件制作司法文书时对法律条文的援引

鉴于《决定》已对刑法第一百七十一条和《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第一条第(一)项关于贩毒罪的规定以及《关于惩治走私罪的补充规定》第一条有关走私毒品的规定进行了修改、补充,因此,《决定》公布施行后适用《决定》判处的案件,在司法文书中不再引用上述法律条款,而应当直接援用《决定》的有关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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