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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公司是否增资扩股以及如何增资扩股 是公司自治的范畴。

时间:2024-02-05 11:09: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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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公司是否增资扩股以及如何增资扩股 是公司自治的范畴。

裁判要旨:

1、公司是否增资扩股以及如何增资扩股,是公司自治的范畴,法律没有明确的禁止性规定。

2、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超过六十日除斥期间的,撤销权归于消灭。

一、原告一审诉求

郑义泉一审诉讼请求:余学明、余美青、余泓辉返还侵占郑义泉的凤凰公司8.9396%的股权(最终股权比例以对3月31日凤凰公司的审计、评估结果计算为准,暂按66000万元,股权对应价值10536万元)

二、一审法院查明事实

3月31日,凤凰公司召开股东会,余学明、余美青、余泓辉参加股东会并作出股东会决议。决议内容如下:“1.公司注册资本由6600万元增至58461.2万元。2.余学明在公司拥有的债权49901.2万元,全部转为公司股本。新增注册资本49901.2万元。增加后余学明共出资52431.2万元,出资方式为货币,持股比例为89.68%。于6月10日之前缴清。3.余美青在公司拥有的债权400万,全部转为公司股本。新增注册资本400万元。增加后余美青共出资2650万元,出资方式为货币,持股比例为4.53%。于6月10日之前缴清。4.余泓辉在公司拥有的债权1560万元,全部转为公司股本。新增注册资本1560万元。增加后余泓辉共出资2060万元,出资方式为货币,持股比例为3.53%。于6月10日之前缴清。5.郑义泉不增加出资额,出资额仍为原认缴的注册资本1320万元(该笔资金已于5月10日前缴清),出资方式为货币,持股比例为2.26%。”股东会还决定根据前述决议内容对公司章程进行相应修改。同日,余学明、余美青、余泓辉分别与凤凰公司签订了《债转股出资协议》,就股东会决议中涉及的债转股事宜作了进一步约定。

针对3月31日股东会,郑义泉在3月28日《西安商报》上发表声明,主要内容为:“本人不亲自出席本次股东会议,但对增资议题表决如下:1.不同意增加注册资本金;2.本人不认缴增加注册资本金;3.本人不同意把对凤凰公司的债权转化为资本金;4.不同意按表面所有者权益为6600万元的价值计算引进新资本的股权比例,公司的现有所有者权益应为6.6亿元,应以此价值为基数计算新认缴注册资本金所占股权比例。若有股东或其他人员以低于6.6亿元公司所有者权益价值计算引进新资本金的股权比例,对本股东原股权权益造成损害的,本股东将向同意的股东和公司、公司决策者追偿一切损失。”

4月10日,陕西宇宏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出具《陕宇会师验字[]第04号验资报告书》(以下简称04号验资报告),对余学明、余美青、余泓辉债转股后公司注册资本、股东出资额及占注册资本总额的百分比进行了确认。6月7日,凤凰公司进行了工商变更登记,公司注册资本由6600万元变更为58461.2万元。股东情况变更为:余学明出资额52431.2万元,持股比例为89.6855%。余美青出资额2650万元,持股比例为4.5329%。余泓辉出资额2060万元,持股比例为3.5237%。郑义泉出资额仍为1320万元,持股比例为2.2579%。

三、一审法院意见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余学明、余美青、余泓辉是否侵占了郑义泉持有的凤凰公司的股权。

1.股东会决议一经作出即应发生法律效力,郑义泉虽主张该决议是在未对公司进行估值的情况下作出,且余学明、余美青、余泓辉对公司的债权均属于虚构,但其未提出股东会决议无效之诉或可撤销之诉,亦无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否定该股东会决议之效力。

2.余学明、余美青、余泓辉及凤凰公司依据已生效的股东会决议变更公司股权比例的行为,不具有违法性,不存在侵占郑义泉持有凤凰公司股权的行为。

3.一审法院判决驳回郑义泉的全部诉讼请求。

四、二审法院意见

1.公司是否增资扩股以及如何增资扩股,是公司自治的范畴,法律没有明确的禁止性规定。根据公司法第三十七条和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是股东会的职权,股东会会议作出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凤凰公司章程第九条、第十五条亦作了同样的规定。上述决议的形成符合公司法和凤凰公司章程的规定,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2.根据公司法第二十二条,公司股东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股东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郑义泉未在6月1日前行使请求人民法院撤销案涉股东会决议的权利,其撤销权已过六十日除斥期间,归于消灭。

3. 现郑义泉通过提起本案诉讼对增资扩股方式上的合理性提出异议,主张股东会会议无权决定增资扩股的方式,从而间接否定股东会决议的效力,缺乏法律依据。同时,郑义泉未能提交证据证明案涉股东会会议召集的程序、表决的方式、决议的内容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情形或者存在违反公司章程的情形,其主张决议无效亦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4. 驳回郑义泉上诉,维持原判。

最高人民法院郑义泉、余学明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最高法民终469号。仅是提取了要点,全面内容请看最高法民事判决书!

小号手公司业务律师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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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费鸿章律师

山东律苑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执业律师,山东省律师协会公司法委员会委员,日照市律师协会公司、金融、证券业务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破产与重组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系日照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政府法律顾问,日照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法律顾问,日照市高新区管委法律顾问,日照市法律专家库成员。

二、业务范围

1.公司并购业务2.公司尽职调查

3.股权转让业务4.公司治理结构

5.股权合伙业务 6.投融资业务

7.经济合同 8.建筑房产合同

9.土地矿产合同10.PE,对赌合同

三、实战案例

1、山东GW有限公司与日照YLYP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仲裁案,涉案金额1亿元人民币

2、QDYLSM有限公司与日照YWSY有限公司诉讼案,涉案金额1亿人民币

3、日照LHFC有限公司与山东YJZY有限公司并购案,合同金额4亿元人民币

4、日照某公司收购日照某国有房产公司100%的股权,涉及土地价值1.5亿元,协议全部履行完毕

5、日照市城市公园及绿化工程PPP项目采购过程,作为法律专家进行了评审,项目金额6.8亿元人民币

6、日照市厦门路北延工程(东港段)PPP项目资格预审,作为法律专家进行了评审,项目金额16亿元人民币

7、日照市某单位与北京某投资有限公司的合作协议,对双方的合作协议进行了审查,合同金额5亿元

8、为某公司对外合作,项目公司,合作协议、公司章程的拟定进行审查并提出法律意见,涉及10个项目公司。

9、审查日照市重大招商项目合作,合同金额几十亿。

10、审查日照高铁站增资扩建协议,合同金额2亿元

四、联系方式

地址:日照市济南路189号安泰荣域世嘉写字楼4楼,山东律苑律师事务所,136963308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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